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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押贷款 5、质押贷款业务操作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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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押贷款篇一

5、质押贷款业务操作流程

5.5 质押贷款发放业务操作流程

  业务概述:质押贷款发放是指根据审议与审批的决议要求或上级单位回复意见的要求,与客户签订借款合同和质押合同,并按规定合法、有效、足额地办理质押登记后,将质押物入库保管后将贷款资金转入客户在经营社开立的结算账户内的操作过程。为防范质押贷款的发放风险,贷款发放的前提条件是合法有效办理质押登记,并认真审核借款人和质押人身份以及质押物的价值情况,当事人在当面签署借款合同和质押合同后,将贷款资金转入客户在信用社开立的账户,同时将质押物入库保管,做好登记簿及表外账的登记。 风险提示:1、当场监督借款人、质押人或授权委托人等在合同有关手续上签章或按指模,防止代签、假签、冒签、漏签及错签导致合同的法律风险。2、防止虚假授权或授权人超权限签署合同的导致合同无效。

3、合规合法办理质押登记手续,防止虚假质押或以《担保法》规定不能质押的物品质押导致质押无效的风险。4、借款人为法人单位的,必须增加法人代表和主要股东作为保证担保人。

岗位流程管理要素

质押贷款篇二

个人质押贷款管理办法(2011版)

个人质押贷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个人质押贷款业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物权法》、《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储蓄管理条例》、《贷款通则》、《凭证式国债质押贷款办法》、《个人定期存单质押贷款办法》、《储蓄国债(电子式)质押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个人质押贷款”是指借款人以个人有价单证及实物黄金作为质押物向我行申请的人民币贷款。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国光大银行所属分(支)机构(以下简称“贷款人”)经办的个人质押贷款业务。

第四条 本办法所指质押物包括:

(一)借款人本人或第三人享有合法所有权的贷款人同城机构对外签发的人民币整存整取定期储蓄存单(含阳光卡内定期存款及整存整取定期储蓄一本通存折换开的存单,下同)、贷款人代售的财政部2002年以后发行的凭证式国债、与贷款人签订了《保险单质押贷款合作协议书》(附件)的保险公司出具的具有现金价值的保单。

(二)借款人本人享有合法所有权的贷款人同城机构对外签发的外币整存整取定期储蓄存单、贷款人代售的财政部发行的储蓄国债(电子式)。

(三)借款人本人合法享有的中国光大银行总行发行的内部风险评级为三星级以下(含三星)的理财产品,通过TA系统销售的开放式理财产品和短期预约滚动式理财产品不得开展质押业务。

(四)借款人本人持有的实物黄金。

(五)总行规定的其他质押物。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保险公司”系指经贷款人总行核定同业授信额度的全国性保险公司。

第二章 贷款对象、额度、授信方式、期限、利率和还款方式

第六条 贷款对象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年满18周岁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二)外国人以及港、澳、台居民为借款人的,应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居住满一年并有固定住所和职业,且贷款质押物仅限于本人享有合法所有权的本、外币定期储蓄存单、凭证式国债和储蓄国债(电子式)。

第七条 借款人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合法身份,能提供有效身份证件。外国人及港澳台居民应持有有效居留许可证明;

(二)具有稳定的经济收入,信用良好,有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三)同意在我行开立阳光卡或具有结算功能的储蓄存折,并同意授权我行从约定还款账户中直接扣收贷款本息及应由借款人承担的相关费用;

(四)用以质押的有价单证或实物黄金必须合法、真实、有效,凡所有权有争议,已作担保、挂失、无效或者被依法止付的有价单证或实物黄金不得作为质押物;

(五)已质押的有价单证,无论是否已到期,在贷款未全部还清之前,质押物的所有权人或质押物所有人的监护人(以下称“出质人”)不得赎回和申请挂失止付;

(六)如借款人年龄超过65周岁(含),则借款人与出质人须为同一人;

(七)贷款资金不得用于证券投资、权益性投资及其它任何国家政策、法律、法规所禁止的用途;

(八)我行要求的其他条件。

办理以下质押业务的,须满足条件:

