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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安银行信用卡单笔保费分期付款业务条款及细则
(1.0版 2012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若持卡人申请我行
信用卡单笔保费分期付款业务(以下简称“保费分期”),即表示其已阅读并同意遵守本条款及细则。
第二章 分期业务约定条款
第二条 平安银行主卡持卡人(附属卡持卡人不能申请)可在保费交易入账日后第二天至本期账单日前两个自然日(不含账单日当天)之间,致电平安银行信用卡客服热线 95511-2(白金至尊服务专线:4008895511-1)、登陆平安一账通网站点选“信用卡”频道或平安银行信用卡网上银行(http://creditcard.pingan.com)申请保费分期,则等同于持卡人接受该业务的约定条款。
第三条 申请保费分期付款,分期总金额最高不得超过100000元。持卡人只能对该笔保费交易的全额申请保费分期,不可选择对此笔交易中的部分金额申请分期。
第四条 保费分期交易成功后,交易金额将全额占用信用额度。持卡人的可用信用额度根据每月实际归还的本金等额恢复。
第五条 保费分期首期应还本金及手续费金额将分别体现在最近一期账单中。保费分期的手续费在分期后首期分期入账时一次性收取。
首期应还金额=分期总金额÷分期期数(余数记入首期应还金额)+分期总金额×分期手续费率
剩余每期应还金额=分期总金额÷分期期数
第六条 持卡人成功申请保费分期后,不能对已申请的分期期数、金额进行更改;若申请保费分期的原交易发生退保,分期交易不可取消,每期仍须按已建立的分期规则还款并支付相应手续费。
第七条 保费分期仅提供6期和12期选择,详细收费标准如下:
分期期数
手续费率
6期
5.00%
12期
6.00%
第八条 持卡人已成功办理保费分期,可致电平安银行信用卡客服热线95511-2(白金至尊服务专线:4008895511-1)申请提前结清,但必须一次性支付剩余各期应还本金(已入账的本金及手续费不退还)。
第九条 持卡人信用卡已至有效期并续卡,保费分期不能因此而终止;持卡人在分期付款期间,如发生信用卡注销、冻结、缴款延滞等情况,平安银行有权认定持卡人的分期付款债务应于发生上述事项之时视为全部到期,持卡人应当一次性偿还全部分期手续费、剩余本金及相应利息、滞纳金等。
第十条 持卡人成功申请保费分期后,每期应还款金额将体现在您每期账单中,若您未对账单金额进行全额还款,平安银行有权对保费分期每期应还本金及手续费计收利息。
第十一条 保费分期付款业务的手续费及每期入账应还款本金不参与平安银行
信用卡积分计划。
第十二条 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平安银行保留在任何时间及在其认为适当情况下修改本条款及细则的权利,并以平安行认为合适的方式将修改通知持卡人。
第三章 不可申请保费分期的情况
第十三条 美元账户的保费类交易不享受该服务。
第十四条 已出账单的保费类交易不享受该服务。
第十五条 已经办理平安银行信用卡保费分期业务的分期入账金额不享受该服务。
第十六条 平安银行其他另行指定的内容。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七条 以上条款及细则自2012年8月15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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