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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保险公司 中国保险公司排名及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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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保险公司篇一

中国保险公司排名及分类

中国保险公司排名(排行榜)

1.中国人寿保险(集团)公司-保险集团控股公司

2.中国人民保险集团公司-保险集团控股公司

3.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保险集团控股公司

4.中国太平洋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保险集团控股公司

5.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险公司-人寿保险公司

6.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险公司-人寿保险公司

7.中国太平保险集团公司-保险集团控股公司

8.阳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保险集团控股公司

9.中华联合保险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保险集团控股公司

10.生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人寿保险公司

11.中国再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保险集团控股公司

12.美国友邦保险有限公司-保险集团控股公司

13.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财产保险公司

14.民生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耸俦O展?br />15.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财产险公司

16.合众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人寿保险公司

17.安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险集团控股公司

18.华泰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人寿保险公司

19.中意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人寿保险公司

20.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财产保险公司

21.幸福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人寿保险公司

22.信诚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人寿保险公司

23.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财产保险公司

24.正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人寿保险公司

25.中英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人寿保险公司

26.光大永明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人寿保险公司

27.嘉禾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人寿保险公司

28.国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人寿保险公司

29.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财产保险公司

30.华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财产保险公司

31.华夏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人寿保险公司

32.?及畈撇O展煞萦邢薰荆撇O展?br />

33.英大泰和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人寿保险公司

34.招商信诺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人寿保险公司

35.天平汽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财产保险公司

36.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财产保险公司

37.长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人寿保险公司

38.中美大都会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人寿保险公司

39.中银保险有限公司保险公司-财产保险公司

40.信泰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人寿保险公司

41.中宏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人寿保险公司

42.中邮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人寿保险公司

43.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财产保险公司

44.大众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财产保险公司

45.海康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人寿保险公司

46.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财产保险公司

47.联泰大都会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人寿保险公司

48.中德安联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人寿保险公司

49.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财产保险公司

50.恒安标准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人寿保险公司

一、保险集团控股公司(8家)

1、中国人民保险集团公司

2、中国保险(控股)有限公司

3、中国人寿保险(集团)公司

4、中国再保险(集团)公司

5、中国太平洋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6、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7、中华联合保险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人身保险公司}.

8、阳光保险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二、财产险保险公司(44家)

1、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

2、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3、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4、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5、太平保险有限公司

6、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7、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8、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10、华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11、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12、中银保险有限公司

13、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14、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15、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16、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17、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18、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19、民安保险(中国)有限公司

20、华农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21、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22、阳光农业相互保险公司

23、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人身保险公司}.

24、美国美亚保险公司上海分公司

25、天平汽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26、美国美亚保险公司广州分公司

27、上海安信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28、美国美亚保险公司深圳分公司

29、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30、美国美亚保险公司佛山分公司

31、美国联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32、爱和谊保险公司天津分公司

33、利宝互助保险公司

34、丰泰保险(亚洲)有限公司

35、日本东京海上日动火灾保险株式会社

36、苏黎世保险公司北京分公司

37、三井住友海上火灾保险有限公司

38、皇家太阳联合保险公司

39、日本财产保险(中国)有限公司(大连)

40、三星火灾海上保险(中国)有限公司

41、现代财产保险(中国)有限公司

42、法国安盟保险公司

43、安联保险公司

44、中意财产保险有限公司

三、人身险保险公司(64家)

1、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2、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3、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4、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5、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6、生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8、东方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9、民生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10、合众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11、华泰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12、信泰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13、长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14、中国人寿保险(海外)股份有限公司

15、嘉禾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16、中国人民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17、正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18、平安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19、华夏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20、瑞福德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21、昆仑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22、美国友邦保险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23、平安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24、美国友邦保险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

25、太平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26、美国友邦保险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

27、中国人寿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28、美国友邦保险有限公司佛山支公司

29、长江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30、美国友邦保险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31、美国友邦保险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