(一)质押保单的出质须要求投保人与保单受益人同时确认并同意;

(二)理财产品质押贷款只限于在借款人购买理财产品所使用的阳光卡的开卡行办理;储蓄国债质押贷款只限于在借款人购买储蓄国债产品的我行同城网点办理;

(三)借款人须在我行办理“个人实物黄金代理”业务。

第八条 贷款额度

除凭证式国债质押贷款、储蓄国债质押(电子式)贷款起点为5000元、理财产品质押贷款起点1万元,个人实物黄金质押贷款起点15万元,其余个人质押贷款额度起点为人民币1000元。

(一)以人民币定期储蓄存款存单、储蓄国债(电子式)或保单作质押的,贷款最高额度不应超过质押物面额或保单现金价值的95%(保单现金价值是指经保险公司审核确认申请贷款日保险单的变现金额,下同)。

(二)以凭证式国债作质押的,每笔贷款应不超过质押品面额的90%。{质押贷款}.

(三)以外币定期储蓄存款存单作质押的,贷款最高额度不超过存单累计面额的85%。

对以外币个人定期储蓄存款作质押申请人民币个人质押贷款的,其累计面额应按照质押物的外汇/外钞金额和贷款录入系统申请日我行公布的外汇/外钞买入价折合人民币计算。

(四)理财产品贷款额度的规定

2、贷款期限每增加1年(不足1年的,按照1年计),按照质押物面额计算,贷款最高额度减少5%。

3、理财产品的级别及相应的质押率由总行业务部门实行动态管理。

(五)个人实物黄金质押贷款额度须为1千克的整数倍价值,质押率最高不超过60%。

第九条 授信方式和贷款期限

本贷款授信方式分为单笔贷款和贷款额度授信两类。

(一)单笔贷款最长期限不超过5年。

贷款期限不得超过质押物的到期日。若有不同期限的多个质押物办理组合贷款,以距离到期日最近者确定贷款期限。理财产品质押到期日最长为理财产品实际到期日。个人实物黄金质押贷款期限最长12个月。

(二)“贷款额度授信”指贷款人对借款人提供的质押物进行评定后,授予借款人可在一定期限内,根据合法指定用途向贷款人申请使用的最高贷款金额。在授信额度及授信有效期内,借款人可随时向贷款人申请使用贷款。“贷款额度授信”仅限于存单质押贷款和国债质押贷款。其中:

1、授信额度不得超过根据质押物的价值及相应质押率测算的最高可贷款额;

2、授信额度期限(以批准日期计算)最长不超过3年且不超过质押物的到期日;

3、贷款授信额度项下的单笔贷款发放日不得早于授信额度起始日,贷款到期日不得超出授信额度的到期日。

4、采用到期一次还本付息(利随本清)还款方式的,期限在一年(不含一年)以上,按照上述规定的最高额度,贷款期限每增加1年(不足1年的,按照1年计),须再减少5%(储蓄国债(电子式)贷款须再减少8%)。

(三)个人质押贷款展期

除储蓄国债(电子式)个人质押贷款外,其它个人质押贷款可以办理展期,但借款人须在贷款到期日3日前提出申请。办理展期之前必须全部清偿所欠利息,并在到期日前办理完毕相应的展期手续。

贷款期限在1年以内的(含),展期期限不得超过原贷款期限;贷款期限在1年以上的,展期期限累计不得超过原贷款期限的一半。贷款的展期期限加上原期限达到新的利率期限档次时,从展期之日起,贷款利息按新的期限档次利率计收。

以同城机构出具的存单/保单质押贷款作展期的,应在办理展期前征得同城机构/保险公司的书面同意。

第十条 贷款利率

(一)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商业性贷款利率相关规定执行,并根据当地市场竞争情况和贷款人的实际竞争能力上、下浮动一定比例确定。

(二)罚息

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用途使用贷款或未按合同约定日期还款,贷款人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计收罚息。

第十一条 还款方式

本贷款还款方式包括按月等额、按月等本、到期一次还本付息(利随本清)、按月还息到期还本四种。

{质押贷款}.

