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知识

境外意外保险 境外旅行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2014版)

| 点击:

【www.xinchenghx.com--保险知识】

境外意外保险篇一

境外旅行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2014版)

三星财产保险(中国)有限公司

境外旅行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2014版)

总 则

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等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 被保险人应为年满一周岁(见第1条释义)至八十周岁(含一周岁及八十周岁)、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或正常生活,参加旅游团体或自行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见

第2条释义)旅行的自然人。

第三条 投保人应为: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被保险人本人、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的其他人,或

(二)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的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

第四条 本保险合同的受益人包括:

(一)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订立本保险合同时,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指定一人或数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数人时,应确定其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受益份额的,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

被保险人死亡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一)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

(二)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三)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且不能确定死亡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死亡在先。

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但需书面通知保险人(见第3条释义),由保险人在本保险合同上批注。对因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变更发生的法律纠纷,保险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投保人指定或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的,应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应由其监护人指定或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二)残疾保险金受益人

除另有约定外,本保险合同的残疾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保险责任

第五条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持有有效证件在境外旅行时,因遭受意外伤害(见第4条释义)事故导致身故、残疾的,保险人依照下列约定给付保险金。

(一)身故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持有有效证件在境外旅行时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事故身故的,保险人按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持有有效证件在境外旅行时遭受意外伤害事故,且自该事故发生日起下落不明,后经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保险人按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但若被保险人被宣告死亡后生还的,保险金受领人应于知道或应当知道被保险人生还后三十日内退还保险人给付的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身故前保险人已给付[本条第二款]约定的残疾保险金的,身故保险金应扣除已给付的保险金。

(二)残疾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持有有效证件在境外旅行时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事故造成《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保监发[2014]6号,JR/T0083—2013,以下简称《评定标准》)所列伤残程度之一的,保险人按《评定标准》中所对应伤残等级的给付比例乘以保险金额给付残疾保险金。如第一百八十日治疗仍未结束的,按当日的身体情况进行残疾鉴定,并据此给付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事故造成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时,保险人根据《评定标准》规定的多处伤残评定原则给付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如在本次意外伤害事故之前已有残疾,保险人按合并后的残疾程度在《评定标准》中所对应伤残等级的给付比例扣除原有残疾程度在《评定标准》中所对应伤残等级的给付比例,给付残疾保险金。

(三)可选保险责任

投保人可以通过在保险合同中另行约定的方式增加额外保险责任,保险人将根据该约定对被保险人于保险期间内在下属情形下或期间内遭受意外伤害事故所导致的死亡、伤残依本条一至二款的约定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户外运动及娱乐:被保险人参加的,由具有正规营业执照或资质的公司或单位组织的,非比赛性、非职业性及非商业性的体育运动。

2、季节性运动:被保险人参加的,由具有正规营业执照或资质的公司或单位组织的,非比赛性、非职业性及非商业性的体育运动,并且该运动仅适合在特定季节进行。

责任免除

第六条 因下列原因造成被保险人身故、残疾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投保人的故意行为;

(二)被保险人自致伤害或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三)因被保险人挑衅或故意行为而导致的打斗、殴斗、被袭击或被谋杀;

(四)被保险人妊娠、流产、分娩、疾病、药物过敏;

(五)被保险人接受医疗检查、麻醉、整容手术及其他内、外科手术;

(六)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七)任何生物、化学、原子能武器、原子能或核能装置所造成的爆炸、灼伤、污染或辐射;

(八)恐怖袭击;

(九)被保险人犯罪或拒捕;

(十)被保险人因精神错乱或失常而导致的意外;

(十一)被保险人受细菌、病毒或寄生虫感染(但因受伤以致伤口脓肿者除外);或被保险人中暑、食物中毒;

(十二)直接或间接由流行疫病(见第5条释义)或大规模流行疫病(见第6条释义)爆发引起;

(十三)被保险人从事跳伞、滑翔、探险活动(见第7条释义)、武术比赛(见第8条释义)、摔跤比赛、特技(见第9条释义)表演、赛马、马术表演、赛车、拳击等高风险运动或活动;

(十四)被保险人参与任何职业、半职业或设有奖金、报酬的体育活动;

(十五)被保险人参与执行军警任务或以执法身份执行任务;

(十六)被保险人受雇于商业船舶并执行职务;于海军、空军服军役;职业性操作或测试任何种类交通工具;从事石油或化工业、森林砍伐业、建筑工程业、运输业、采掘业、采矿业、空中摄影、处理爆炸物、水上作业、高空作业等职业活动(任何体力劳动或与操作机器有关的工作);

(十七)非法搭乘交通工具或搭乘未经保险事故发生地相关政府部门登记许可的交通工具;

(十八)航空或飞行活动,包括身为飞行驾驶员或空勤人员,但以缴费乘客身份乘坐客运民航班机的除外;

(十九)被保险人以接受医生(见第10条释义)治疗或疗养为目的而进行旅行;被保险人违反医生的嘱咐而旅行或当被保险人在其身体条件不适宜于旅行时进行旅行;

(二十)被保险人身体状况尚适宜旅行情况下未遵循主治医生建议立即返回中国境内(见第11条释义)做进一步治疗而导致病情恶化所引致的损失。

第七条 被保险人在下列期间遭受伤害导致身故、残疾的,保险人也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战争(无论宣战与否)、军事行动、暴动或武装叛乱期间;

(二)被保险人醉酒或毒品、管制药物(见第12条释义)的影响期间;

(三)被保险人酒后驾车、无有效驾驶证驾驶(见第13条释义)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见第14条释义)的机动车期间;

(四)被保险人因受当地司法当局拘禁或被判入狱期间。

若由于本保险合同中责任免除的情形导致的被保险人死亡,保险人将退还未满期净保费(见第15条释义)。

保险金额和保险费

第八条 保险金额是保险人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最高限额。保险金额由投保人、保险人双方约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投保人应该按照合同约定向保险人交纳保险费。保险人和投保人可以在本保险合同项下约定免赔额等限制条件,并于保险合同中载明。

保险费依据保险金额与保险费率计收,并于保险合同上载明。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应于约定的缴费日期一次性缴清保险费。投保人若未按约定足额交纳保险费,保险人对其实际足额支付之日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相应的保险责任。

保险期间

第九条 本合同保险期间以保险人和投保人协商确定,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 如投保全年多次往返保障计划,保险责任的开始时间为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每次离开其境内日常居住地或日常工作地直接前往境外旅行目的地之时,终止于以下最先发生的时间:(一)该被保险人完成该次境外旅行后返回至其境内的日常居住地或日常工作地;(二)保险单或保险凭证所载保险期间届满。(三)如保险人和投保人在本保险合同项下约定保险人对被保险人每次旅行承担保险责任的天数上限的(即单次旅行责任期限),被保险人单次旅行责任期限的最后一日。