32、海康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33、美国友邦保险有限公司江门分公司

34、中美大都会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35、美国友邦保险有限公司东莞支公司

36、招商信诺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37、太平洋安泰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38、海尔纽约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39、恒康天安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40、联泰大都会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41、中宏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42、信诚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43、光大永明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44、中英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45、安联大众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46、恒安标准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47、金盛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48、中保康联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49、中法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

50、中意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52、中新大东方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53、首创安泰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54、信泰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55、瑞泰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56、英大泰和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57、国泰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

58、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59、中航三星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60、国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61、幸福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62、泰康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63、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64、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四、再保险公司(6家)

1、慕尼黑再保险公司

2、中国人寿再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3、劳合社

4、瑞士再保险公司 Swiss Re

5、中国财产再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6、德国科隆再保险公司

人身保险公司篇二

各人身保险公司业务统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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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人身保险公司业务统计表{人身保险公司}.

THE BUSINESS STATISTICS OF LIFE INSURANCE COMPANI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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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保险公司篇三

2013年1月人身保险公司保费收入排行榜

人身保险公司篇四

人身保险公司业务统计表

人身保险公司业务统计表

(年、季报通用)

单位名称:

行业类别:□□□□

{人身保险公司}.

单位所在地行政区域码:□□□□□□组织机构代码:□□□□□□□□-□ 统计登记证号:□□-□□□□□□

年第 季

表 号: 制表机关:文 号:有效期限:

计量单位:千 元填表人:

报出日期: 年 月 日

单位负责人: 部门负责人:

月 日

人身保险公司篇五

内蒙古人身保险公司

内蒙古人身保险公司

银行邮政代理保险业务费用监测暂行办法{人身保险公司}.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人身保险公司银行邮政代理保险业务(以下简称“银保业务”)费用管控,规范费用列支行为,进一步促进辖区银保市场健康发展,维护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秩序,保护保险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内蒙古保险市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银保业务费用,是指人身保险公司分支机构通过银行邮政代理渠道销售保险产品及提供相应管理服务所发生的各项支出。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自治区各人身保险公司。

第二章 费用核算

第四条 人身保险公司应对银保业务费用进行独立核算,并建立相应的评价机制。

第五条 人身保险公司应将银保业务费用根据其发生性质划分为固定分摊费用与业务变动费用。本办法主要监测业务变动费用,即与保险业务直接相关的各项费用,包括支付给银行邮政兼业代理机构的手续费、银保专管员的工资及奖

励支出、银保业务管理部门专属的业务管理费(包括但不限于:会议费、印刷费、耗材费、燃油费、管理人员成本、业务招待费、广告宣传费等费用)。

第六条 人身保险公司应根据审慎原则,科学制定银保业务的财务预算政策及业务激励政策,防止出现为了业务规模不计成本的非理性粗放式经营行为,切实防范费差损风险。

第七条 人身保险公司应根据上级公司下达的可使用费用指标与自身市场发展策略合理确定银保业务费用水平,确保相关费用列支符合法律法规和财务真实性的要求。

第三章 费用列支

第八条 人身保险公司列支银保业务代理手续费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支付对象应为与公司签订“总对总”或“省对省”(必须分别获得法人授权)兼业代理协议且具有保险监管部门核发的、有效的《保险兼业代理业务许可证》的银行邮政兼业代理机构。

(二)必须全额在“手续费支出”科目中据实列支,不得以其他费用支付手续费,不得在账外暗中直接或间接给予银行邮政兼业代理机构及其代理从业人员合作协议约定以外的利益。

(三)必须使用向内蒙古保监局报备的单一银行账户,

通过省级分公司统一转账支付,省级以下机构不得支付手续费,不得以现金支付手续费。{人身保险公司}.