第十二条 还款周期

除到期一次还本付息(利随本清)还款方式外,本贷款实行从放款的次月起开始还款。每1个公历月为1个还款期,均按月计收利息。合同约定的还款首期和最后一期按实际占用天数计算利息。

第三章 贷款流程

第十三条 贷款的受理

质押贷款须执行面谈面签制度,贷款借款人应以书面形式向我行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按我行要求填写完成的《贷款申请书》及《出质人声明》;

(二)依照第七条 “借款人须同时具备条件”的规定须提供的相关资料;

(三)其他材料

1、如存单或凭证式国债的所有权人系未成年人,则借款人须提供未成年人本人的户籍证明原件及复印件、监护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和能够证明监护关系的法律文书原件以及监护人同意提供质押;

2、如质押物属于第三方,出质人必须同时到场签订质押合同,并提供其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3、对于保单质押业务,借款人、出质人(投保人、受益人)、被保险人需同时到场,提供保单、各自有效身份证件及其复印件;如系父母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则未成年子女无需到场,但投保人需提供户口簿,以证明其子女的年龄和监护关系;

4、以外币定期储蓄存款存单或外币理财产品作质押的,如贷款金额超过相当于5万美元的人民币,借款申请人须提供其合法外汇收入来源证明;

5、借款人委托他人代办理贷款申请时,除上述相关资料外,还需提供借款人的书面委托证明,同时需持有债权人和代办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6、大额存单质押贷款(即单笔贷款金额大于1000万元)出质时须借款人及出质人夫妻双方到场签订并提交贷款申请相关材料。

(四)我行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四条 贷款的调查

贷款人客户经理受理贷款申请后,必须按下列程序进行真实性、合法性审核:

(一)核实借款人与出质人身份证件。

质押贷款篇三

质押贷款操作流程

万荣县农村信用社

质押贷款操作流程

一、 客户申请

采取质押形式的贷款客户向信用社客户经理提出贷款申请。借款人填写《山西省农村信用社自然人借款申请书》。借款人、出质人同时到场,并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证件,有价权利凭证、填写《权利质物清单》。

二、 申请受理

客户经理受理后对借款人、出质人身份证、借款记录等项目的非现场调查,确认是否符合贷款条件。

三、 质押物调查

客户经理咨询质权人单位的储蓄会计,查询借款人提供的有价权利凭证是否真实有效,有无挂失、冻结、止付。如权属状态有效,进入现场调查程序。

四、 现场调查

客户经理及协助调查人对借款人进行现场调查,调查借款人填写的个人情况是否属实,贷款用途是否正当合法等,同时要求出质人家庭主要成员签订核实《共有人承诺书》,同意将有价权利凭证作为质押贷款的质押物。

五、 办理出质物的止付登记

质权人单位的储蓄会计填写《有价权利凭证止付通知书》,在出质人填字同意,权利凭证单位盖章后,办理止付登记手续。权利凭证附止付通知书第一联后,上报联社财务部保管。客户经理将第二联入贷款档案。

六、签订质押合同

客户经理撰写调查报告、填写《调查承诺书》,与借款人签订权利质押合同,借款借据等。

七、 贷款审查

信贷会计、主管会计对客户经理移交贷款资料等要素进行审查,对审查存在问题的交客户经理完善要素。审查结束后填写《信贷人员审查承诺书》。

八、 贷款审批

信贷会计将贷款资料交信用社贷审小组,贷审小组进行贷款审议,审议签字同意后,按照贷款审批流程报有权审批人审批,审批完毕后贷款资料移交信贷会计。

九、 贷款发放

信贷会计对系统审批结束的贷款,在信贷系统操作完成后,在借款凭证上加盖名章,交会计主管复核,会计主管复核无误后在1-6联凭证上加盖名章退回信贷会计办理贷款发放手续。

