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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细解巧练答案】专家细解加盟连锁当事人的权益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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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崇文区检察院 孙玉明 张雪松

    特许经营业在国外造就了许多的大企业,诸如我们耳熟能详的肯德基、麦当劳等,都是特许经营加盟公司。

    随着我国经济发展,各种类型的特许经营和加盟连锁等商业形式越来越多,这种商业形式既有利于打造知名品牌,又有利于降低创业成本,分担创业风险,然而却被一些骗子利用。近日,崇文区检察院查办了一起利用虚假广告吸引招商加盟的案件。

    虚假广告吹出知名韩国品牌

    一段时间以来,在新浪、搜狐、央视网站、四川卫视、广东卫视、贵州卫视及多家报纸上,出现了大量的“青青草”品牌招商加盟广告。

    广告无一例外地声称,“青青草是青青草创始人、韩国著名时装设计大师金珊爱女士毕其一生的呕心力作”、“青青草为国际知名品牌,在韩国家喻户晓,在日本、马来西亚等国家备受追捧”、“拥有18000平方米的大型生产基地和4500平方米的综合服务大楼”、“已成功发展200多家专卖店及代理商,日营业额均在3000元以上”。

    而实际上,其广告内容大部分都是虚假的。“香港韩国青青草株式会社”是一个叫祝章的人自行在香港成立。后来,他又在北京注册了北京青青百合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利用“韩国青青草株式会社”给北京青青百合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授权,在大陆经营韩国品牌——青青草亲情服饰。

    祝章的公司没有服装厂,都是由其他工厂做,之后贴上“青青草服饰”标签。所谓“18000平方米的大型生产基地和4500平方米的综合服务大楼”,也只是租用了一个楼层,最多的时候也只有十几个人在这里办公,而所谓“加盟店日营业额均在3000元以上”更是祝章自己杜撰,与实情严重不符。

    广告宣传效应引来众多加盟商

    经过大量广告宣传,青青草亲情服饰很快在全国有了知名度,吸引了很多人加盟。据祝章归案后交代,其公司仅两年内一共与百余家代理、加盟商签订了合同,代理商、加盟店遍地开花,按店面的大小,收取每名加盟商1.8万元至9万元不等的费用,总计收取加盟费数额十分巨大。

    而大部分加盟商、代理商均是看到北京青青百合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的广告宣传后,才动心参与加盟、代理的。可他们在陆续交纳了加盟费、代理费、保证金一系列各种费用后,换来的并不是日均营业额3000元以上的销售业绩。

    按加盟商的说法,青青百合公司实际送来的服装,与网上展示的图片相差甚远。这些衣服款式过时,且存在开线、褪色、没有扣子等质量问题,有的上衣甚至两只袖子都不一样长。而加盟商要求退货时,青青百合公司却以各种理由推托。有的加盟商说,自己要的冬款一直没来,等了许久后却到了前一年的春秋款。而且这些服装价格高,款式也不是自己想要的。发展到最后,延期交货变成了基本上没有发货。

    绝大多数加盟商遭受了严重的经济损失。重庆加盟商王某等人忍无可忍,到北京报案。警方在祝章的住处将其抓获。

  “青青百合”构成虚假广告罪

    经审查,崇文区检察院以虚假广告罪对祝章提起公诉。法院认为,北京青青百合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违反国家规定,利用广告对商品进行虚假宣传,诱使王某等20余人参与加盟、代理,收取代理费、保证金等费用共计200余万元,情节严重;总经理祝章作为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已构成虚假广告罪,判处祝章有期徒刑1年,并处罚金1万元。

    有人觉得,青青百合公司是“诈骗”。

    检察官认为,青青百合公司主要在广告宣传、服装设计、生产等经营方面投入了大量人力及资金,且代理商与青青百合公司签订的合同中,未就供货数量、供货时间、款式数量等进行具体约定,无法认定青青百合公司不履行合同。同时,也存在部分代理商经营服装经验不足、租金高、店址位置不佳等原因。因此,从本案事实证据看,无法认定合同诈骗罪。

    而且,该公司生产的服装是否合格、是否系伪劣产品,因服装产品的特殊性,检验难度大,也无法认定其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根据刑法第222条规定: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违反国家规定,利用广告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宣传,情节严重的,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青青百合”为了招揽加盟商、代理商,在众多媒体上发布大量广告,进行虚假宣传,且违法所得高达230余万元(根据在案合同与收据、发票认定),受骗人数众多,达到情节严重程度,因此构成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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