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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贷款 银行担保贷款申请必要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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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贷款篇一

银行担保贷款申请必要条件

银行担保贷款申请必要条件

按照商业银行法的规定,借款人在申请贷款时,需要向银行提供担保的,且银行需对贷款担保人的偿还能力,抵押物、质物的权属和价值以及实现抵押权、质权的可行性进行严格审查。那么,银行担保贷款的担保人需具备什么条件及相应责任,担保贷款利率、担保公司费用及担保流程到底如何,这些都是贷款需求者须知的。

银行贷款必须要担保人?

有个朋友前些日子跟小编说想贷款创业,然后……就没有然后了。原来他是听说银行贷款必须要担保人,就果断放弃了。

如果银行觉得借款人某些方面条件不足,就会要求增加担保人,比如借款人月还款额超出月收入的50%。这时因为,月还款额为月收入的50%以下,银行视为风险可控,但如果收入不足以偿还贷款,比如月还款额达到其月收入的70%,就有可能出现断供风险,这时就必须要担保人。

银行贷款担保人条件及责任

贷款担保人,简单地说,就是为贷款作保证的人。但是,不是所有人都可以作贷款担保人。那么,银行贷款担保人需要满足哪些条件?又需要承担哪些责任?下面,我们一起来了解吧。

银行贷款担保人条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年龄在18(含)--65周岁(含)之间;

(二)具有合法有效的身份证明(居民身份证、户口本或其他有效身份证明)及婚姻状况证明;

(三)具有良好的信用记录和还款意愿;

(四)具有稳定的收入来源和按时足额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银行贷款担保人责任:

银行贷款担保人就是指担保人和借款人约定,当借款人不履行还款时,担保人按照约定履行还款的责任。担保一般分为一般担保、连带责任担保两种。

一般银行贷款偿还时,首先要看您当初担保时做的保证是连带责任担保还是一般责任担保。如果是连带责任保证,银行可以选择在借款人和担保人之间哪个容易执行,先执行哪个。

如果是一般保证责任担保,那么首先要追索借款人的资产,全部抵偿之后的剩余贷款再向担保人追索。担保人没有对担保方式进行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时,担保人按照连带责任承担责任。

银行担保贷款利率及担保公司费用

借款人向银行申请贷款,但自身资质不是很好,这时可以找担保公司作担保。那么,银行担保贷款利率是多少?担保公司又如何收费?

银行担保贷款利率:

银行担保贷款利率,是以央行基准利率为基础,再结合借款人的实际情况浮动执行的,每个人的情况不同,银行批复的利率也就不同。

担保公司费用:

担保公司担保费通常并不固定,主要由风险大小决定,不同贷款产品、不同条件借款人的担保费通常不同。当然,不同担保公司收费也有差异。通常无抵押贷款的担保费是最高的,因为无需借款人提供抵押物,仅凭信用担保,担保公司承担的风险较大,因此担保费更高。

抵押贷款担保费,根据借款人条件不同差异也较大,不过以年担保费率3%-5%居多,远低于以上的无抵押贷款担保费。而公积金贷款类低风险贷款,担保费更低,多数城市公积金贷款年担保费率都在千分之一以下。

总之,贷款风险越大,担保费越高。保持良好信用、提供充足抵押物,有助于降低贷款担保费用。

担保贷款篇二

担保贷款审批表

担保贷款审批表

担保贷款篇三

担保贷款五级分类管理办法

担保贷款五级分类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树立审慎经营的风险管理理念,真实反映信贷资产质量,规范信贷资产五级分类工作,根据中国人民银行《贷款风险分类指导原则》(银发[2001]416号)和《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机构风险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财金[2001]77号)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信贷资产五级分类(以下简称五级分类)是指通过对借款人财务、非财务、现金流量和担保等因素的连续监测和适时分析,动态、真实地反映借款人各个时期的还款能力、还款意愿及贷款风险变化情况,判断贷款的实际损失程度,并按照风险程度将信贷资产划分为正常、关注、次级、可疑和损失五个类别的过程。其中后三个类别合称为不良信贷资产。