十、 借款人签字

信贷会计在柜面上核查取款人身份证与借款人是否一致,如一致,要求借款人在第二联(记账凭证)签字。如不一致,要求客户经理通知借款人本人办理。

六、 贷款付出与审核

审核符合条件后,由客户经理本人或授权信贷会计在信贷管理系统录入相关信息,打印借款借据,交客户签字盖章后,递交综合柜员办理贷款发放手续,并将贷款资金转入借款人经核实后的信用社帐户,严禁以现金方式发放贷款。

十二、档案保管

信贷会计将借据专夹保管,贷款资料入档保管。

十三、贷款归还。

借款人按质押借款合同约定还清贷款本息后,信用社客户经理将收回贷款证明书递交质权人单位储蓄会计,储蓄会计填写《权利凭证撤销止付通知书》,借款人凭《权利质物清单》取回有价权利凭证。

质押贷款篇四

租金质押贷款业务操作指引

广东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质押贷款}.

租金质押贷款业务操作指引(暂行)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金融服务功能,满足客户多元化金融服务需求,推动广东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信贷业务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担保法》、《物权法》及《贷款通则》等法律、法规和中国人民银行令[2007]第4号的《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应收账款质押登记操作规则》、《广东省农村信用社信贷业务操作管理办法》等有关规章制度,结合我省农合机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本规程所称的租金是指权利人(出租人)因出租动产或不动产而获得的要求承租人付款的租赁收入,包括现有的和未来的金钱债权及其产生的收益,不包括其他收费权产生的应收账款(含转租赁的租金)。

租金质押贷款是指借款申请人以其自身或第三人所有的要求承租人(付款义务人)支付租金的权利作为质押,从农合机构取得一定金额的贷款,并按期归还贷款本息的贷款业务。

第三条 在合同的期限内,借款人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向农合机构申请借款,农合机构根据借款人的实际用款进度、偿还能力,确定借款人的用款申请。

第四条 租金质押贷款的四个基本当事人为借款人(申请人)、出质人(出租人、权利人)、义务人(承租人)和贷款人(即农合机构、质权人)。

第二章 贷款要素

第五条 贷款额度一般不超过贷款期限的租金收入的70%。 存量贷款增加租金质押担保方式、能提供足额有效抵押或担保公司担保的新增租金质押贷款,不受此限。

第六条 贷款币种:人民币。

第七条 贷款期限:一般不超过5年且在租赁期限内,具体期限由借款人与农合机构根据实际情况协商确定。

第八条 贷款还款方式:可以采用一年期内按月付息到期还本;分期还本付息等多种还款方式。

第九条 贷款利率由农合机构按《广东省农村信用社贷款利率定价指引》(粤农信联发„2007‟36号)等贷款利率定价文件要求,结合市场实际进行灵活定价。

第十条 贷款用途可以为日常经营流动资金、固定资产投资等,但必须符合国家行业与产业政策规定,且不得用于投资股票、期货以及违反法规、政府明文禁止的项目。

第十一条 租金质押贷款担保方式:

租金质押贷款的担保方式是由农合机构确认的以权利人租金质押的担保方式,具体要求如下:

1、出质人、质权人、借款人需签订《租金收益权质押合同》(附件1),明确出质人应在农合机构开立唯一的租金收款专用账户,义务人的每期应付款项应全额划入上述专用账户,并接受农合机构的监管和控制,出质人需将出质权利的相关出租物业的产权证明文件、租赁合同、收取押金/保证金单据、备案回执等资料移交质权人;

2、出质人和质权人需签订《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协议》(附件2),明确双方已签订质押合同及由质权人办理质押登记;

3、农合机构认为需要的其他要求。

第三章 贷款对象及条件

第十二条 租金质押贷款对象: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以及其他主管部门核准登记的单位或其他组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第十三条 向农合机构申请办理租金质押贷款业务的申请人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企业类客户的生产经营正常,经过工商部门或其他主管部门办理年检等手续;自然人客户具有本地户口,年满十八周岁,年龄不超过60周岁且借款合同期限与借款人年龄相加不超过65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信贷记录良好,在企业信贷咨询系统或个人征信系统上2年内无连续三期或累计六期欠供欠息记录、无不良贷款记录,无任何悬而未决的争议和债权债务纠纷;