(四)以具有合格的“保险中介服务统一发票”及“业务结算表”(逐笔列明客户姓名、险种、保单号、保费、手续费金额等内容)一并作为向银行邮政兼业代理机构支付手续费的原始入账凭证。

第九条 人身保险公司列支银保业务管理费(不含银保专管员的工资及奖励支出)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列支的相关业务费用必须真实发生、如实记录,并具有合格的费用发票或缴税单据。

(二)在支出会议费、培训费时,其会计凭证须附有相关经济事项发生的原始凭证,如签报、活动议程安排、人员签到表、住宿及车船机票等。

(三)支付对象不得为银保专管员、银行邮政兼业代理机构工作人员。

(四)单笔支付金额超过1000元以上的,应当通过银行转账方式支付,不得使用现金或现金支票。

{人身保险公司}.

(五)领取费用的公司人员不得向银行邮政兼业代理机构柜面人员及银行管理人员进行转支付。

第十条 人身保险公司列支银保专管员工资及奖励支出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支付银保专管员工资和奖励支出时,不得以未经

省级以上公司批准的发放标准、奖励方案等作为发放依据。

(二)支付对象为真实存在的银保专管员,不得虚列人员套取工资及奖励费用。

(三)银保专管员必须取得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证书,并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人身保险公司}.

(四)银保专管员工资及奖励支出均应通过银行转帐形式支付到个人专用的唯一的工资收款银行账户。

(五)公司不得将银保专管员工资卡集中管理。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 自治区级人身保险公司应当在每月10日前,以电子版和加盖公司公章的纸质表两种方式,向内蒙古保监局报送上月和本年累计的《人身保险公司银保业务费用明细表》(以下简称“费用明细表”)。

第十二条 内蒙古保监局根据各自治区级人身保险公司上报的费用明细表,按月对各公司以下费用指标进行监测:

(一)业务管理费比例=银保业务专属(不包括银保专管员工资及奖励)业务管理费÷银保业务标准保费收入;

(二)银保专管员工资及奖励支出比例=银保专管员工资及奖励支出÷银保业务标准保费收入;

(三)手续费比例=银保业务手续费÷银保业务标准保费收入;

“银保业务标准保费收入”为公司通过银行邮政代理渠道实现的不计犹豫期内撤单的标准保费收入。

第十三条 内蒙古保监局按季度,将各项费用指标较高或明显高于市场平均水平的保险机构,确定为重点监管或检查对象。

第十四条 对于费用列支行为违反本办法相关要求的保险机构,一经查实,内蒙古保监局将从严从重处理,并追究自治区级分公司相应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五条 人身保险公司应当按照本办法的相关规定,全面修订完善内控制度,提高费用管控水平,切实保证本办法的有效执行。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内蒙古保监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0年3月1日起施行。

附表:《人身保险公司银保业务费用明细表》

人身保险公司篇六

贵州省人身保险公司服务标准

附件1:

贵州省人身保险公司服务标准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基本服务规范

第三章 销售及承保服务

第四章 保全服务

第五章 理赔服务

第六章 回访及投诉

第七章 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提升贵州省人身保险公司服务质量,规范业务服务工作,保护投保人、被保险人及受益人的合法权益,树立保险业的良好形象,特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 贵州省辖内所有人身保险公司均应遵守本服务标准。

第三条 贵州省人身保险公司人身保险产品的销售、承保、回访、保全、理赔等业务活动,应当符合本标准的要求。

第二章 基本服务规范

第四条 保险公司的营业场所应当设置醒目的服务标识牌,对服务的内容、流程及公司和行业协会的投诉电话等进行公示,并设置投诉意见箱或者客户意见簿。

第五条 保险公司应当提供每日24小时电话服务,并且工作日的人工接听服务不得少于8小时。

保险公司应当对服务电话建立来电事项的记录及处理制度。

第六条 保险公司应在其网站、营业网点、所属代理网点公示、张贴《人身保险投保提示书基准内容》;不夸大保险产品收益、不混淆保险产品概念、不隐瞒合同重要内容、不篡改客户信息资料、不提供虚假产品信息。