第三条 五类贷款的定义分别为:

(一)正常:借款人能够履行合同,一直能正常还本付息,不存在任何影响贷款本息依时全额偿还的消极因素,银行对借款人按时足额偿还贷款本息有充分把握。

(二)关注:尽管借款人目前有能力偿还贷款本息,但存在一些可能对偿还产生不利影响的因素,如这些因素继续下去,借款人偿还能力将受到影响。

(三)次级:借款人的还款能力出现明显问题,完全依靠其正常经营收入无法足额偿还贷款本息,需要通过处分资产或对外融资乃至

执行抵押担保来还款付息,也可能会造成一定损失。

(四)可疑:借款人无法足额偿还贷款本息,即使执行担保,也肯定要造成较大损失,只是因为借款人重组、兼并、合并、抵押物处理和未决诉讼等待定因素,损失金额的多少还不能确定。

(五)损失:在采取所有可能的措施或一切必要的法律程序之后,本息仍然无法收回,或只能收回极少部分,但其价值是微乎其微,从银行的角度来看,不需要将其作为银行资产在账目上保留下来,对这类贷款在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后应立即予以注销。

第四条 五级贷款的分类标准分别为:

(一)下列情况划入正常类:

1.借款人贷款本息未逾期或逾期未超过3个月。

2.借款人生产、经营稳定。

3.借款人用正常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还款,且现金流量稳定。

4.借款人贷款资料齐全。

(二)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一般划入关注类:

1、借款人的销售收入、经营利润下降或出现流动性不足的征兆,一些关键财务指标出现异常性的不利变化或低于同行业平均水平;

2、借款人或有负债(如对外担保、签发商业汇票等)过大或与上期相比有较大幅度上升;

3、借款人的固定资产贷款项目出现重大的不利于贷款偿还的因素(如基建项目工期延长、预算调增过大);

4、借款人经营管理存在重大问题或未按约定用途使用贷款;

5、借款人改制(如分立、兼并、租赁、承包、合资、股份制改造等)对贷款可能产生不利影响;

6、借款人的主要股东、关联企业或母子公司等发生了重大的不利于贷款偿还的变化;{担保贷款}.

7、法定代表人、主要经营者的品行出现了不利于贷款偿还的变化;

8、宏观经济、市场、行业、管理政策等外部因素的变化对借款人的经营产生不利影响,并可能影响借款人的偿债能力;

9、贷款担保出现问题,如抵(质)押物价值明显降低、抵(质)押物控制权出现问题等;保证的有效性出现问题,可能影响贷款归还;

10、本金或利息逾期(含展期,下同)90天(含)以内的贷款或表外业务垫款30天(含)以内。

(三)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一般划入次级类:{担保贷款}.

1.贷款本息逾期超过3个月,或有十足担保,但贷款本息逾期超过12个月。

2.借款人的经营状况出现明显问题,营业收入、财务状况、现金流量等重要指标出现恶化趋势,借款人已不能正常归还贷款本息,还款需要执行担保。

3.担保的价值可能不足以保证贷款本息的足额偿付。

4.借款人贷款记录或还款记录不佳,或在向其他债权人还款方面出现困难。

5.贷款档案资料不全、重要文件缺失,影响对借款人经营状况及

担保价值的正确判断或可能影响借款人还款及担保的法律责任。

6.借款人还款意愿较差,有明显的逃废债务企图。

7.借款人借债过多,负债比例较高。

8.借款人将贷款挪作他用,可能影响正常还款。

9.借款人出现其他影响还款的非财务性重大事件。

(四)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一般划入可疑类:

1.贷款本息逾期超过6个月。

2.贷款担保价值严重不足。

3.已知借款人失踪、死亡或实际破产。

4.借款人已停业或即将停业或准备清盘。

5.已知借款人恶意逃废债务且追索困难。

6.借款人的还款责任出现法律纠纷且已进入诉讼程序。

(五)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一般划入损失类:

1、符合《财政部关于印发<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金[2005]50号)规定的被认定为呆账条件之一的信贷资产;

2、借款人无力偿还贷款,即使处置抵(质)押物或向担保人追偿也只能收回很少部分,预计贷款损失率超过90%。

第五条 五级分类是贷后管理全过程中的一个常规性环节,对分类后的贷款,要根据风险状况及特点采取有针对性的管理措施。

(一)正常贷款:对正常类贷款,要注意加强风险预警,不能放过任何一个可疑因素。对关注类贷款,要密切跟踪潜在风险因素的变化情况,分析评价其对贷款安全的影响;对于未办理贷款担保措施或

担保不足的,要补办贷款担保或通过追加抵押物和保证人来进一步强化原有的担保措施。对欠息或逾期的正常贷款,要加强催收工作,防止因欠息或逾期超过一定期限而使分类向下迁徙。

(二)对次级类贷款,要加强贷款本息的催收,保证贷款诉讼时效,密切关注贷款保证及抵(质)押物变化情况,必要时对债务实施重组,并尽可能地压缩贷款。

(三)对可疑类贷款,要利用法律措施催收,依法追究担保人责任和行使抵(质)押权,并加强对借款人资产的监控,密切注意与借款人有关的合并、重组、托管等不确定因素,采取相应的资产保全措施、防止借款人资产的流失。

(四)对损失类贷款,要及时足额申报债权,依法参与破产清算,采取一切必要的手段清收,尽可能地减少贷款损失;对确实已造成的损失,按有关规定予以核销。

第六条 根据五级分类结果,按照《《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机构风险管理暂行办法》文件要求,提取担保赔偿准备和未到期责任准备。实际发生的代偿损失,应依次冲减已在税前扣除的担保赔偿准备和在税后利润中提取的一般风险准备。

第七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本办法的修改权在总经理办公会,解释权在综合管理部。

担保贷款篇四

担保公司担保贷款管理办法

担保公司担保贷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贷款担保行为,加强贷款担保管理,正确运用担保手段防范贷款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贷款担保,是指贷款行在发放贷款时,要求借款人提供担保,以保障贷款债权实现的法律行为。

第三条 贷款担保管理的任务是通过建立健全贷款担保管理制度,恰当选择担保方式,完善担保手续,规范担保合同内容,强化贷后管理,努力实现担保债权,以提高贷款的效益性、安全性和流动性。{担保贷款}.

第四条 贷款行办理贷款担保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金融规章和我行有关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保证贷款担保具有合法性、有效性和可靠性。

贷款担保的合法性主要是指贷款担保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贷款担保的有效性主要是指在合法性前提下贷款担保的各项手续完备;贷款担保的可靠性主要是指所设贷款担保确有代偿能力并易于实现。

第五条 贷款担保的范围由贷款行根据实际情况在担保合同中约定,原则上应当包括借款合同项下的借款本金、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等)和所有其他应付费用。

第六条 贷款担保的方式为保证、抵押和质押。这些担保方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结合使用。

本办法所称贷款保证担保是指保证人为借款人履行借款合同项下的债务向贷款行提供担保,当借款人不按借款合同的约定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保证合同约定承担连带责任。

本办法所称贷款抵押担保是指借款人或者第三人(下称抵押人)不转移对本办法规定贷款行可以接受抵押的财产的占有,以该财产作为抵押物向贷款行提供担保,当借款人不履行债务时,贷款行有权按照抵押合同的约定以抵押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抵押物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本办法所称贷款质押担保是指借款人或者第三人(下称出质人)将本办法规定贷款行可以接受质押的动产或者权利移交贷款行占有或者依法办理质押登记手续,以该动产或者权利作为质物向贷款行提供担保,当借款人不履行债务时,贷款行有权按照质押合同的约定以质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质物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第七条 贷款行认为使用一种担保方式不足以防范和分散贷款风险的,应当选择两种以上的担保方式。