3、在农合机构开立结算账户,并按有关规定办理了贷款卡,自愿接受农合机构信贷、结算监督检查;

4、经农合机构认可,生产经营正常、有稳定销售现金流或物业租金等收入,具有按期偿还本息的能力。企业客户的资产负债率不超过70%;自然人贷款期间年度家庭偿债率(即年度家庭还本付息额/年度家庭收入)应小于50%;

5、租金必须建立在权利人与义务人双方真实、合法的交易基础上;

6、愿意接受农合机构认可的其他条件。

第十四条 借款人为企事业单位或其他单位及组织的,应向贷款人提供下列资料:

1、《借款申请书》;

2、已年检的营业执照或其他相关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公司章程、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

3、已年检合格的贷款卡;

4、申请人近三年度及最近一季度末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和《现金流量表》等财务报表,成立不足三年的客户,提交自成立以来及最近一季度末的报表;

5、单位或组织经济收入及资产证明文件,其中收入证明主要包括购销合同、出货单、租赁合同等,资产证明主要包括物业产权证、买卖合同、协议等;

6、农合机构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或资料。

第十五条 出质人为企事业单位或其他单位及组织的,应向贷款人提供下列资料:

1、已年检的营业执照或其他相关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公司章程、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

2、出质人拥有权利的相关权利凭证或依据(如:房地产权证、购房合同、土地使用权证及地上建筑物权属证明文件等),如暂未办理房产证或土地证,需提交报建资料或其他证明物业合法有效的证明材料;

3、表明真实且有效租赁关系的租赁合同、收取押金/保证金等的相关单据及/或有关部门的备案回执等;

4、租赁合同所标明的收益标的在贷款申请期限内保持合法稳定的证明材料;

5、出质人及财产共有人提供合法有效的同意出质的证明;

6、农合机构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或资料。

第十六条 借款人为自然人的,应向贷款人提供下列资料:

1、《借款申请书》;

2、借款人合法有效的身份证明文件;

3、家庭或个人的经济收入及资产证明文件,其中收入证明主要包括物业租赁合同、工资单等,资产证明主要包括物业产权证、买卖合同、协议等;

4、个人信用数据库查询、报送授权书;

5、农合机构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或资料。

第十七条 出质人为自然人的,应向贷款人提供下列资料:

1、出质人合法有效的身份证明文件、婚姻证明、配偶身份证明;

2、出质人拥有权利的相关权利凭证或依据(如:房地产权证、购房合同、土地使用权证及地上建筑物权属证明文件等),如暂未办理房产证或土地证,需提交报建资料或证明物业合法有效的其他证明材料;

3、表明真实且有效租赁关系的租赁合同、收取押金/保证金等的相关单据及/或有关部门的备案回执等;

4、租赁合同所标明的收益标的在贷款申请期限内保持合法稳定的证明材料;

5、出质人及财产共有人提供合法有效的同意出质的证明;

6、农合机构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或资料。

第十八条 出质人必须向贷款人提供承租人下列资料:

1、证明其签订的《租赁合同》为有权人签章(字)相关资料的复印件,如:承租人为个人的要提供合法有效的身份证明文件,承租人为企事业单位或其他组织的要提供已年检的营业执照或相关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委托书和受托人身份证明文件(适用于委托办理);

2、农合机构要求的其他资料。

第四章 保险

第十九条 农合机构认为必要时可要求出质人在合同贷款发放

质押贷款篇五

抵押和质押贷款业务操作流程

抵押和质押贷款业务操作流程{质押贷款}.