如投保单次保障计划,保险责任的开始时间以下列情况中最迟发生的时间为准:(一)保险单所载的保险期间起始日;(二)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离开其境内日常居住地或日常工作地直接前往境外旅行目的地。该保险责任的终止时间以下列情况中最先发生的时间为准:(一)保险单或保险凭证所载保险期间届满;(二)该被保险人完成境外旅行后直接返回至其境内日常居住地或日常工作地。

保险人义务

第十条 本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第十一条 保险人认为被保险人提供的有关索赔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补充提供。

第十二条 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是否属于保险责任的核定;情形复杂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但保险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达成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保险金义务。保险合同对给付保险金的期限有约定的,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保险人依照前款约定作出核定后,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被保险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第十三条 保险人自收到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和有关证明、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其给付的数额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保险人最终确定给付的数额后,应当支付相应的差额。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

第十四条 除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应当在保险合同成立时交清保险费。

第十五条 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本合同。

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给

付保险金责任。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境外意外保险}.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第十六条 投保人住所或通讯地址变更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投保人未通知的,保险人按本保险合同所载的最后住所或通讯地址发送的有关通知,均视为已发送给投保人。

第十七条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保险金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当在及时通知保险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

上述约定,不包括因不可抗力(见第16条释义)而导致的迟延。

保险金申请与给付

第十八条 保险金申请人(见第17条释义)向保险人申请给付保险金时,应提交以下材料。保险金申请人因特殊原因不能提供以下材料的,应提供其他合法有效的材料。保险金申请人未能提供有关材料,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该申请的真实性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身故保险金申请

1、保险单或保险凭证原件;

2、保险金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3、被保险人身份证明;

4、公安部门出具的被保险人户籍注销证明、二级以上(含二级)或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身故证明书。若被保险人为宣告死亡,保险金申请人应提供人民法院出具的宣告死亡证明文件。如被保险人在境外身故的,需要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驻所在国使、领馆或保险事故发生地政府有关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死亡证明或验尸报告;

5、法律法规授权的有关部门出具的意外伤害事故证明;

6、保险金申请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7、若保险金申请人委托他人申请的,还应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委托人和受托人的身份证明等相关证明文件。

(二)残疾保险金申请

1、保险单或保险凭证原件;

2、保险金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境外意外保险}.

3、被保险人身份证明;

境外意外保险篇二

境外意外保险说明

境外旅行意外伤害保障说明

第一条保险合同的构成

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本保险条款、保险单、投保单等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批单、批注、声明及其他合法有效的书面协议构成。

第二条 保险对象

本保险的被保险人可以为一人或多人,以保险单载明为准。

凡常住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包括香港、澳门、中国台湾)、赴境外旅行的身体健康的个人,均可成为本保险的被保险人。

持有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作许可证、就业证、家属证或永久居住证,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包括香港、澳门、中国台湾)具有有效居住地址、赴境外旅行的身体健康的香港、澳门或中国台湾居民,也可成为本保险的被保险人。

第三条 保险责任

(一)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境外旅行期间发生意外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事故身故的,本公司按本合同保险单上载明的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二)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境外旅行期间发生意外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事故造成本合同所附《残疾程度与给付比例表》所列残疾程度之一者,本公司按该表所列比例乘以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如治疗仍未结束的,按事故发生后第一百八十日的身体情况进行残疾鉴定,并据此给付“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事故造成本合同所附《残疾程度与给付比例表》所列残疾程度两项以上者,本公司给付各对应项“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之和。但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手或同一足时,仅给付一项“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若残疾项目所属残疾等级不同时,给付较严重项目所对应的“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该次意外事故导致的残疾合并前次残疾可领较严重项目“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者,按较严重项目标准给付,但前次已给付的“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投保前已患或因责任免除事项所致《残疾程度与给付比例表》所列的残疾视为已给付该项“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应予以扣除。 (三)意外伤害烧烫伤保险金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境外旅行期间发生意外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事故造成本合同所附《三度烧烫伤与给付比例表》所列之烧烫伤程度之一者,本公司按表中所列给付比例乘以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意外伤害烧烫伤保险金”。如治疗仍未结束的,按事故发生后第一百八十日的身体情况进行烧烫伤鉴定,并据此给付“意外伤害烧烫伤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造成烧烫伤程度两项以上者,本公司给付对应各项烧烫伤保险金之和。但不同烧烫伤项目属于同一手或同一足时,仅给付较严重的一项“意外伤害烧烫伤保险金”。该次意外烧烫伤合并前次烧烫伤可领较高“意外烧烫伤保险金”者,按较高标准给付,但前次已给付的“意外烧烫伤保险金”(投保前已有的烧烫伤视为已给付该项“意外烧烫伤保险金”)应予以扣除。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事故同时造成残疾及烧烫伤的,本公司仅给付两项保险金中较高者。

同一被保险人的“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及“意外伤害烧烫伤保险金”累计给付以本合同保险单所载明的意外伤害保险金额为限。

第四条 责任免除

下列情形下发生的或下列原因导致的被保险人身故、残疾或烧烫伤,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受益人故意杀害、伤害被保险人;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拒捕、自杀或故意自伤; 3.被保险人殴斗、醉酒,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4.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有效驾驶证照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 5.被保险人流产、分娩;

6.被保险人因整容手术或其他内、外科手术导致医疗事故; 7.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处方药物;

8.被保险人从事潜水、跳伞、攀岩运动、探险活动、武术比赛、摔跤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 9.被保险人患艾滋病(AIDS)或感染艾滋病病毒(HIV呈阳性)期间; 10.战争、内战、军事行动、罢工、暴乱、武装叛乱、恐怖主义行为; 11.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情形,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并按日计算退还未满期净保费。(经过日数不足一日按一日计算。)

第五条 保险期间

(1) 保险单所载的生效日期;(2)该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离开其境内日常居住地或日常工作地所在的市级行政区域或搭乘公共交通工具直接前往其日常居住地或日常工作地所在的市级行政区域之外的旅行目的地(二者以早者为准)。该保险责任的终止时间以下列情况中最先发生的时间为准 (1) 保险单所载保险期间满期日;(2) 该被保险人完成旅行后直接返回至其境内日常居住地或日常工作地。