同一笔贷款设定两种以上担保方式时,各担保方可以分别担保全部债权,也可以划分各自担保的债权份额。

同一笔贷款既有保证又有借款人自己提供的抵押(或质押)担保的,保证人对抵押(或质押)

担保以外的贷款债权承担保证责任,贷款行应当首先行使抵押(或质押)权。

同一笔贷款既有保证又有第三人提供的抵押(或质押)担保的,贷款行一般不主动划分保证担保和抵押(或质押)担保的份额,而由各担保方分别担保全部债权,贷款行可以选择对自己有利的方式,请求保证人或者抵押人(或出质人)承担全部担保责任。如果保证人和抵押人(或出质人)要求划分担保份额的,双方可以在保证合同和抵押(或质押)合同中约定。

第八条 同一担保方式的担保人可以是一人,也可以是数人。

同一笔贷款有两个以上保证人的,贷款行一般不主动划分各保证人的保证份额;如果保证人要求划分保证份额的,双方可以在保证合同中约定。

同一笔贷款有两个以上抵押人或出质人的,贷款行一般不主动划分他们所担保的债权份额;如果抵押人或出质人要求划分其担保的债权份额的,双方可以在抵押合同或质押合同中约定。

第九条 贷款行原则上应当采用总行制发的统一文本签订担保合同。贷款行需要对统一文本的条款作实质性删改或者不采用统一文本的,应当经有相应贷款审批权的分行法律事务部门审查同意。

第十条 本办法适用于境内企事业法人、其他组织和自然人向我行申请本外币各类贷款的担保。

第二章 贷款保证担保

第一节 保证人的资格

第十一条 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可以作为借款人在我行贷款的保证人。

本办法所指的其他组织主要包括:

(一)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独资企业、合伙企业;

(二)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联营企业;

(三)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

(四)经民政部门核准登记的非以公益为目的的社会团体;

(五)经核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乡镇、街道、村办企业。

第十二条 贷款行在办理贷款保证担保时,原则上应当优先选择代为清偿债务能力强、信誉状况好的法人为保证人;对集团公司本部(母公司)为本集团公司内部成员单位担保、集团公司内部成员单位之间担保、其他保证人之间相互担保以及其他组织、自然人作保证人的,应当从严掌握。

第十三条 法人、其他组织为保证人的,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依法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并办理年检手续;

(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有健全的管理机构和财务制度,有享有所有权或者依法处分权的独立财产;

(三)信用等级原则上在A级(含)以上;

(四)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

(五)无逃废银行债务等不良信用记录;

(六)无重大经济纠纷。

境外机构为保证人的,不适用前款第(一)、(三)项的规定。

第十四条 下列机构和组织,为低风险类保证人:

(一)国家政策性银行、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全国性股份制商业银行;

(二)穆迪、标准普尔长期信用评级在A以上(含穆迪A1、A2、A3和标准普尔A+、A、A-)且与我行有正式代理关系的境内外外资金融机构,以及在我行代理行评级中被评为一类代理行的境内外外资金融机构;

(三)《财富》杂志最新评出的世界500强企业总部所在地在美国、日本、德国、英国、法国、意大利、加拿大、澳大利亚、瑞士、瑞典、丹麦、挪威、芬兰、荷兰、比利时、西班牙、卢森堡等经济发达国家或穆迪、标准普尔长期信用评级在A以上(含穆迪A1、A2、A3和标准普尔A+、A、A-),且其在中国(不含香港、台湾和澳门地区)投资企业注册资本总额超过1亿美元的外方股东;

(四)我行驻外金融机构;

(五)总行规定的其他机构和组织。

第十五条 专业担保机构为保证人的,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依照法律及有关规定办理注册及年检手续;

