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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职业分类表(含代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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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篇一

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职业分类表(含代码)

造林业

铁路运输

06交通运输业

陆运

08建筑工程类

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篇二

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篇三

团体人身意外伤害险

团体人身意外伤害险

目录

1 团体人身意外伤害险 2 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1 团体人身意外伤害险

团体人身意外保险(Group Life Accident Insurance)。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与意外伤害保险具有同样性质的一种保险。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是以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在职的、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或正常劳动的职工为保险对象,单位为投保人的意外伤害保险。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保险费率根据被保险人所从事的行业、工种的危险程度分为三个档次,分别确定:机关、团体、事业单位、一般工商企业单位的职工为第一档,费率为千分之二;建筑、冶金、勘探、航海、伐木、搬运、装卸、地面采矿、汽车驾驶、高空作业人员为第三档,费率为千分之四;井下采矿、海上钻探、海上捕鱼、航空执勤人员为第三档,费率为千分之七。

2 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2.1 第一条 保险合同构成

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或保险凭证及所附条款、投保单与本合同有关的其它投保文件、声明、批注、附贴批单以及其它书面文件构成。

2.2 第二条 投保范围

一、被保险人:凡年满十六周岁至六十五周岁,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在职员工,均可成为本合同的被保险人。

二、投保人范围:经被保险人同意,与被保险人有劳动合同关系的单位可作为投保人。 单位投保时,其投保人数须达到职工总数的60%以上,且符合投保条件人数不得低于5人。

2.3 第三条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本公司依下列约定给付保险金: 一、意外身故保险金

2.15 附件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事故导致死亡或确因意外事故的直接原因在九十日(含第九十日)内身故的;或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本公司按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同时终止。

二、意外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自意外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含第180日)内因同一原因导致身体残疾,且符合《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见附件)所列残疾程度,本公司按表中所列给付比例以及残疾给付说明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造成一项以上身体残疾时,本公司给付对应项残疾保险金之和。但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手或者同一足时,本公司仅给付其中一项残疾保险金;如残疾项目所对应的给付比例不同时,仅给付其中比例较高者的残疾保险金。{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本公司所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以保险金额为限,对被保险人一次或者累计给付的保险金达到其保险金额时,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三、意外全残收益保障补偿金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导致全残(全残标准见附件),本公司自确认之日起,每日按照“意外全残保险金”的0.25%给付90日的“意外全残收益保障补偿金”,同时本合同保险对该被保险人责任终止。 意外全残收益保障补偿金 = 意外全残保险金 × 0.25% × 90天 。

2.4 第四条 保险责任免除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或者由于下列原因引起被保险人身故或残疾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投保人、受益人对被保险人故意伤害或杀害; 二、被保险人、投保人或受益人的恶意欺诈行为; 三、被保险人自杀、自残、殴斗及违法犯罪行为;

四、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注射毒品或服用影响行为能力的相关药品; 五、被保险人酗酒、酒后驾车或无证驾驶;

六、被保险人从事潜水、跳伞、攀岩运动、探险活动、武术比赛、摔跤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

七、被保险人因疾病、整容、流产或分娩等诊疗过程发生医疗事故; 八、被保险人罹患艾滋病(AIDS)或感染艾滋病病毒(HIV呈阳性)期间; 九、战争、军事行为、恐怖行为、暴乱或武装叛乱; 十、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十一、被保险人因遭受非意外伤害而失踪被法院宣告身故者; 十二、其它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情形。

2.5 第五条 保险期限和保险责任起讫期间

本保险期限为一年,自保险单上注明起保日的零时起至期满日二十四时止。

投保人于保险届满时,经被保险人同意,可对其符合投保条件的在职职工办理续保手续。

一、保险金额:由本合同双方约定,确定每位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与总保险金额。每位被保险人保险金额最低为人民币3000元。保险金额一经确定,中途不得变更。