如果预定旅行结束时间因不可抗力而推迟,本合同保险期间的终止日可以延长至合同双方同意的时间。

第六条 保险金额和保险费

本合同的保险金额和保险费标准于保险单载明。投保人须在投保时一次性缴清保险费。

第七条 如实告知

订立本合同时,本公司应向投保人明确说明本合同的条款内容,特别是责任免除条款,并可以就投保人、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书面询问,投保人、被保险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或者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本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 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可以按日计算退还未满期保费(经过日数不足一日按一日计算)。

第八条 受益人指定和变更

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可指定一人或数人为身故保险金的受益人。受益人为数人时,可以确定受益人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份额的,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的受益人,但需书面通知本公司,由本公司在保险单上批注。投保人在指定和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

“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和“意外伤害烧烫伤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第九条 保险事故的通知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应于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十日内通知本公司。否则,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应承担由于通知迟延致使本公司增加的勘查、检验等项费用。但因不可抗力导致的迟延除外。

第十条 保险金申请

(一)“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的申请

由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的受益人作为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凭下列证明、资料向本公司申请给付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

1.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索赔申请书; 2.受益人的户籍证明或身份证明;

3.公安部门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死亡证明书;

4.如被保险人为宣告死亡,受益人须提供法院出具的宣告死亡证明文件; 5.被保险人的户籍注销证明;

6. 本公司要求被保险人提供的能证明事故发生的原因、经过、损失程度的其它证明文件、材料。 (二)“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或“意外伤害烧烫伤保险金”的申请

由被保险人作为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凭下列证明、资料向本公司申请给付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 1.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索赔申请书; 2.被保险人的户籍证明或身份证明;

3.符合下列条件的医疗机构出具的残疾程度鉴定书或烧烫伤程度鉴定书: (1)持有有效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2)具备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的伤残鉴定资格;

(3)遵守国家、省、市有关医疗服务管理的法律、法规、标准和规定。

4. 本公司要求被保险人提供的能证明事故发生的原因、经过、损失程度的其它证明文件、材料。

(三)本公司收到申请人的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上述证明和资料后,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向申请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对确定属于保险责任的与申请人达成有关给付保险金数额的协议,并在协议达成后十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责任。 (四)本公司自收到申请人的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上述有关证明和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属于保险责任而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按可以确定的最低数额先予以支付,本公司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给付相应的差额。 (五)如被保险人在宣告死亡后生还,已领取身故保险金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应于知道或应当知道被保险人生还后三十日内退还本公司已支付的保险金。

第十一条 合同解除处理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投保人可以书面通知要求解除本合同。投保人要求解除合同时,应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2.解除合同申请书。 投保人要求解除合同的,本合同自本公司接到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日起保险责任终止。本公司于收到上述证明和资料之日起三十日内按日计算退还未满期净保费。(经过日数不足一日按一日计算。)

第十二条 争议处理

因履行本保险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保险单明确载明的仲裁委员会仲裁;保险单未载明仲裁机构或者争议发生后未达成仲裁协议的,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因本保险合同产生的争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第十三条 汇率结算

本合同涉及的外币与人民币的汇率,以保险事故发生当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外汇汇率为准。

第十四条 释义

【常住地】指被保险人日常居住地,以投保人投保时申报的被保险人地址为准。

【境外】本条款下的境外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包括香港、澳门、中国台湾)以外的国家或地区,但不包括被保险人的永久居住地所属的国家或地区。

【旅行】指为旅游、商务、探亲等目的离开被保险人常住地的行为。

【每次旅行】指为旅游、商务、探亲等目的,从离开被保险人常住地开始,至返回被保险人常住地为止的期间。 【意外事故】指遭受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客观事件。 【本公司】指中国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医疗事故】按照国务院现行《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确定。

【潜水】指以辅助呼吸器材在江、河、湖、海、水库、运河等水域进行的水下运动。 【攀岩运动】指攀登悬崖、楼宇外墙、人造悬崖、冰崖、冰山等运动。 【探险活动】指明知在某种特定的自然条件下有失去生命或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危险,而故意使自己置身其中的行为,如江河漂流、徒步穿越沙漠或人迹罕至的原始森林等活动。

【武术比赛】指两人或两人以上对抗性柔道、空手道、跆拳道、散打、拳击等各种拳术及各种使用器械的对抗性比赛。

【特技】指从事马术、杂技、驯兽等特殊技能。 【艾滋病】指获得性免疫缺陷综合症;

【艾滋病病毒】指获得性免疫缺陷综合症病毒。

获得性免疫缺陷综合症的定义应按世界卫生组织制定的定义为准,如在血液样本中发现获得性免疫缺陷综合症病毒或其抗体,则可认定为感染艾滋病或艾滋病病毒。

【恐怖主义行为】指任何人或团体因政治、宗教、意识形态或类似目的,通过武力、暴力威胁表示或其它方式,意图影响政府、公众或令其恐慌所采取的任何行动或以任何方式控制、阻止或压制所引致损害的行为。{境外意外保险}.

【未满期净保费】计算公式为“保险费×(1-(保单已经过天数/保险期间天数))×(1-35%)”;经过天数不足一天的按一天计算。

【未满期保费】计算公式为“保险费×(1-(保单已经过天数/保险期间天数))”;经过天数不足一天的按一天计算。

残疾程度与给付比例表 等级 项目 第 一 级

一 二 三 四 五 六 七 八

残 疾 程 度

双目永久完全失明的(注1)

两上肢腕关节以上或两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的 一上肢腕关节以上及一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的 一目永久完全失明及一上肢腕关节以上缺失的 一目永久完全失明及一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的 四肢关节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注2) 咀嚼、吞咽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注3)

中枢神经系统机能或胸、腹部脏器机能极度障碍,终身不能从事任何工作,为维持生命必要的日常生活活动,全需他人扶助的(注4)

{境外意外保险}.