第一、基本分类

一、 抵押贷款

1、 抵押物:借款人本人或第三人自有产权房屋,已具备“房产证”。

2、 抵押流程:

(1) 持房产证到产权房屋所在区县房管局询问该房产是否可以办理房产抵押登记;

(2)如得到可以办理的确切答复,持“房产证”及有关个人资料到银行个人综合消费贷款经办机构办理抵押贷款申请;

(3)银行指定房产评估机构对申请人提供有自有房产进行评估,并提交房产评估报告,按评估价值的5‰ 收取评估费;

(4) 银行协助申请人办理房产保险手续及相应的贷款审批手续,贷款额度最高 不超过评估价值的70%,并与审批同意发放贷款合同及抵押合同;

(5) 借款人持房产证、借款合同到房产所在区县房管局办理抵押登记手续,相关费用由借款人承担;

(6) 抵押登记办妥后,银行方可发放贷款至借款人个人储蓄帐号中。

二、 质押贷款

1、 质押财产:借款人本人或第三人合法持有的权利凭证,包括:

(1)有价证券。包括银行代理发行的金融债券、AAA级企业债券、政府债券(法律法规规定不能质押的除外);

{质押贷款}.

(2) 银行代理发行的凭证式国库券(1999年以后发行的);

(3) 银行签发的个人本、外币定期储蓄存单和定期一本通存折;

(4) 银行认可的其它合法、有效的权力凭证。

2、 质押流程:

(1) 持权利凭证到银行个人综合消费贷款经办机构申请质押的贷款;

(2) 审核质押权利凭证,并对符合条件的进行质押登记;

(3)银行收妥质押权利凭证,进行贷款审批手续,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质押权利凭证面额的90%,并与审批同意发放贷款的申请人签订借款合同及质押合同;(4)银行发放贷款至借款人个人储蓄帐户中。

三、 组合贷款

借款人可以抵押或质押权利凭证申请同一笔个人综合消费贷款,贷款额度按两种担保方式允许发放的贷款额度累计,贷款流程同上。

四、年利率计算:按照人行利率同步执行!以下仅供参考之用!

第二、各式贷款

(一)房地产开发贷款

商品房开发项目贷款面向经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批准设立,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取得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核发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等级证书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发放的为了满足商品房开发资金不足时的短期、中期、长期项目融资需求提供的贷款服务。

申请条件:

1.取得有权部门批准的项目立项批复。

2.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规范,取得有权部门的批复。

3.项目开发取得合法、有效批件。项目建设用地为出让性质的,应根据该项目国有土地出让合同约定,缴齐全部土地出让金,并取得项目《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对已开始销预售的项目,合法、有效的《商品房销售(预售)许可证》。

4.已取得贷款项目的土地使用权,且土地使用权终止时间长于贷款终止时间。

5.企业信用和财务状况良好,确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6.在贷款银行开立基本结算账户或一般结算账户,并办理结算业务。

7.贷款项目申报用途与其功能相符,并能够有效地满足当地房地产市场的需求。

8、贷款项目工程预算、施工计划符合国家和当地政府的有关规定。工程预算投资总额能满足项目完工前由于通货膨胀及不可预见等因素追加预算的需要。

9.将财产抵(质)押给银行或落实银行可接受的还本付息连带责任保证。

需提交如下资料:{质押贷款}.

1.借款人营业执照。

2.借款人验资报告和公司章程及有关合同。

3.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颁发并通过年检的借款人资质等级证书。

4.借款人贷款证(卡)和资信证明材料。

5.借款人董事会或相应决策机构关于同意借款的决议。

6. 借款书面申请报告(需较详细的介绍公司目前的经营状况,财务状况,项目情况及贷款需求,资金使用明细)

7.借款人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或法人授权委托书(需经过法定程序)。

8.经会计师(审计)事务所或有权部门核准的借款人近三年财务报告及最近一个月的财务报表。

9.经有权部门批准的项目立项批文和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10.贷款项目国有土地出让(转让)合同、土地出让金缴纳凭证及《国有土地使用证》,和项目《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优质客户申请项目贷款时上述“四证”暂时不全(含批准开发面积不全)的,优质客户应提供“四证”落实计划,保证贷款发放前取得齐全的项目开发批件;其他非优质客户申请项目贷款时,应提供齐全的“四证”。项目已开始销预售的,还需提供合法、完整的《商品房销售(预售)许可证》