二、保险费:保险人根据被保险人职业类别风险情况,参照费率表确定保险费率。用保险金额乘以保险费率,计算出投保人应交纳的保险费。

保险费计算公式: 保险费 = 保险金额 × 保险费率 投保人应在投保时一次缴清全部保险费

2.7 第七条 如实告知

订立本合同时,本公司应向投保人明确说明本合同的条款内容,特别是责任免除条款,并可以就投保人、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书面询问,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对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本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可以退还未满期保险费。

2.8 第八条 受益人的指定和变更

一、受益人的指定: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指定一人或数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受益人为数人的,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以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份额的,受益人按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被保险人身故后,发生被保险人未曾指定保险金受益人、或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身故、或受益人依法丧失或放弃受益权的情形,身故保险金将作为被保险人遗产,由本公司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二、受益人的变更: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以书面申请变更受益人,须向保险人提交书面申请。本公司收到变更申请后,出具批单贴附于保险单和其他凭证上。 投保人指定或变更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

2.9 第九条 保险事故的通知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应于知道或者应该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5日内通知本公司,否则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应承担由于通知迟延致使本公司增加的勘查、检验等项费用。但因不可抗力导致的迟延除外。

2.10 第十条 保险金的申请和给付

一、被保险人死亡或残疾的,由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受益人提出给付书面申请,并凭下列证明和资料的原件向本公司申请给付保险金: 1、保险单或保险凭证;

2、相关部门出具的意外事故证明;

3、提供经治医院出院小结、病情摘要、门急诊病历以及区、县级(含区、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残疾程度证明和死亡证明书;

4、申请给付人的身份证明(法定继承人须提供与被保险人的关系证明);

5、本公司认为需要申请人应向本公司提供其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性质、原因等相关的其它证明材料。

二、本公司收到申请人的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有关证明和资料后,对确在保险期间内,且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申请人达成有关给付保险金数额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保险金给付义务。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向申请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

三、本公司对申请人提供的证明材料发生疑问时,有权出资对事故责任、死亡证明书、残疾程度证明及相关材料进行重新审核。如属投保人、被保险人及受益人的故意欺诈行为,本公司有权追回已给付的保险金,并追究其法律责任。

四、如果被保险人或其受益人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两年内不提出书面申请,即视为自动放弃权益,本公司不再承担保险金给付责任。

2.11 第十一条 职业或者工种变更

被保险人变更其职业或者工种时,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应于十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本公司。被保险人所变更的职业或者工种,依照本公司职业分类其危险程度降低时,本公司自接到通知之日起按其差额退还未满期保险费;其危险程度增加时,本公司于接到通知后,自其职业变更之日起,按差额增收未满期保险费。但被保险人所变更的职业或者工种依照本公司职业分类在拒保范围内的,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所负保险责任自其职业或者工种变更之日起终止,但退还该被保险人未满期保险费。

被保险人所变更的职业或者工种,依照本公司职业分类其危险程度增加但未依前项约定通知而发生保险事故的,本公司按其原交保险费与应交保险费的比例计算并给付保险金。但被保险人所变更的职业或者工种依照本公司职业分类在拒保范围内的,本公司不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2.12 第十二条 被保险人的变动

一、投保人因在职人员变动需要加保的,应书面通知本公司,本公司审核同意并收取相应的保险费后,开始承担保险责任。

二、被保险人离职的,本公司对其所负的保险责任自其离职之日起终止,但退还其未满期保险费。 三、投保人的在职人员少于本合同规定的5人时,本公司可以解除本合同。解除本合同时,如果未发生过保险金给付的,可退还未满期保险费。

2.13 第十三条 合同变更、解除和终止

一、合同的变更: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经投保人、被保险人与本公司协商,可以变更本合同的有关内容。变更时应当由本公司在原保险单上予以批注或附贴批单,或由投保人和本公司订立书面协议。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投保人、被保险人住所或通讯地址变更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本公司。投保人、被保险人未以书面通知的,本公司将按本合同注明的最后住所或通讯地址发送有关通知,并视为已送达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 二、合同的解除