给付 比例 100%

第 九 两上肢、或两下肢、或一上肢及一下肢,各有三大关节中的两个关节以上机能永久完全丧

二 级 第 三 级

十 失的(注5)

十手指缺失的(注6)

十一 一上肢腕关节以上缺失或一上肢的三大关节全部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 十二 一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或一下肢的三大关节全部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 十三 双耳听觉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注7) 十四 十手指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注8) 十五 十足趾缺失的(注9)

十六 一目永久完全失明的

十七 一上肢三大关节中,有二关节之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 十八 一下肢三大关节中,有二关节之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 十九 一手含拇指及食指,有四手指以上缺失的 二十 一下肢永久缩短5公分以上的

二一 语言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注10) 二二 十足趾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

二三 一上肢三大关节中,有一关节之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 二四 一下肢三大关节中,有一关节之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 二五 两手拇指缺失的 二六 一足五趾缺失的

二七 两眼眼睑显著缺失的(注11) 二八 一耳听觉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

二九 鼻部缺损且嗅觉机能遗存显著障碍的(注12)

75%

50%

第 四 级

30%

第 五 级

20%

第 三十 一手拇指及食指缺失,或含拇指或食指有三个或三个以上手指缺失的 六 三一 一手含拇指或食指有三个或三个以上手指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 级 三二 一足五趾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

第 三三 一手拇指或食指缺失,或中指、无名指和小指中有二个或二个以上手指缺失的 七 三四 一手拇指及食指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 级

15%

10%

注: (1)失明包括眼球缺失或摘除、或不能辨别明暗、或仅能辨别眼前手动者,最佳矫正视力低于国际标准视力表0.02,或视野半径小于5度,并由有资格的眼科医师出具医疗诊断证明。

(2)关节机能的丧失系指关节永久完全僵硬、或麻痹、或关节不能随意识活动。

(3)咀嚼、吞咽机能的丧失系指由于牙齿以外的原因引起器质障碍或机能障碍,以致不能作咀嚼、吞咽运动,除流质食物外不能摄取或吞咽的状态。

(4)为维持生命必要之日常生活活动,全需他人扶助系指食物摄取、大小便始末、穿脱衣服、起居、步行、入浴等皆不能自己为之,需要他人帮助。

(5)上肢三大关节系指肩关节、肘关节和腕关节;下肢三大关节系指髋关节、膝关节和踝关节。 (6)手指缺失系指近位指节间关节(拇指则为指节间关节)以上完全切断。

(7)听觉机能的丧失系指语言频率平均听力损失大于90分贝,语言频率为500、1000、2000赫兹。 (8)手指机能的丧失系指远位指节间关节切断,或自近位指节间关节僵硬或关节不能随意识活动。

境外意外保险篇三

中国人寿将推境外意外伤害险

中国人寿本月下旬将推出《国寿中国公民境外意外伤害及紧急救援保险》,昨天,中国人寿上海分公司与春秋旅行社签订了合作协议。

据介绍,该产品最低保额为50万元,最高可达140万元,保险期限从5天到一年,分9档,客户可根据实际出境时间支付相应的保费。

与以往销售的一般境外旅游意外险产品相比,中国人寿的该款产品不仅保障出境旅游意外伤害,还将商务考察、学术交流、短期进修、探亲访友等境外活动纳入保障范围之内。此外,该产品还具备紧急救援保障功能。

该产品保障地区包括各国家、地区及中国港澳台地区,但该款产品将阿富汗、伊拉克、波黑等地区列入保险除外责任范围;地震、海啸等造成的意外伤害,在该产品的保险责任范围之内,而战争引起的意外伤害为除外责任。

东方早报

境外意外保险篇四

境外旅行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三星财产保险(中国)有限公司

境外旅行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总则

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等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 被保险人应为年满一周岁(见第1条释义)至八十周岁(含一周岁及八十周岁)、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或正常生活,参加旅游团体或自行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见

第2条释义)旅行的自然人。

第三条 投保人应为: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被保险人本人、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的其他人。或

(二)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的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

第四条 本保险合同的受益人包括:

(一)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订立本保险合同时,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指定一人或数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数人时,应确定其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受益份额的,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

被保险人死亡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1)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

(2)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3)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且不能确定死亡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死亡在先。

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但需书面通知保险人(见第3条释义),由保险人在本保险合同上批注。对因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变更发生的法律纠纷,保险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投保人指定或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的,应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应由其监护人指定或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二)残疾或烧烫伤保险金受益人

除另有约定外,本保险合同的残疾或烧烫伤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保障内容

第五条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持有有效证件在境外旅行时,因遭受意外伤害(见第4条释义)事故导致身故、残疾或烧烫伤的,保险人依照下列约定给付保险金。

(一)身故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持有有效证件在境外旅行时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事故身故的,保险人按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持有有效证件在境外旅行时遭受意外伤害事故,且自该事故发生日起下落不明,后经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保险人按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但若被保险人被宣告死亡后生还的,保险金受领人应于知道或应当知道被保险人生还后三十日内退还保险人给付的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身故前保险人已给付[本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约定的残疾、烧烫伤(见第5条释义)保险金的,身故保险金应扣除已给付的保险金。

(二)残疾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持有有效证件在境外旅行时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事故造成本保险合同所附《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简称《给付表一》)所列残疾之一的,保险人按该表所列给付比例乘以保险金额给付残疾保险金。如第一百八十日治疗仍未结束的,按当日的身体情况进行残疾鉴定,并据此给付残疾保险金。

1、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事故导致一项以上残疾时,保险人给付各项残疾保险金之和,但给付总额不超过保险金额。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肢(见第6条释义)时,仅给付其中给付比例最高一项的残疾保险金。

2、被保险人如在本次意外伤害事故之前已有残疾,保险人按合并后的残疾程度在《给付表一》中所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残疾保险金,但应扣除原有残疾程度在《给付表一》所对应的残疾保险金。

(三)烧烫伤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持有有效证件在境外旅行时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以该次意外伤害事故为直接原因造成本合同所附《三度烧烫伤与给付比例表》所列残疾程度之一者,保险人按表中所列给付比例乘以保险单或保险凭证中列明的保险金额给付烧烫伤保险金。如治疗仍未结束的,按事故发生之日起第一百八十日的身体情况进行伤残鉴定,并据此给付烧烫伤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事故造成《三度烧烫伤与给付比例表》所列残疾程度两项以上者,保险人给付各项烧烫伤保险金之和,但给付总额不超过保险金额。

该次意外伤害事故导致的残疾合并以往因意外伤害事故所致残疾,可领较严重项目烧烫伤保险金者,按较严重残疾项目标准给付保险金,但以往烧烫伤保险金(被保险人投保前遭受意外事故所至或因责任免除事项所致《三度烧烫伤与给付比例表》所列的残疾所对应的烧烫伤保险金或保险人已给付的烧烫伤保险金均视为以往意外烧烫伤保险金)应予以扣除。

(四)可选保险责任

投保人可以通过在保险合同中另行约定的方式增加额外保险责任,保险人将根据该约定对被保险人于保险期间内在下属情形下或期间内遭受意外伤害事故所导致的死亡、伤残、烧烫伤依本条一至三款的约定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户外运动及娱乐:被保险人参加的,由具有正规营业执照或资质的公司或单位组织的,非比赛性、非职业性及非商业性的体育运动。