(二)有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和内部组织机构;

(三)自主经营、独立核算,在营业执照规定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

(四)原则上应有一定数额的担保基金存入在我行设立的专门账户,实行专项储存、专户管理。但事先报经总行批准无须将担保基金存入我行的除外。

第十六条 以保证保险作担保的,除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的有关规定外,还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该保证保险险种已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二)保险责任条款的约定原则上应当与借款合同中借款人的义务一致,至少应当与借款人按照借款合同的约定清偿借款本息等主要义务一致;

(三)保险金额原则上应当包括贷款本金、利息、相关费用、违约金和损害赔偿金,至少应当包括全部贷款本息;

(四)保险期限不得短于借款合同履行期限;

(五)保险人对约定的保险责任承担无条件赔偿责任;

(六)贷款行对保险赔偿金享有第一位的全额请求权;

(七)投保人应全额投保保证保险并一次性缴清全部保费。

贷款行接受不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保证保险担保的,应当报经一级(直属)分行(含)以上机构批准。

本办法所称保证保险是指由作为保证人的保险人(保险公司)为作为被保证人的投保人(借款人)向作为保证受益人的被保险人(贷款行)提供的一种贷款履约保证保险,如投保人未按借款合同约定履行偿付借款本息的义务,保险人按照保证保险条款的约定向贷款行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七条 贷款行不得接受下列单位、组织或情形的保证担保:

(一)国家机关。但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的除外;

(二)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但从事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除外;

(三)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但有企业法人的书面授权,且不超出该书面授权范围的除外;

(四)企业法人的职能部门;{担保贷款}.

(五)我行分支机构、所属公司。但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四)项及总行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公司为本公司的股东或者其他个人债务提供保证担保。但非上市公司经股东大会决议同意的除外;

(七)没有经营外汇担保业务许可证的金融机构为外汇借款人提供外汇担保。

第十八条 自然人为保证人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拥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三)有合法的居留身份;

(四)有固定的住所;

(五)有合法收入来源和充足的代偿能力;

(六)无贷款逾期、欠息、信用卡恶意透支等不良信用记录。

第十九条 贷款行不得接受下列人员的保证担保:

(一)担任法定代表人、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所在公司有过破产、逃废银行债务等行为的;

(二)有过拖欠银行贷款本息等不良信用记录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不良行为或犯罪记录的,但过失行为除外;

(四)二级分行(含)以上机构认为不适宜提供保证担保的其他人员。

第二节 保证人应提交的材料

第二十条 法人、其他组织为保证人的,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登记表,属于金融、建筑、食品、医药等需要批准方能经营的特殊行业的,须同时提交政府主管部门颁发的经营许可证)及最近年度的年检证明;

(二)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及最近年度的年检证明;

(三)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明及签字样本或印鉴;

(四)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及签字样本或印鉴;

(五)章程;

(六)贷款卡及最近年度的年审证明(未申领贷款卡的保证人除外);

(七)税务登记证明及最近年度的年检证明;

(八)当期及经依法成立的中介机构审计的近三年,至少是近一年的财务报表。报表主要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等;

(九)预留印鉴卡;

(十)或有负债清单及情况说明;

(十一)贷款行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境外机构为保证人的,不需提交上述材料。

国家政策性银行、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全国性股份制商业银行为保证人的,不需提交上述第

(一)、(二)、(五)、(六)、(七)、(八)、(九)、(十)项材料。 第二十一条 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为保证人的,还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依公司章程作出的同意提供该保证担保的决议;

(二)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依公司章程作成的签约人授权委托书及签字样本或印鉴。 第二十二条 承包经营企业为保证人的,还应当提交发包人同意该保证担保的书面文件。 第二十三条 专业担保机构为保证人的,还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商业银行或依法成立的中介机构出具的实收资本验资报告或有关实收资本来源的证明文件;

(二)一定数额的担保基金已存入在我行设立的专门账户,实行专项储存、专户管理的证明文件。但事先报经总行批准无须将担保基金存入我行的除外;

(三)担保责任余额清单;

(四)同意提供该保证担保的书面文件。

第二十四条 以保证保险为担保的,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同意保险人开办保证保险业务的批文;

(二)投保人已全额投保保证保险并一次性缴清全部保费的证明文件;{担保贷款}.