第七条 保险公司与保险销售人员解除劳动合同或者委托合同,通过该保险销售人员签订的一年期以上的人身保

险合同尚未履行完毕的,保险公司应当告知投保人保单状况以及获得后续服务的途径。

第八条 各公司人员应遵循依法、从实、细致、专业、效率的基本准则,不越权操作,恪守职业道德,严守客户信息,对客户应使用规范服务用语,做到热情耐心、注重礼仪,严格执行公司各项操作规范。

第九条 柜面人员应保持仪容仪表大方,服务热情周到,行为举止符合职业要求,文明用语符合公司要求,柜面工作人员应佩戴或者在柜台前放置标明身份的识别卡。

第三章 销售及承保服务

第十条 保险销售人员通过面对面的方式销售保险产品的,应当出示工作证或者展业证等证件。保险销售人员通过电话销售保险产品的,应当将姓名及工号告知投保人。

保险销售人员是指从事保险销售的下列人员:

(一)保险公司的工作人员;

(二)保险代理机构的从业人员;

(三)保险营销员。

第十一条 保险公司应当按照中国保监会的规定建立投保提示制度。保险销售人员在销售过程中应对条款责任、责任免除、犹豫期、交费期限、退保损失、初始费用等条款重点内容向客户进行提示,应指导客户逐条阅读投保提示书并亲笔签名。

第十二条 保险销售人员向投保人提供投保单时应当附保险合同条款,并提醒投保人在投保单上填写准确的通讯地址、联系电话等信息。

第十三条 投保单、投保提示书等必须经投保人阅知和签名确认;有死亡保险责任的人身保险,须由被保险人在投保单上亲笔签名(被保险人是未成年人的由其监护人代签名)。销售人员不得代替客户签名,不得代交或垫交保险费。

第十四条 保险公司开办电话营销业务,在扣款前需经投保人书面确认,即以投保人亲笔签署的扣款委托书或者其他同意扣款的相关书面材料作为银行扣款依据,并应当告知投保人查询保险合同条款的有效途径。

第十五条 承保是指保险人在投保人提出要保请求后,经审核认为符合承保条件并同意接受投保人申请,承担保单合同规定的保险责任的行为。

第十六条 投保人提交的投保单填写错误或者所附资料不完整的,保险公司应当自收到投保资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投保人需要补正或者补充的内容。

第十七条 保险公司认为需要进行体检、生存调查等程序的,应当自收到符合要求的投保资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通知投保人。

保险公司认为不需要进行体检、生存调查等程序并同意承保的,应当自收到符合要求的投保资料之日起15个工作

日内完成保险合同制作并送达投保人。

第十八条 保险公司应当自收到被保险人体检报告或者生存调查报告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告知投保人核保结果,同意承保的,还应当完成合同制作并送达投保人。

第十九条 保险公司通过银行扣划方式收取保险费的,应当就扣划的账户、金额、时间等内容与投保人达成协议。

第四章 保全服务

第二十条 保全是指人身保险合同生效后,为了维持合同持续有效,保险公司根据合同约定或者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的要求而提供的一系列服务,包括但不限于保险合同效力中止与恢复、保险合同内容变更等。

第二十一条 适用范围:保全项目包括保险合同内容变更、投保人、被保险人地址及电话变更、增加附加险及续保、保险合同效力中止与恢复、解除合同、保单借款、可转换权益、保额增加权益、保险合同补发/换发、保险关系转移、保险合同代服务、生存给付、红利/利差的通知与给付等服务。

第二十二条 保全人员对客户保全申请涉及客户利益减少、增加交纳保险费和需支付手续费的,必须耐心细致向客户说明其原因。

第二十三条 保全服务申请途径:

1、客户个人在保险公司服务网点申请办理或通过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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