2、季节性运动:被保险人参加的,由具有正规营业执照或资质的公司或单位组织的,非比赛性、非职业性及非商业性的体育运动,并且该运动仅适合在特定季节进行。

责任免除

第六条 因下列原因造成被保险人身故、残疾或烧烫伤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投保人的故意行为;

(二)被保险人自致伤害或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三)因被保险人挑衅或故意行为而导致的打斗、殴斗、被袭击或被谋杀;

(四)被保险人妊娠、流产、分娩、疾病、药物过敏;

(五)被保险人接受医疗检查、麻醉、整容手术及其他内、外科手术;

(六)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七)任何生物、化学、原子能武器、原子能或核能装置所造成的爆炸、灼伤、污染或辐射;

(八)恐怖袭击;

(九)被保险人犯罪或拒捕;

(十)被保险人因精神错乱或失常而导致的意外;

(十一)被保险人受细菌、病毒或寄生虫感染(但因受伤以致伤口脓肿者除外);或被保险人中暑、食物中毒;

(十二)直接或间接由流行疫病(见第7条释义)或大规模流行疫病(见第8条释义)爆发引起;

(十三) 被保险人从事跳伞、滑翔、探险活动(见第9条释义)、武术比赛(见第10条释义)、摔跤比赛、特技(见第11条释义)表演、赛马、马术表演、赛车、拳击等高风险运动或活动;

(十四)被保险人参与任何职业、半职业或设有奖金、报酬的体育活动;

(十五)被保险人参与执行军警任务或以执法身份执行任务;

(十六)被保险人受雇于商业船舶并执行职务;于海军、空军服军役;职业性操作或测试任何种类交通工具;从事石油或化工业、森林砍伐业、建筑工程业、运输业、采掘业、采矿业、空中摄影、处理爆炸物、水上作业、高空作业等职业活动(任何体力劳动或与操作机器有关的工作);

(十七)非法搭乘交通工具或搭乘未经保险事故发生地相关政府部门登记许可的交通工具;

(十八)航空或飞行活动,包括身为飞行驾驶员或空勤人员,但以缴费乘客身份乘坐客运民航班机的除外;

(十九)被保险人以接受医生(见第12条释义)治疗或疗养为目的而进行旅行;被保险人违反医生的嘱咐而旅行或当被保险人在其身体条件不适宜于旅行时进行旅行;

(二十)被保险人身体状况尚适宜旅行情况下未遵循主治医生建议立即返回中国境内(见第13条释义)做进一步治疗而导致病情恶化所引致的损失。

第七条 被保险人在下列期间遭受伤害导致身故、残疾或烧烫伤的,保险人也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战争(无论宣战与否)、军事行动、暴动或武装叛乱期间;

(二)被保险人醉酒或毒品、管制药物(见第14条释义)的影响期间;

(三)被保险人酒后驾车、无有效驾驶证驾驶(见第15条释义)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见第16条释义)的机动车期间;

(四)被保险人因受当地司法当局拘禁或被判入狱期间。

若由于本保险合同中责任免除的情形导致的被保险人死亡,保险人将退还未满期净保费(见第17条释义)。

保险金额和保险费

第八条 保险金额是保险人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最高限额。保险金额由投保人、保险人双方约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投保人应该按照合同约定向保险人交纳保险费。保险人和投保人可以在本保险合同项下约定免赔额等限制条件,并于保险合同中载明。

保险费依据保险金额与保险费率计收,并于保险合同上载明。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应于约定的缴费日期一次性缴清保险费。投保人若未按约定足额交纳保险费,保险人对其实际足额支付之日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相应的保险责任。

保险期间

第九条 本合同保险期间以保险人和投保人协商确定,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 如投保全年多次往返保障计划,保险责任的开始时间为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每次离开其境内日常居住地或日常工作地直接前往境外旅行目的地之时,终止于以下最先发生的时间:(1)该被保险人完成该次境外旅行后返回至其境内的日常居住地或日常工作地;(2)保险单或保险凭证所载保险期间届满。(3)如保险人和投保人在本保险合同项下约定保险人对被保险人每次旅行承担保险责任的天数上限的(即单次旅行责任期限),被保险人单次旅行责任期限的最后一日。

如投保单次保障计划,保险责任的开始时间以下列情况中最迟发生的时间为准:(1)保险单所载的保险期间起始日;(2)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离开其境内日常居住地或日常工作地直接前往境外旅行目的地。该保险责任的终止时间以下列情况中最先发生的时间为准:(1)保险单或保险凭证所载保险期间届满;(2)该被保险人完成境外旅行后直接返回至其境内日常居住地或日常工作地。

保险人义务

第十条 本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第十一条 保险人认为被保险人提供的有关索赔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补充提供。

第十二条 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是否属于保险责任的核定;情形复杂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但保险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达成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保险金义务。保险合同对给付保险金的期限有约定的,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保险人依照前款约定作出核定后,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被保险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第十三条 保险人自收到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和有关证明、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其给

付的数额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保险人最终确定给付的数额后,应当支付相应的差额。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

第十四条 除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应当在保险合同成立时交清保险费。

第十五条 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本合同。

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第十六条 投保人住所或通讯地址变更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投保人未通知的,保险人按本保险合同所载的最后住所或通讯地址发送的有关通知,均视为已发送给投保人。

第十七条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保险金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当在及时通知保险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

上述约定,不包括因不可抗力(见第18条释义)而导致的迟延。

保险金申请与给付

第十八条 保险金申请人(见第19条释义)向保险人申请给付保险金时,应提交以下材料。保险金申请人因特殊原因不能提供以下材料的,应提供其他合法有效的材料。保险金申请人未能提供有关材料,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该申请的真实性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身故保险金申请

(1)保险单或保险凭证原件;

(2)保险金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3)被保险人身份证明;

(4)公安部门出具的被保险人户籍注销证明、二级以上(含二级)或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身故证明书。若被保险人为宣告死亡,保险金申请人应提供人民法院出具的宣告死亡证明文件。如被保险人在境外身故的,需要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驻所在国使、