11.项目所在地总平面图、规划设计方案、投资概(预)算书、施工进度和资金运用表、七通一平的落实资料。

12.项目资本金来源及落实的资料。

13.采取担保贷款方式的,应根据有关规定,提供保证人、抵押物有关资料。以房地产设定抵押权的,应提供抵押物保险单或同意投保的承诺函。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设定抵押的,还要提供土地管理部门批准设定抵押的证明。

14.项目监理单位资质证明和以往工作业绩材料。

15.联合开发合同、协议。

16.银行及操作公司要求提供的其他证明文件和材料。

(二)经营性物业贷款

经营性物业贷款是指银行向经营性物业所有权人发放、以其所拥有或购置的经营性物业作为抵押、并以其经营收入进行还本付息的贷款。经营性物业是指完成竣工验收并投入商业运营,经营性现金流量较为充裕、综合收益较好、还款来源稳定的商业营业用房和办公用房,包括商务办公楼、星级宾馆酒店、综合商业设施等商业用房。

申请条件:

借款人必须是经有权部门批准成立并依法持有企(事)业单位法人营业执照、实行独立核算、具有法人资格,其拥有或购置的经营性物业已经投入商业运营,并对其拥有或购置的商业房产有独立的处置权。

需提交如下资料:

1、借款书面申请报告(需较详细的介绍公司目前的经营状况,财务状况,项目情况及贷款需求,资金使用明细)。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并已办理年检手续;国内注册企业需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法人治理结构健全、经营管理规范、财务状况正常,预期经营收益良好。

3、具有贷款证(卡),并在银行开立专用账户,信用等级符合银行贷款要求,无不良信用记录。

4、关于借款的有效的董事会决议/办公会决议,出具董事会同意将其拥有或购置的经营性物业作为贷款的抵押担保物的决议。

5、签订项目资金监管协议,承诺有关项目物业的所有资金结算、代收代付等中间业务在贷款行办理,接受银行对物业营运收入、支出款项的封闭式监管。

6、企业章程复印件及国地税登记证正、副本复印件。

7、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及身份证。

8、企业贷款卡卡号、密码。

9、企业公章清样和法定代表人签章清样。

10、经营物业的租约、租户清单及租金入账证明。

11、企业最近3年的财务报告。

12、银行及操作公司要求的其他资料。

(三)个人资产抵押贷款 七天可放款

1、贷款对象:年满十八周岁至六十周岁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2、贷款额度:借款人提供银行认可的质押、抵押、第三方保证或具有一定信用资格后,银行核定借款人相应的质押额度、抵押额度、保证额度或信用额度。质押额度不超过借款人提供的质押权利凭证票面价值的90%;抵押额度不超过抵押物评估价值的70%;信用额度和保证额度根据借款人的信用等级确定。

3、贷款期限:抵押额度的有效期最长为20年;质押额度的有效期届满日不超过质押权利到期日,最长不超过5年;信用额度和保证额度的有效期为2年。额度有效期自借款合同生效之日起计算。借款人同时申请质押额度、抵押额度、保证额度或信用额度中两种以上额度的,银行按照期限最短的额度核定借款人个人消费额度贷款的额度有效期。额度有效期截止后不允许继续支用剩余额度。

4、贷款利率:按照银行的贷款利率上浮10-15%执行。

5、担保方式:以银行认可的抵押、质押、第三方保证或信用的方式。

质押贷款篇六

应收帐款质押贷款管理办法(试行)

应收账款质押贷款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丰富信贷业务种类,促进中小企业、个体经济、个人贷款业务的发展,有效防范风险,创造经营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应收账款质押登记管理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社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应收账款是指权利人因提供一定的货物、服务或设施而获得的要求义务人付款的权利,包括现有的和未来的金钱债权及其产生的收益,但不包括因票据或其他有价证券而产生的付款请求权。

应收账款付款人是指与借款人因业务往来而发生债权债务关系的债务人,是质押应收账款的付款人。

应收账款质押贷款是指借款人以其拥有最终处臵权,并经付款人确认应收账款的收款权利作为质押发放的贷款。

第三条 应收账款包括下列权利:

(一)销售产生的债权,包括销售货物,供应水、电、气、暖,知识产权的许可使用等;

