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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行光_不懂行情,签了字的合同也能反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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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申平的父亲生前是做电子元件生意的。父亲本来打算子承父业,可张申平根本对做生意不感兴趣,一心做着自己的音乐梦,想象那些明星一样生活。

  人有旦夕祸福,父亲遭遇车祸突然离世,张申平开始处理父亲的生意。看着车间和仓库里的电子元件,张申平急得直挠头。自己一窍不通,这些东西难道都烂在这里?生意正逢淡季,老客户早把货都备足了,张申平想找新客户,可是四处碰壁。张申平一心想把这批货物处理掉,然后再把公司转让,就静心了。

  几天后,同学周晓听说张申平家中变故,就来看望。闲聊中,张申平把自己的想法和同学说了。周晓对电子元件生意很精通,看了张申平仓库里的产品,质量上乘、做工精细。看着张申平急于脱手,周晓决定帮忙。

  张申平对周晓摇头道:“我是一窍不通,找不到客户,也不知道怎么卖,堆在这里占地方。”周晓听张申平这么说,便说:“兄弟,你看这样行吗?你出个价,我看看帮你卖,也算是帮你解决困难吧!”

  张申平没想到周晓有办法,可是自己也不懂行,不知道这些产品值多少钱。周晓见张申平完全不懂,心里就多了个想法:“我觉得最多能卖到20万元,你看怎么样?”这些产品还能卖20万元!张申平爽快地答应了。

  周晓是个有心人。他怕今后双方产生什么纠葛,便立下字据,一式两份,最后和张申平分别在字据上签字画押。

  过了几个月,父亲生前的老战友来张申平家串门。在聊天时,两人聊到张申平父亲的生意。老战友告诉张申平,那批货物不止20万,市面上的价格至少50万元。

  张申平本来对周晓深信不疑,因此都没过问。一听这个说法,他赶紧去打听,果然不假,他的产品卖得太亏了。有人告诉张申平,说周晓正在四处寻找买主,打算大赚一笔。张申平这才知道:当初自己吃了个大亏。他为自己的糊涂行为后悔不已。

  张申平想了好久,最终还是去找了周晓,一见面就说:“好你个周晓,早看出我不懂,那么好的东西卖了个废品价,你竟然昧着良心坑我,哼,这买卖我不干了,20万退给你,赶紧把货还给我!”

  周晓听了这番话,也干脆撕破脸皮,没好气儿地说:“这买卖,可是周瑜打黄盖,你情我愿的,你收了我的钱,货就是我的了。再说,你白纸黑字都签了字,难道还能反悔?”

  这句话就是一记闷棍,打得张申平当时就没了声音。是呀,白纸黑字,签了字就不能反悔,这道理张申平还是懂得。

  张申平回到家,越想越来气,在客厅里抽烟转圈圈。

  妻子看了不忍,就说:“咱不懂法律,自己着急也没用,明天咱去找律师咨询咨询,让他们分析分析,到底能不能要回来!”张申平也想不出好办法,也只有这么办了,便点点头。

  第二天一大早,张申平夫妻俩就来到了律师事务所。他们把如何卖的产品,如何发现自己被坑了,想取消交易的事原原本本地向律师说了一遍。最后,他们还拿出了签了字的字据。

  律师耐心地听完张申平的描述,又问了张申平几个电子元件方面的问题,最后拍拍张申平的肩膀,说;“别着急,能要回来。”

  律师向张申平解释了很多相关法律知识。张申平这才觉得宽慰不少,并决定要用法律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事实果然如此,法院后来开庭审理这一民事案件时,认为张申平缺乏对电子元件的相关知识以及市场行情的了解,导致他对买卖标的物的价值有严重的误解;而周晓在知道价值后仍以较低价格换取,显然违背了我国民法的基本原则。因此认定张申平和周晓签订的买卖证据属于可更变、可撤销的民事行为,由享有撤销权或变更权的当事人决定是否变更或撤销。

  在法庭上,张申平再次明确要求行使撤销权。最终,法院予以支持,并宣布:张申平退还周晓人民币20万元,周晓则必须将货物退还给张申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54条规定:“因重大误解或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变更或撤销。”张申平不懂行情,主观上不知道电子元件的实际价值,而购买者周晓是内行,他明知张申平的货物价值不菲,却以低价促成交易。两者对比,交易显失公平,存在重大误解,故此法院撤销。法院办理此类案件,受害方需要承担主要举证义务和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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