境外意外保险篇五

平安境外旅游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目 录

平安境外旅游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 3

平安境外旅行附加交通意外身故双倍给付保险条款 ............. 9

平安境外旅行附加医疗费用补偿保险(A款)条款 ............. 11

平安境外旅行附加住院津贴保险条款 ........................ 14

平安境外旅行附加紧急医疗救援保险(C款)条款 ............. 16

平安境外旅行附加托运行李损失保险条款 .................... 21

平安境外旅行附加旅行票证损失保险条款 .................... 24

平安境外旅行附加旅程延误保险条款 ........................ 26

平安境外旅行附加托运行李延误保险条款 .................... 28

平安旅行附加旅行变更保险条款 ............................ 30

平安境外旅行附加个人责任保险条款 ........................ 33

平安境外旅行附加随身行李损失保险(A款)条款 ............. 36

平安境外旅行附加个人钱财损失保险条款 .................... 39

平安境外旅行附加家庭财产保险(B款)条款 ................. 41

意外伤害保险附加自然灾害意外伤害事故保险条款 ............ 44

平安旅行附加银行卡、支票盗抢保险条款 .................... 47

平安旅行附加宠物犬交通意外死亡保险条款 .................. 49

平安旅行附加绑架及非法拘禁保险条款 ...................... 50

平安旅行意外险附加险-平安旅行附加特定事故保险条款 ....... 52

平安个人旅行航班备降、迫降保险条款 ...................... 52

平安境外旅游附加签证拒签补偿保险条款 .................... 56

平安签证拒签补偿保险—附加旅行取消保险条款 .............. 57

平安旅行附加个人预定旅行取消保险条款 .................... 60

平安境外旅行附加个人邮轮目的地港口变更保险条款 .......... 62

友情提醒

以下均为标准条款,具体保障内容以保单上列明内容为准。敬请留意条款中的责任免除事项。

平安境外旅游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总则

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等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 凡年龄在八十周岁以内(含),常住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临时赴境外旅游,并符合保险人承保条件的身体健康的自然人,均可向保险人投保本保险,成为本保险的被保险人。被保险人为未成年人的,须由其父母或监护人作为投保人。

第三条 本保险合同的投保人应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被保险人本人、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的其他人。

第四条 本保险合同的受益人包括:

(一)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订立本保险合同时,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指定一人或数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数人时,应确定其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受益份额的,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

被保险人死亡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1.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

2.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3.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且不能确定死亡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死亡在先。

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但需书面通知保险人,由保险人在本保险合同上批注。对因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变更发生的法律纠纷,保险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投保人指定或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的,应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应由其监护人指定或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二)伤残保险金受益人

除另有约定外,本保险合同的伤残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保险责任

第五条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伤残的,保险人依照下列约定给付保险金,且给付各项保险金之和不超过保险金额。

(一)身故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境外旅游期间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事故身故的,保险人按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且自该事故发生日起下落不明,后经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

保险人按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但若被保险人被宣告死亡后生还的,保险金受领人应于知道或应当知道被保险人生还后30日内退还保险人给付的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身故前保险人已给付第(二)款约定的伤残保险金的,身故保险金应扣除已给付的保险金。

(二)伤残保险责任

{境外意外保险}.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境外旅游期间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事故造成本保险合同所附《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行业标准)》(简称《伤残评定标准》)所列伤残之一的,保险人按该表所列给付比例乘以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伤残保险金。如第180日治疗仍未结束的,按当日的身体情况进行伤残鉴定,并据此给付伤残保险金。

1.当同一保险事故造成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时,应首先对各处伤残程度分别进行评定,如果几处伤残等级不同,以最重的伤残等级作为最终的评定结论;如果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等级相同,伤残等级在原评定基础上最多晋升一级,最高晋升至第一级。同一部位和性质的伤残,不应采用《伤残评定标准》条文两条以上或者同一条文两次以上进行评定。

2.被保险人如在本次意外伤害事故之前已有伤残,保险人按合并后的伤残程度在《伤残评定标准》中所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伤残保险金,但应扣除原有伤残程度在《伤残评定标准》所对应的伤残保险金。

在保险期间内,前述第(一)、(二)款下的保险金累计给付金额以保险单载明的意外伤害保险金额为限。

若该被保险人为同一旅行自愿投保由本公司承保的多个保险(投保人为团体的保险除外),且在不同保障产品中包含相同保险责任的,本公司仅按照其中保险金额最高者做出赔偿,并退还其它保险产品中相同保险责任项下已收取的相应保险费。

责任免除

第六条 因下列原因造成被保险人身故、伤残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投保人的故意行为;

(二)被保险人自致伤害或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三)因被保险人挑衅或故意行为而导致的打斗、被袭击或被谋杀;

(四)被保险人妊娠、流产、分娩、疾病、药物过敏、中暑、猝死;

(五)被保险人接受整容手术及其他内、外科手术;

(六)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七)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八)恐怖袭击;

(九)被保险人犯罪或拒捕;

(十)被保险人参与任何职业体育活动或任何设有奖金或报酬的体育运动;

(十一)被保险人进行赛马、各种车辆表演、车辆竞赛、特技表演;

(十二)被保险人进行滑翔翼及跳伞活动。{境外意外保险}.

第七条 被保险人在下列期间或情形遭受伤害导致身故、伤残的,保险人也不承担给付

保险金责任:

(一)战争、军事行动、暴动或武装叛乱期间;

(二)被保险人醉酒或毒品、管制药物的影响期间;

(三)被保险人酒后驾车、无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期间;

(四)被保险人在海、陆、空军值勤或者参加海、陆、空军行动;

(五)被保险人因遭受司法当局拘禁或被判入狱期间;

(六)被保险人从事或参与恐怖主义活动、邪教组织活动;

(七)被保险人置身于飞机或空中运输工具期间(以乘客身份搭乘民用或商业航班者除外);

(八)被保险人置身于保险单载明承保的地域范围以外的国家或地区期间;

(九)投保本保险时被保险人已置身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

发生上述第六、七条情形,被保险人身故的,保险人对该被保险人保险责任终止,并对投保人按日计算退还未满期净保费。

保险金额和保险费

第八条 保险金额是保险人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最高限额。

本保险合同的保险金额是“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由投保人、保险人双方约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投保人应该按照合同约定向保险人交纳保险费。

保险期间

第九条 本保险合同保险期间由保险人和投保人协商确定,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

如果本保险合同是年度保险合同(即保险期间为一年),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可开始进行多次境外旅游。对于每次旅程,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的时间自被保险人离开中华人民共和国边境时开始至被保险人返回中华人民共和国边境时为止。除非本保险合同另有约定,保险人对每次旅程承担保险责任的期间自出境当日起最长不超过保险单载明的天数。

如果本保险合同是单次保险合同(即保险期间不满一年),保险期间的起止时间必须覆盖被保险人的整个行程期间。在保险期间内,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的时间自被保险人离开中华人民共和国边境时开始至被保险人返回中华人民共和国边境时为止。

如果预定旅游结束后回程时间因不可抗力而推迟,本保险合同保险期间的终止日可以延长至合同双方同意的时间。

保险人义务

第十条 本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第十一条 保险人按照第十八条的约定,认为被保险人提供的有关索赔的证明和资料不

境外意外保险篇六

境外留学生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境外留学生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 1

附加境外留学生医疗保险条款 .................................................................................................................... 9

附加境外留学生学业中断费用补偿保险条款 .......................................................................................... 11

附加境外留学生刑事攻击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 13

附加境外留学生亲友慰问探访保险条款 .................................................................................................. 15

附加境外留学生旅行票证丢失保险条款 .................................................................................................. 17

附加境外留学生紧急医疗运送和运返保险条款 ...................................................................................... 18

附加境外留学生航空托运行李丢失保险条款 .......................................................................................... 20

附加境外留学生个人责任保险条款 .......................................................................................................... 22

附加境外留学生身故遗体运返保险条款 .................................................................................................. 23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境外留学生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1.

