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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地图】温州市女子骗取贷款补投资矿山亏损被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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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省温州市近日开庭审理林某涉嫌骗取贷款一案,此次案件由乐清法院院长林向光亲自担任审判长,根据庭审结果,被告人林某骗贷一案罪名成立,法院做出判决,林某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处罚人民币3万元,并将其赃款870万元返还被害单位。

  乐清市人民检察院指控,林某,女,40岁,乐清市迪通电气有限公司、乐清市银达建材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之一。2010年1月、2011年8月左右,被告人林某、吴某(另案处理)利用实际控制的乐清迪通电气有限公司和乐清市银达建材有限公司,在日常经营额极少量的情况下,编制虚假的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等虚假材料,以乐清市迪通电气有限公司的名义向某银行乐清支行分别申请贷款700万元和500万。均在时任该银行乐清支行行长朱某(另案处理)的帮助下,被告人林某、吴某从该银行乐清支行行骗取贷款700万元和500万元,所得款项基本用于归还他人借款及投资煤矿等。该两笔贷款分别经四次续贷和两次续贷,现均已逾期。2014年9月26日,温州兴达经茂有限公司于已代为偿还最高额担保330万元给银行。

  被告人林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承认自己实际经营的迪通公司和银达建材公司没有独立的财产,骗取贷款后用于资金周转和投资煤矿。

  法院认为,被告人林某借用迪通公司和银达建材公司的名义,骗取银行1200万元贷款,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符合骗取贷款罪的构成要件。本案金融借款合同的贷款人虽然是迪通、银达两家公司,但该两家公司系林某、吴某从他人处收购后,登记在他人名下,实际由林某等人经营,没有独立的财产,也无法以公司名义承担责任,收购后又主要从事骗取银行巨额贷款的活动,故不应认定为单位犯罪,而应认定为自然人犯罪。乐清法院根据林某的犯罪事实和认罪态度,当庭判决林某犯骗取贷款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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