投保人在本合同成立后,可以书面通知保险人要求解除保险合同。 投保人要求解除合同时,应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保险单或保险凭证; 2、保险费缴费收据; 3、解除合同申请书;

4、投保人身份证明。

本公司自收到投保人解除保险合同的书面申请及相关材料之日起十五日内,无息退还未满期净保费。 三、合同的终止

本公司自接到投保人解除本合同申请之日起,本合同的保险责任即终止。

2.14 第十四条 争议处理

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由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从下列两种方式中选择一种:

一、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当地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保险单签发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篇四

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特点

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特点

  

改革开放以后,保险行业在我国复苏,随着三十多年的发展,我国保险市场规模在全世界已位列第六,人们的保险意识亦越来越强,不管是社会保险还是商业保险,对于百姓而言都已不陌生,购买的群体也越来越大。在保险行业中,有一种保险是既可以保障被保险人的权益,又能提升投保人团队凝聚力的,它就是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它是否真的具有这些特点,下面就让我们

来瞧一瞧。

什么样的保险称为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张先生在青岛的一家专门提供高层楼房玻璃外侧清洁服务的公司工作,我们都知道,高层楼房玻璃外侧清洁是一个高危险的行业,他们都要冒很高的风险来干活。据张先生介绍,即使是熟练工,有时候上工之前也会有些担惊受怕,不仅自己的生命受到风险威胁,家庭的经济来源也会受到威胁。不过张先生所在公司的老板陈老板很替员工着想,一面努力提升安全措施,一面提高员工福利,既保障员工的人身安全,又保障万一出事后其家庭的生活支出。其中一项受大家欢迎

的福利就是为全体一线员工购买了一份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意外身故保额50万元,附加保额为5万元的意外伤害医疗和每天40元的意外住院补贴。

从张先生公司的做法中我们不难看出,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是以企业为投保人,以员工这个团体为被保险人,在员工因意外事故伤残或死亡时,由保险人给付保险金的一种人身意外险。

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特点

从团体人身意外伤害险的投保人、被保险人及保险责任我们可以看出,团体人身意外伤害险相对于其他险种,有些自己的内在特点。

第一,保费低、保额高。由于它属于意外险的一种,所以低保费高保额也是它的特点之一;{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第二,可作为员工福利的一部分,提升团体凝聚力。特别是对于高风险行业,这是对员工最有效的保障之一;

第三,转移企业的财务风险。员工意外身故或伤残的赔偿、医疗支出,将由保险公司赔偿,降低企业的财务损失,转移财务风险;

第四,符合企业人才流动变化。它是以企业员工为被保险人,不要求合同期内被保险人不变,如果员工离职或者企业新招员工,可以随时向保险公司申请变更被保险人。

作为可提升团队凝聚力的一种有效手段,团队领导应当合理利用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以较低的支出获得较高的回报。

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篇五

人身意外保险

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篇六

驾乘人员人身意外伤害保险(2013版)条款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驾乘人员人身意外伤害保险(2013版)条款

第一部分 基本条款{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第一条 保险合同构成

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等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第二条 被保险人和投保人

一、被保险人

凡驾驶或乘坐机动车辆的自然人,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二、投保人

投保人应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被保险人本人、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的其他人。

第三条 受益人

本保险合同的受益人包括:

一、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订立本保险合同时,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指定一人或数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数人时,应确定其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受益份额的,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被保险人死亡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一)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

(二)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三)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且不能确定死亡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死亡在先。

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或者伤残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该受益人丧失受益权。

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但需书面通知保险人,由保险人在本保险合同上批注。对因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变更发生的法律纠纷,保险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投保人指定或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的,应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

二、残疾或其他保险金受益人

除另有约定外,本保险合同的残疾或其他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第四条 如实告知

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

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本保险合同。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保险人依据本条所述取得的保险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