(三)保证保险合同及保证保险单。

第二十五条 自然人为保证人的,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保证人及配偶的有效身份证件(居民身份证或其他有效居留证件);

(二)保证人的居住证明(户口簿或近三个月房租、水、电费收据);

(三)保证人财产及收入状况证明(合法、有效的财产所有权证明;单位财务或人事部门出具的收入证明、个人所得税纳税证明,或贷款行认可的其他证明材料);

(四)保证人及配偶同意提供担保的书面文件;

(五)贷款行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材料。

第三节 保证担保的调查评审

第二十六条 贷款行业务主办部门接到保证人的有关材料后,应当按照现行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业务管理办法,对保证人的主体资格、意思表示、授权情况以及其他相关手续和文件进行审查,确定其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和有效性,并符合金融监管机关和总行的有关业务规定。

对须经本级行信贷审查委员会审议或须报上级行审批的信贷业务和相关文件,业务主办部门应在提交信贷审查委员会审议或上报审批前,专送法律事务部门对保证人的主体资格、意思表示、授权情况以及其他相关手续和文件的合法性以及对特定风险所采取的法律防范措施的有效性等事项进行法律审查。

第二十七条 贷款行业务主办部门接到保证人的有关材料后,应当对保证人的资信状况、代偿能力等事项进行审查评估,确定保证担保的可靠性。

对持有贷款卡的保证人,贷款行业务主办部门应当查验保证人的贷款卡,并通过银行信贷登

担保贷款篇五

担保贷款操作规程

担保贷款操作规程

为提高贷款的安全性,防范贷款风险,规范担保贷款审核与调查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贷款通则》、《民法通则》等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规程。

一、保证贷款

保证贷款,系指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规定的保证方式以第三人承诺在借款人不能偿还贷款时,按约定承担保证责任而发放的贷款。

(一)、借款保证人的资格界定

1、国家机关不得为保证人。

2、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为保证人。

3、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职能部门不得为保证人。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有法人的书面授权的,可以在授权范围内提供保证。

4、上市公司不得为控股股东及本公司持股50%以下的其他关联方、任何非法人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上市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不得超过最近一个会计年度合并报表净资产的50%。

5、上市公司《章程》应当对担保的审批程序、被担保的对象的资信标准做出规定。对外担保应当取得董事会全体成员2/3以上签署同意,或者经股东大会批准;不得直接或间接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被担保对象提供债务担保。

(二)核保程序及内容

核实保证是指去核实保证人提供的保证是否在自愿原则的基础上达成的,是否系保证人真实意思的表示。强制提供的保证,保证合同无效。要求支行调查人必须双人核保,着重注意验证核实以下几点:

1、担保资格审核的内容

(1)法人和法人代表签字和印鉴的真伪。在保证合同上签字的人须是有权签字人或经授权的签字人,要严防假冒或伪造的签字和印鉴。

(2)企业法人出具的保证是否符合该法人章程规定的宗旨或经营范围,对已规定对外不能担保的,公司不能接受为保证人。

(3)股份有限公司或有限责任公司的企业法人提供的保证,需要取得董事会决议同意或股东大会同意。未经上述机构同意的,商业银行不应该接受为保证人。

(4)中外合资、合作企业的企业法人提供的保证,需要提交董事会出具的同意担保的决议及授权书、董事会成员签字的样本,同时提供由中国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或出资证明。

2、信贷员调查核实的主要内容:

调查人必须双人核保,通过实地核查了解保证人的保证能力和保证意愿的真实性。

(1)、对担保人提供的资料是否完整、真实、有效进行调查核实,对提供的复印件应与原件核对相符,并在复印件上签署“与原件核对相符”字样。

A、查验客户提供的企(事)业法人营业执照或有效居留的身份证明是否真实、有效,法人营业执照是否按规定办理年检手续;查询法人营业执照是否被吊销、注销、声明作废,内容是否发生变更等。

B、查验客户法人代表和授权委托人的签章是否真实、有效。

C、查验客户填制的信贷业务申请书的内容是否齐全、完整,客户的住所地址和联系电话是否详细真实。

D、验证担保人和法人代表的印鉴是否与在公司预留的印鉴相符。

(2)、调查担保人信用及有关人员品行状况。

A、查询人民银行信贷登记咨询系统。了解担保人目前借款、其他负债和提供担保情况,查验贷款卡反映的信贷金额与财务报表反映的是否一致,是否有不良信用记录;对外提供的担保是否超出客户的承受能力等。

B、调查了解担保单位法人代表、董事长、总经理及财务部、销售部等主要部门负责人的品行、经营管理能力和业绩,是否有个人不良记录等。

(3)、对担保人的资产实力、生产经营状况和市场发展前景进行调查;分析其是否具有担保能力。内容包括:

A、财务状况分析。查阅其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等账表,对客户的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收入、成本、利润等情况进行分析,并进行“账账、账表、账实”等核对。分析客户近三年和最近一期财务报表主要项目、财务指标、财务比率及其变动情况。

B、生产经营分析。分析客户的经营情况和经营能力,包括客户地理位置、组织架构、内控制度、经营管理人员素质和管理水平、产(购)销情况等。调查了解担保人生产经营的主要产品的技术含量、市场占有率及市场趋势等情况。

C、市场环境分析。分析客户所属行业现状、发展前景,市场占有率,市场

应变能力、客户在资源方面(原材料、货源等)的优势,以及金融同业对客户的态度。

D、现金流量分析与预测。分析客户现金流量的构成和变动情况,并预测客户未来的现金流量。

E、信誉状况分析。主要分析客户与银行、工商、税务、电力等部门及其主要客户(包括供货商和购货商)的往来情况及履约情况。

综合分析保证人的资产规模、所有者权益、已提供的各类担保总额、信用等级、现金流量、信誉状况、发展前景等因素,按有关规定测算其保证能力;对专业担保机构,应综合分析保证人资信情况、经营管理情况等,按照有关规定核定其保证能力;对自然人,应根据其财产和收入状况核定其保证额度。对低风险保证,需依据辅助调查结果判断担保是否真实、担保能力是否充足。

核保完毕后,信贷员应出具核保意见,确定担保人能够提供有效担保的金额,然后根据核保结果,如实填写《担保核实书》,并由担保单位签字盖章,核保人双人签字确认。

二、抵押贷款

抵押贷款,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规定的抵押方式以借款人或第三人拥有或有处置权的财产作为抵押物发放的贷款。

(一) 可以抵押的财产有以下几类:

1、抵押人所有的房屋和其他地上附着物;

2、抵押人所有的机器、交通运输工具和其他财产;

{担保贷款}.

3、抵押人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

4、抵押人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机器、交通运输工具和其他财产;

5、抵押人依法承包并经发包方同意抵押的荒山、荒沟、荒滩等荒地的土地使用权;

6、依法可以抵押的其他财产。这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没有明确规定的财产,应当根据法律规定确定抵押。

(二) 禁止抵押的财产有以下内容:

1、土地所有权;

2、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

3、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

4、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有争议的财产;

5、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

6、法律规定禁止流通的财产(采矿权、金银及其制品等);

7、自然资源;

8、租用的财产;

9、依法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三) 抵押贷款核押的程序及内容

调查人必须实行双人核押,通过实地核查了解抵押人的担保能力和抵押物权及价值的真实性。

主要核实以下内容:

1、抵押人是否具有合法的主体资格、是否对抵押物享有所有权或者依法处分权,其设定本次抵押担保的意思表示是否自愿、真实、有效。

2、要审查抵押物是否属于法律、法规允许抵押的财产,是否可以办理抵押登记。

{担保贷款}.