1.1

1.2

1.2.1

1.2.2 保险合同 合同构成 被保险人 被保险人 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及批单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年满12周岁(释义见8.1)至45周岁、身体健康、被境外(释义见8.2)教育机构录取并注册成为全日制的在读学生。 年龄确定与错误处理 被保险人的投保年龄,以法定身份证明文件登记的出生日期所计算的周岁年龄为

准。{境外意外保险}.

投保人申请投保时,应按被保险人的周岁年龄填写,如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

实,且被保险人真实年龄不符合本保险合同约定的年龄限制,则该被保险人的被

保资格丧失,保险人(释义见8.3)在扣除手续费(释义见8.4)后无息退还保

险费。

投保人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被保险人本人、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的其他人,均

可作为本保险的投保人。被保险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应由其监护人作为

投保人。

1.4

1.4.1 受益人 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订立本保险合同时,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指定一人或数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数人时,应确定其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受益份额的,

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但需书面通知保险人,由保险人

在本保险合同上批注。对因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变更发生的法律纠纷,保险人不负

任何责任。

投保人指定或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的,应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被保险人为无

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应由其监护人指定或变更身故保险金受

益人。

本保险合同残疾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1.3 1.4.2 残疾保险金受益人

2. 保障内容

2.1 保险责任

2.1.1 身故保险责任

2.1.2 残疾保险责任

2.2 责任免除

2.2.1 原因除外

2.2.2 期间除外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留学期间(释义见8.5)因遭受意外伤害(释义见8.6)导致身故或残疾,保险人依照下列约定给付保险金,且给付各项保险金之和不超过保险金额: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留学期间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事故身故的,保险人按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且自该事故发生日起下落不明,后经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保险人按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但若被保险人被宣告死亡后生还的,保险金受益人应于知道或应当知道被保险人生还后30日内退还保险人给付的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身故前,保险人已给付2.1.2约定的残疾保险金的,身故保险金为扣除已给付的残疾保险金后的余额。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留学期间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事故造成本保险合同所附《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简称《给付表》)所列残疾程度之一的,保险人按该表所列给付比例乘以保险金额给付残疾保险金。如第180日治疗仍未结束的,按当日的身体情况进行残疾鉴定,并据此给付残疾保险金。 (1)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事故导致两项以上残疾时,保险人给付各项残疾保险金之和,但给付总额不超过保险金额。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肢(释义见8.7)时,仅给付其中给付比例最高一项的残疾保险金。 (2) 被保险人因不同意外伤害事故导致两项以上残疾,但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肢的,仅给付其中给付比例最高一项的残疾保险金,即后次残疾给付比例较高的,应扣除前次已给付的残疾保险金;前次残疾给付比例较高的,保险人不再给付后次的残疾保险金。 (3) 被保险人在本次意外伤害事故之前已有残疾,如残疾程度能够合并的,保险人按合并后的残疾程度与原有残疾程度在《给付表》中所对应的给付比例之差给付残疾保险金。如残疾程度不能合并的,保险人按本次残疾程度在《给付表》所对应的给付比例乘以保险金额给付残疾保险金。 因下列原因造成被保险人身故或残疾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1) 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的故意行为;或无论当时神志是否清醒,被保险人自致伤害或自杀。 (2) 因被保险人挑衅或故意行为而导致的打斗、被袭击或被谋杀。 (3) 被保险人拒捕。 (4) 被保险人因疾病、妊娠、流产、分娩、药物过敏、食物中毒、高原反应、中暑。 (5) 被保险人接受美容手术、外科整形手术或其他医疗行为。 (6) 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或注射药物。 (7) 被保险人因精神错乱或失常而导致的意外。 (8) 任何生物、化学、原子能武器,原子能或核能装置所造成的爆炸、灼伤或辐射。 (9) 细菌或病毒感染(但因意外伤害致有伤口而发生感染者除外)。 (10) 既往病症(释义见8.8)及其并发症。 被保险人在下列期间遭受伤害导致身故和残疾的,保险人也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2.3 保险金额

2.4 保险期间

2.5 宽限期

2.6 保险责任的开始与终

3.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

3.1 交费义务

3.2 告知义务

装叛乱期间。 (2) 被保险人从事违法、犯罪活动期间或被依法拘留、服刑、在逃期间。 (3) 被保险人酗酒或受酒精、毒品、管制药物影响期间。 (4) 被保险人酒后驾车、无照驾驶及驾驶无有效驾驶证(释义见8.10)的机动交通工具期间。 (5) 被保险人罹患艾滋病(AIDS)或感染艾滋病病毒(HIV)(释义见8.11)期间(上述定义,应按世界卫生组织所订的定义为准。若在被保险人的血液样本中发现上述病毒或其抗体,则认定病人已受该病毒感染)。 (6) 被保险人置身于任何飞机或空中运输工具(以乘客身份搭乘民用或商业航班者除外) 期间。 (7) 被保险人进行潜水(释义见8.12)、跳伞、攀岩活动(释义见8.13)、探险活动(释义见8.14)、武术比赛(释义见8.15)、摔跤比赛、特技(释义见8.16)表演、赛马、赛车、各种车辆表演等高风险的活动期间。 (8) 被保险人参与任何职业体育活动或任何设有奖金或报酬的体育运动期间。 保险金额是保险人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最高限额。 保险金额由投保人、保险人双方约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投保人需变更保险金额的,需书面通知保险人,经保险人同意并在本保险合同上批注后,变更方为有效。变更后的保险金额在变更后尚未届满的保险期间内有效。 本保险合同保险期间以保险单上载明的期间为准,但最长不超过一年。 如本保险合同于每个保险期间届满前未曾被拒绝续保,则自保险期间届满日起三十天为宽限期,宽限期内本保险合同仍属有效。若在宽限期内发生保险事故并提出给付请求,保险人有权要求投保人先补交续保保险费,然后再对该给付请求进行处理。 保险人开始承担保险责任的时间以下列情况中最迟发生的时间为准: (1) 保险单所载的保险期间起始日; (2) 被保险人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离开其境内(释义见8.17)日常居住地,直接前往留学签证所载的留学所在国家或地区时。 保险人终止承担保险责任的时间以下列情况中最先发生的时间为准: (1) 保险单所载的保险期间届满; (2) 被保险人留学结束后离开留学签证所载的留学所在国家或地区,直接返回其境内日常居住地时。 除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应当在保险合同成立时交清保险费。保险费交清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 投保人可于每个保险期间届满时或之前,向保险人预付续保保费以示申请续保,若经保险人审核同意,保险人按申请续保时本保险合同所承保的风险及当时核定费率计算续保保险费并书面通知投保人,如应收续保保险费与预付保险费不符的,保险人将按实际差额加收或退还,则本合同可延续有效一年。若经保险人审核并拒绝续保的,保险人将无息退还投保人预付的续保保险费。 投保人应如实填写投保单并回答保险人提出的询问,履行如实告知义务。 投保人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或者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保险合同自保险人的解约通知书到达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时解除。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3.3 住址或通讯地址变更