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第五条 合同变更

一、在本保险合同有效期内,经投保人和保险人协商,可以变更本保险合同的有关内容。变更时应当由保险人在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予以批注或附贴批单,或由投保人和保险人订立变更的书面协议。

二、投保人住所或通讯地址变更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投保人未通知的,保险人按本保险合同所载的最后住所或通讯地址发送的有关通知,均视为已发送给投保人。

第六条 合同解除与终止

在本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可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解除合同,但保险人已根据本保险合同约定给付保险金的除外。

投保人解除本保险合同时,应提供下列证明文件和资料:

(一)保险合同解除申请书;

(二)保险单原件;

(三)保险费交付凭证;

(四)投保人身份证明或投保单位证明。

投保人要求解除本保险合同,自保险人接到保险合同解除申请书之时起,本保险合同的效力终止。保险人收到上述证明文件和资料之日起30日内退还保险单的未满期净保险费。

第七条 争议处理

一、因履行本保险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保险单载明的仲裁机构仲裁;保险单未载明仲裁机构且争议发生后未达成仲裁协议的,依法向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含港、澳、台地区,下同)法院起诉。

二、与本保险合同有关的以及履行本保险合同产生的一切争议处理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三、保险金申请人向保险人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第二部分 保险责任和责任免除

第八条 保险责任

一、在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期间内,保险人按照与投保人的约定对被保险人驾驶或者乘坐保险单约定的机动车辆期间遭受的以下四类风险中的一类或几类承担保险责任:

A类:被保险人驾驶非营运性质的机动车,在行驶过程中或为维护车辆继续运行(包括加油、加水、故障修理、换胎)的临时停放过程中遭受意外伤害;

B类:被保险人乘坐他人合法驾驶的非营运性质的机动车,在行驶过程中或为维护车辆继续运行(包括加油、加水、故障修理、换胎)的临时停放过程中遭受意外伤害;

C类:被保险人驾驶营运性质的机动车,在行驶过程中或为维护车辆继续运行(包括加油、加水、故障修理、换胎)的临时停放过程中遭受意外伤害;

D类:被保险人乘坐他人合法驾驶的营运性质的机动车,在行驶过程中或为维护车辆继续运行(包括加油、加水、故障修理、换胎)的临时停放过程中遭受意外伤害。

本保险合同所称意外伤害,指以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和非疾病的客观事件为直接且单独的原因致使身体受到的伤害。

二、在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保险单约定的风险,保险人按下列约定给付保险金:

(一)身故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以该次意外伤害为直接原因身故的,保险人按保险单所载该被保险人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且自该事故发生日起下落不明,后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法院宣告死亡的,保险人按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但若被保险人被宣告死亡后生还的,保险金申请人应于知道或应当知道被保险人生还后30日内退还保险人给付的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身故或被宣告死亡前保险人已给付本条款约定的残疾保险金的,身故保险金应扣除已给付的保险金。

(二)残疾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以该次意外伤害为直接原因致本保险合同所附《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中保协发〔2013〕88号)所列残疾之一的,保险人按本保险合同所载的该被保险人意外伤害保险金额及该项残疾所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残疾保险金。如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第180日时治疗仍未结束,按第180日的身体情况进行鉴定,并据此给付残疾保险金。如被保险人的残疾程度不在所附《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之列,保险人不承担给付残疾保险金责任。

当同一保险事故造成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时,应首先对各处伤残程度分别进行评定,如果几处伤残等级不同,以最重的伤残等级作为最终的评定结论;如果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等级相同,伤残等级在原评定基础上最多晋升一级,最高晋升至第一级。同一部位和性质的伤残,不应采用该标准条文两条以上或者同一条文两次以上进行评定。

对于不同保险事故造成的伤残,本次保险事故导致的伤残合并前次伤残可领较严重等级伤残保险金者,按较严重等级标准给付,但前次已给付的伤残保险金(投保前已患或因责任免除事项所致附件所列的伤残视为已给付伤残保险金)应予以扣除。

