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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公司贷款正规吗]担保公司上市的可行性和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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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公司上市对整个行业来说利好颇多,但担保机构要获得新的发展突破,还需监管部门予以具体政策支持

  我国担保行业起步较晚,1993年出现首家全国性专业担保公司,但随着近年来中小企业的迅猛发展,担保公司呈现快速发展态势。中国银监会公布的数据显示,截至2012年6月,全国共有融资性担保法人机构8538家,融资性担保贷款余额13569亿元,担保公司已成为中国金融服务业一股不可忽视的力量。然而目前,却无一家担保公司在国内A股上市。从发展趋势看,担保公司需要提高集中度,单一担保公司规模越大,其经营原理越能接近大数法则,同时其抵御风险能力也将大为增加,这对解决我国中小企业融资难及增加金融业稳定性都大有裨益。从长期看,上市是优质担保公司扩大市场份额、降低边际经营成本的有益尝试和必然之路。

  一、担保行业的上市努力

  虽然当前并无担保公司在A股成功上市的案例,但担保公司对上市的尝试却由来已久,鉴于国内上市的难度,多数担保公司将主要精力放在海外。中科智担保集团曾引入亚洲开发银行、花旗银行、凯雷投资集团及美国通用集团下属的GE商务等数家外资机构,但由于种种原因未能最终如愿,不过却拉开了担保公司的上市帷幕。

  中建担保有限公司成立于2004年,2011年11月正式加入中国安防集团,成为中国安防技术有限公司的融资担保服务板块的核心单位之一。2008年12月,中建担保于金融危机中逆势而上,在美国纳斯达克OTCBB市场成功上市,进一步刺激了担保行业的上市意愿。

  广东银达担保投资集团是近期积极寻求上市融资的典型代表。银达担保成功引入了赛富基金融资3亿元后,计划再次融资,下一步将成立一个金融控股集团公司(www.cyone.com.cn/ 创业网),将旗下担保、典当、融资租赁、资产管理等各个业务成立子公司放在此平台下,并积极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进一步刺激优秀员工的积极性。

  汇通担保公司也在积极筹划上市,其与黑石基金、新天域基金、苏格兰皇家银行、渤海基金等多支私募基金进行了接触,各路资金也纷纷表示有兴趣入股。汇通担保公司的目标是力争成为四川省首家上市的商业性担保公司。

  以上是筹划上市的担保公司的一部分,由于A股暂无担保公司成功上市的先例,大多数担保公司以海外上市为第一目标,但均力争国内上市。其实,担保公司作为中国金融服务行业的重要力量,应积极推进国内上市,让众多投资者分享担保行业成长的果实,同时进一步完善担保公司的融资功能,也可以进一步推进担保业的健康成长。

  二、担保公司上市的可行性

  理论上讲,担保公司在国内上市并不存在制度障碍。2006年颁布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中,对公司上市有以下要求:最近3个会计年度净利润均为正数且累计超过人民币3000万元,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较低者为计算依据;最近3个会计年度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累计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或者最近3个会计年度营业收入累计超过人民币3亿元;发行前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3000万元;最近一期末无形资产(扣除土地使用权、水面养殖权和采矿权等后)占净资产的比例不高于20%;最近一期末不存在未弥补亏损。

  对这些条件,满足要求的担保公司数额众多。而对担保公司上市存在的疑惑,主要针对《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中以下规定:发行人不存在重大偿债风险,不存在影响持续经营的担保、诉讼以及仲裁等重大或有事项;发行人资产质量良好,资产负债结构合理,盈利能力较强,现金流量正常;发行人不得有下列影响持续盈利能力的情形:最近1个会计年度的营业收入或净利润对关联方或者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客户存在重大依赖;其他可能对发行人持续盈利能力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情形。

  担保公司经营的是信用,管理的是风险,其基本业务就是担保,因此存在几倍于资本金或净资产的在保余额,这符合担保行业自身经营特点,有别于其他普通生产经营性公司及一般服务公司。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中可看出,存在担保并不是影响上市的必然因素,关键在于是否存在影响持续经营的担保。我国担保行业经过近20年的发展,已总结出一套相对完善的风险控制机制,若担保业务影响持续经营,则担保公司的产生和发展便无从说起。2010年银监会等七部委颁布了《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对担保公司从资本金门槛、业务规范程度、客户集中度等系列方面进行了监管和规范。从近年来担保行业的实际发展情况来,规范经营并严格控制风险的担保公司,都持续经营且发展良好。

  关于担保公司的负债结构问题,从实际情况看,首先,担保公司自身负债结构合格,银监会2012年公布的数据显示,融资性担保机构资产总额9311亿元,其中净资产总额7858亿元,以此计算,资产负债率约为16%;即使以一些资产负债率较高的担保公司来看,一般均不超过50%,资产负债率水平较为合理。其次,担保公司自身负债多以经营性负债为主,不包括金融性负债,因此无还本压力,不会影响持续经营,不会产生重大偿债风险。第三,《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禁止担保公司吸收存款及其他一些非法融资活动等非经营性负债,从制度上保证了担保公司的健康运行。

  关于担保公司的或有负债也是上市疑虑问题之一。担保公司所有未到期担保,理论上都是或有负债,只要融资方未实际还款,这种担保责任就不能免除。面对这种或有性,担保公司均有应对措施。《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规定,融资性担保公司应按照当年担保费收入的50%提取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并按不低于当年年末担保责任余额1%的比例提取担保赔偿准备金;担保赔偿准备金累计达到当年担保责任余额10%的,实行差额提取。未到期责任准备及担保赔偿准备金都计入负债,这本身即是担保行业谨慎经营的体现,同时也对可能产生的赔偿责任进行了拨备覆盖。以担保公司平均收取2%的担保费来计算,当年担保费收入的50%即为新增担保额的1%;加上对当年末担保责任余额1%计提的担保赔偿准备金,持续几年计提便能对至少2%的在保余额进行覆盖,相对于稳健经营的担保公司每年千分之几的代偿率来说,拨备覆盖十分充足。

  综上,担保公司具备国内上市的基本条件,在近几年经历了担保行业的规范整顿后,符合条件的担保公司,完全有可能实现国内上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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