通知义务

3.4 其他事项变更通知义

3.5 保险事故通知义务

4. 保险金申请与给付

4.1 保险金申请

4.1.1 身故保险金申请

4.1.2 残疾保险金申请

4.2 保险金申请时效

4.3 身体检查及司法鉴定 投保人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仅按约定退还未满期保险费(释义见8.18)。 投保人住所或通讯地址变更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投保人未通知的,保险人按本保险合同所载的最后住所或通讯地址发送的有关通知,均视为已发送给投保人。 在保险期间内,投保人需变更合同其他内容的,应以书面形式向保险人提出申请。保险人同意后出具批单,并在本保险合同中批注。 若被保险人身故,则保险人不接受本保险合同中有关该被保险人的任何内容的变更申请。 发生本保险合同责任范围内的事故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应在事故发生后10日内通知保险人,并书面说明事故发生的原因、经过和损失情况;对因未按时通知导致保险人无法对事故原因进行合理查勘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对因未按时通知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损失情况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上述约定,不包括因不可抗力(释义见8.19)而导致的迟延。 保险金申请人(释义见8.20)向保险人申请给付保险金时,应提交以下材料。保险金申请人未及时提供有关材料,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该申请的真实性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保险金申请人因特殊原因不能提供以下材料的,应提供其它合法有效的材料。若保险金申请人委托他人申请的,还应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委托人和受托人的身份证明等相关证明文件。 (1) 保险金给付申请书; (2) 保险单原件; (3) 受益人的身份证明; (4) 警方或司法部门认可的医疗机构(释义见8.21)出具的被保险人死亡证明或验尸报告。若被保险人为宣告死亡,保险金申请人应提供人民法院出具的宣告死亡证明文件; (5) 被保险人的户籍注销证明; (6) 被保险人的留学证明,包括录取通知书或学校开具的注册证明; (7) 保险人所需的其他与本项申请相关的材料。 (1) 保险金给付申请书; (2) 保险单原件; (3) 被保险人身份证明; (4) 医疗机构或司法机关出具的残疾鉴定诊断书; (5) 被保险人的留学证明,包括录取通知书或学校开具的注册证明; (6) 保险人所需的其他与本项申请相关的材料。 保险金申请人对保险人请求给付保险金的权利,自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二年不行使而消灭。 保险人有权要求被保险人做身体检查或提供有关的检验报告。如被保险人身故,保险人有权要求司法鉴定机构对保险事故进行鉴定。

4.4 保险金的给付

5. 合同的解除和争议处

5.1 合同的解除

5.2 退保保险费的计算 6 争议处理

7 管辖法律

8 释义

8.1 周岁

8.2 境外

8.3 保险人

8.4 手续费

8.5 留学期间

8.6 意外伤害

8.7 肢

8.8 既往病症

保险人在收到保险金申请人提交的本保险合同4.1.1、4.1.2所列的材料后,应及时做出核定,并将核定结果通知保险金申请人。 对属于保险责任的,保险人应在与保险金申请人达成有关给付保险金数额的协议后10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保险人应向保险金申请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对确定属于保险责任的而给付保险金数额不能确定的,保险人应在收到保险金申请人提交的4.1.1、4.1.2所列的材料后60日内,按可以确定的最低数额先予支付,并在最终确定给付数额后作相应扣除。 在本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可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解除合同,但保险人已根据本保险合同约定给付保险金的除外。 投保人应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解除合同,并提供下列证明文件和资料: (1) 保险合同解除申请书; (2) 保险单原件。 投保人要求解除本保险合同,自保险人接到保险合同解除申请书之时起,本保险合同的效力终止。若投保人与保险人另有约定的,则本保险合同于该约定的日期终止。 若投保人提出解除保险合同的申请,经保险人同意后,保险人将根据退保日至保险合同届满日的月数,按照满期保险费的一定比例退还已交付的保险费: 退保日至保险合同届满日的月数 退费比例 满12个月(保险期间起始日前退保) 75% 满11个月但不足12个月 60% 满10个月但不足11个月 55% 满9个月但不足10个月 50% 满6个月但不足9个月 35% 满3个月但不足6个月 15% 不满3个月 0% 因履行本保险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保险合同载明的仲裁机构仲裁;保险合同未载明仲裁机构或者争议发生后未达成仲裁协议的,依法向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起诉。 本保险合同争议处理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本保险合同及其附加保险合同使用的具有特定含义的名词,其定义如下: 以法定身份证明文件中记载的出生日期为基础计算的实足年龄。 是指中国大陆以外的国家和地区,该地区包括台湾、香港、澳门地区。 指与投保人签订本保险合同的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各分支机构。 满期保险费的25%,但以未满期保险费为限。 是指被保险人获境外的国家或地区签发留学签证,往返其境内日常居住地和留学签证注明的留学所在国家或地区途中,以及身处留学签证注明的留学所在国家或地区进行实际留学的期间。 指以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客观事件为直接且单独的原因致使身体受到的伤害。 指人体的四肢,即左上肢、右上肢、左下肢和右下肢。 是指首个保险期间起始日前的三年内,被保险人的身体上已经出现或存在、可以或已经引致一正常而审慎的人寻求诊断、医疗护理或医药治疗的任何疾病、症状

本文来源:http://www.xinchenghx.com/baoxian/106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