(三)保险人对被保险人所负身故保险金、残疾保险金的给付责任以保险单所载被保险人的意外伤害保险金额为限,一次或累计给付的保险金达到意外伤害保险金额时,保险人对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第九条 责任免除

一、因下列原因之一,直接或间接造成被保险人身故、残疾或支出费用的,保险人不

负任何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或伤害;

(二)被保险人自致伤害或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三)因被保险人挑衅或故意行为而导致的打斗、被袭击或被谋杀;

(四)被保险人违法、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五)被保险人因疾病导致的伤害,包括但不限于猝死、食物中毒、高原反应、中暑、病毒和细菌感染(意外伤害导致的伤口感染不在此限);

(六)被保险人因妊娠、流产、分娩导致的伤害,但意外伤害所致的流产或分娩不在此限;

(七)被保险人因药物过敏、整容手术、内外科手术或其他医疗行为导致的伤害;

(八)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九)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自然灾害事故以外的原因失踪而被法院宣告死亡的;

(十)被保险人不遵守有关安全驾驶或乘坐的规定;

(十一)被保险人驾驶超载机动车辆,因车辆超载引起的意外事故而遭受的伤害; (十二)被保险人从事高风险运动、参加任何职业或半职业体育运动期间,包括但不限于各种车辆表演、车辆竞赛或训练等;{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十三)任何生物、化学、原子能武器,原子能或核能装置所造成的爆炸、灼伤、污染或辐射;

(十四)恐怖袭击。

二、下列任一情形下,保险人对被保险人身故、残疾或支出费用的不负任何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被保险人精神失常或精神错乱期间;

(二)战争、军事行动、暴动或武装叛乱期间;

(三)被保险人醉酒或受毒品、管制药物的影响期间;

(四)被保险人酒后驾车、无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期间。

第三部分 保险期间、保险金额和保险费

第十条 保险期间

除另有约定外,本保险合同保险期间为一年,自保险单载明的起始日零时开始,至约定的终止日24时止。

第十一条 保险金额和保险费

一、本保险合同保险金额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在投保时约定。

二、投保人应该按照合同约定向保险人交纳保险费。

本保险合同约定一次性交付保险费或对保险费交付方式、交付时间没有约定的,投保人应在保险责任起始日前一次性交付保险费;约定以分期付款方式交付保险费的,投保人应按期交付第一期保险费。投保人未按本款约定交付保险费的,本保险合同不生效,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

如果发生投保人未按期足额交付保险费或不按约定日期交付第二期或以后任何一期保险费的情形, 从违约之日起,保险人有权解除本保险合同并追收已经承担保险责任期间的保险费和利息,本保险合同自解除通知送达投保人时解除;在本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按投保人已付保险费占保险单中载明的总保险费的比例承担保险责任。

第四部分 保险金的申请和给付

第十二条 保险事故通知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保险金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

上述约定,不包括因不可抗力而导致的迟延。

第十三条 保险金的申请

保险金申请人向保险人申请给付保险金时,应提交以下材料。保险金申请人因特殊原因不能提供以下材料的,应提供其他合法有效的材料。保险金申请人未能提供有关材料,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该申请的真实性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身故保险金申请

(一)保险金给付申请书;

(二)保险单原件;

(三)保险金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四)公安部门出具的被保险人户籍注销证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二级以上(含二级)或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身故证明书。若被保险人为宣告死亡,保险金申请人应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法院出具的宣告死亡证明文件;

(五)事发当地政府有关部门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的使、领馆出具的意外伤害事故证明;

(六)保险金申请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七)若保险金申请人委托他人申请的,还应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委托人和受托人的身份证明等相关证明文件。受益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由其监护人代为申领保险金,并需要提供监护人的身份证明等资料。

二、残疾保险金申请

(一)保险金给付申请书;

(二)保险单原件;

(三)保险金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二级以上(含二级)或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或司法鉴定机构出具的残疾程度鉴定诊断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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