(二)出租产生的债权,包括出租动产或不动产;

(三)提供服务产生的债权;

(四)公路、桥梁、隧道、渡口等不动产收费权;

(五)提供贷款或其他信用产生的债权。

(六)农村信用社认可的其他权益。

第四条 办理应收账款质押贷款应遵循“谨慎择优、质押从严、集中授信、余额控制”的原则。

谨慎择优:为防范应收账款质押贷款风险,业务人员应认真审查借款人、应收账款债务人的有关资料,择优选择信誉良好,资金实力雄厚的应收账款债务人,严把准入关,谨慎办理每一笔业务。

质押从严:质押的应收账款要充分考虑其真实性、有效性、到期支付的可能性等因素,从严办理。

集中授信:应收账款质押贷款应包含在借款人的全部授信额度以内,授信额度应根据借款人的履约情况、付款人支付能力等因素合理确定。

余额控制:应收账款质押贷款的余额总量不得超过全辖贷款余额的10%。

第五条 应收账款质押贷款统一集中在联社营业部办理。

第二章 贷款对象及条件

第六条 借款人应具备以下条件:{质押贷款}.

(一)具有一定的自有资金;

{质押贷款}.

(二)生产经营正常,符合国家产业、环保政策;

(三)在金融机构无重大不良记录,具有按时还本付息的意愿和相应的能力;

(四)在农村信用社开立基本存款账户;

(五)持有中国人民银行核准的贷款卡;

(六)与应收账款付款人有1年以上完整的交易记录,履约付款正常,且无任何债务纠纷;

(七)质押的应收账款未到履约期且单笔账龄不得超过六个月;

(八)农村信用社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 应收账款付款人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实行独立核算、财务制度健全的企业法人;

(二)生产经营正常,资金实力雄厚,具备按期足额偿还借款人应收账款的能力;

(三)应在农村信用社开立基本或一般存款帐户,

(四)信用度在AA级(含)以上的企业法人。

(五)与借款申请人有1年以上完整的交易记录,且履约付款正常;

(六)应收账款付款人须出具与借款人形成应收账款的证明文件,付款人具备按期付款的能力;

第八条 借款人须提供以下资料(个人申请贷款按照其他管理规定提供资料):

(一)借款申请书;

(二)经年检的借款人营业执照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信用等级复印件及有效的贷款卡;

(三)经审计的近三年的财务报表和近期财务报表;

(四)表明真实贸易背景的合同和相关凭证;

(五)借款人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的应提供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同意质押意见书;

(六)农村信用社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九条 应收账款付款人需提供以下资料:

(一)经年检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企业代码证书复印件、资信等级证书复印件及贷款卡;

(二)验资报告、股份有限公司或有限责任公司的应提供公司章程;

(三)近期财务报表;

(四)出具明确付款金额、方式与期限的应收帐款证实书;

(五)农村信用社要求的其他资料。

第三章 贷款种类、额度、期限及利率

第十条 应收账款质押贷款可以是对单笔应收账款的

质押,也可以是对多期限多笔应收账款组合的质押。

第十一条 每笔应收账款质押贷款的应收账款付款人只能为一人。如出现多个应收账款付款人应分笔办理。

第十二条 贷款额度应依据被质押应收账款的质量及借款申请人的经营、财务和资信状况等因素予以确定,应收账款质押率(含期限内利息)最高不能超过60%。

质押率的计算公式:

质押率=[应收账款质押贷款金额(含期限内利息)/应收账款金额(合同值)]×100%≤60%

第十三条 应收账款质押贷款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应收账款付款人承诺的付款期限,到期后不得办理展期。

第十四条 应收账款质押贷款的利率根据农村信用社同期质押贷款利率规定执行。

第四章 质押登记

第十五条 办理应收账款质押贷款前,农村信用社在人民银行的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公示系统中注册为“常用户”,并在登记公示系统设臵一名用户管理员,用户管理员由业务部指派专人担任,负责建立、管理全辖应收账款质押贷款登记业务的操作。

第十六条 办理应收账款质押贷款登记前,应收账款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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