3、抵押物权属是否明确,产权证或其他权属文件是否完整、真实、有效。

4、抵押物清单所列内容是否完整,抵押物与抵押物清单所列内容是否一致。

5、抵押物是否存在出租、查封、扣押、监管等情况。

6、抵押物的所在地及存在状态是否与产权证书的指向相符。有条件的支行还可以将抵押物以图像或照片的形式存档备查。

7、经办行认为需要核查的其他事项。

抵押人属国有企业的,须有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核的同意书;属集体所有的,须有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的决议书;属合资、合作、外资企业和有限公司、股份公司的,须有董事会(或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书,但企业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对共同所有的财产,应审查是否有共有各方同意设定其为抵押物的书面证明。

抵押物担保能力分析。主要分析抵押物变现的难易程度、变现能力的大小。确定抵押率,根据资产价值评估报告结果,核定抵押物的最高担保额度。

核押完毕后,核押人应出具核押意见,确定抵押物能够提供有效担保的金额,如实填写《资产抵押核实书》,并由抵押人签字盖章、核押人双人签字确认。

三、质押贷款

质押贷款是以质物为债务履行的担保而发放的贷款。借款人或第三人为出质

人,银行为质权人,质押的动产或权利为质物。由此,质押贷款又分为动产质押贷款和权利质押贷款两种。从风险控制角度出发,应主要考虑选择权利质押的方式,其中以定期存单和国库券为主。

(一) 下列权利可以质押:

1、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

2、依法可以转让的股份、股票;

3、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

4、依法可以质押的其他权利。

(二) 质押贷款的审查

借款人申请质押贷款,在提交借款申请书、财务报表等资料的同时,还要提交《质物或权利凭证清单》。《质物或权利凭证清单》要载明:质物名称、数量、质量、状况、权属及其证明评估价值、已为其他债权设定质押价值和其他事项,或载明权利凭证名称、票面价值、签发日期、有效期限等。

银行的信贷部门受理质押贷款申请后,除对借款人的资信状况进行调查外,还要对质物进行认定选择。

1、质物的查证认定

动产质押贷款,信贷调查人员要根据出质人提交的质物清单,从以下几方面审查该动产可否作为质物:

(1) 了解该动产能否移交给银行保管与封存,不能移交给银行的动产不能作质物;

(2) 了解该动产能否变现,适用性差、销路不好和法律禁止流通的动产不能作为质物;

(3) 了解该动产是否易于保管,其价值在短期内不会减少,否则不能作为质物。

2 、权利的查证认定

权利质押贷款,信贷调查人员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调查认定;

(1) 该权利是否是法律允许出质的权利;

(2) 该权利的变现性;

(3) 该权利的市场价格是否稳定;

(4) 该权利价值是否易于估算;

(5) 要验证权利的真伪,其中以票据、单证等有价证券出质的,要与签发人

担保贷款篇六

小额担保贷款申请书

小额担保贷款申请书

XXX小额贷款信用担保中心:

我是XX县XX镇XX村XX村民XXX,身份证号为XXXXXXXXXXXXXXXXXX,于2010年1月自筹资金X万元,在本村种植了 亩经济林木,目前经营良好,为扩大经营规模,更好创业,特向永登县小额贷款信用担保中心申请小额担保贷款X万元,期限二年,用作林木种植扩大资金。本人承诺申请以诚实为原则,接受贵中心人员对本人经营状况、家庭情况、收入情况进行调查,如贷款申请成功,本人将自觉履行贷款合同及相关规定,按时还款。请贵中心按政府有关政策给予审批为盼。

特此申请!

贷款申请人:

申请人配偶:

XXXX-X-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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