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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盟店的,主体资格 “北京味绝贡鹅仔”,卖的是鹅还是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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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味绝贡鹅仔”,卖的是鹅还是鸭
加盟店的,主体资格 第一篇

  在金堂开“北京味绝贡鹅仔”加盟店的陈女士昨天给本报打进热线,讲述了她内心的挣扎。一个多月前,交足2万元加盟费后,她的店开张了。“当时我发现送来的货其实是鸭子,就马上打电话质问总代理。”陈女士说,总代理居然荒唐到让她给顾客说:“我们卖的这个在北京叫鹅,在成都就叫鸭子。”

 “我这人老实,从小到大没说过谎话,当时心里真的很难受。”后来有顾客问陈女士是鹅是鸭时,她都老实告诉别人,卖的就是鸭。她还想过把店招改成“北京味绝贡鸭仔”,但总代理说根本不必,只要生意好别管那么多。一方面是几万元的投入,一方面是摆明了“豁”顾客,陈女士内心备受煎熬。


  短时间内,“北京味绝贡鹅仔”就在云南、重庆、四川等地发展了近百家加盟店。然而,最近不少加盟商向本刊反映,该店涉嫌虚假宣传、违规加盟、欺诈消费者。目前,成都的4家加盟商已经联合向公安局报案。
  混乱:加盟店也做加盟
  今年8月11日,成都的张先生加盟的“北京味绝贡鹅仔”连锁店在成都晋吉北路开张。这个店总共花了7万元资金,包括3万元加盟费、1万元装修费、2万元店铺转让费和1万元半年付的房租。不料,生意仅维持了一个月就被迫关门。张先生感觉自己被骗了,“他们没有公司、没有总店、打电话又不接。”他回忆说,签订协议书时,四川地区联系人朱静怡在收下他3万元加盟费后表示,按惯例她不打收条。
  记者看到,在协议书上,并没有提到“北京味绝贡鹅仔”的名字,甲方签名也是“朱静怡”。
  魏女士的加盟店也只经营了两个月,她说,“北京味绝贡鹅仔”在闹市经常出现排队购买的现象,很有可能是人为制造的,目的就是吸引人加盟,收取加盟费之后就撒手不管。日前昆明媒体曝出其排队的价格为5元一个小时。
  调查中,记者发现四川地区的加盟费极为混乱,从1~3万元不等。除朱静怡外,衣冠庙店付先生也在发展加盟商。据悉,付先生是在朱静怡处加盟的,而他为了尽快回收费用,也开始发展新的加盟商。     欺诈:“鹅仔”全是鸭冒充
  记者花17元钱买了一只鹅仔,发现鹅仔已经被剁去头、翅膀和脚掌等明显特征,看不出是鸭还是鹅。
  加盟商称每只鹅仔生鹅有1.6公斤重,利润有6元,而按照市场价,光一只1公斤左右的鹅仔就需要17.9元,商家岂不亏死?
  加盟商张先生承认,他其实一直卖的都是鸭仔。“店开张后,冻库送货过来,我才看到箱子上写的是冻鸭。”张先生说,“负责人告诉我,做鹅成本都不够,还让我把箱子压平后翻一面,别给消费者看见。”
  “北京味绝贡鹅仔”宣传单广告中还称,该食品“始创于康熙年间,1795~1801年嘉庆帝赐封为御用贡品”,自称中华老字号,是百年老店。然而,真实情况怎样呢?
  记者致电北京市商务局及北京市餐饮美食协会,这些部门都答复,根本没有“味绝”这个老字号。记者从北京114查号台查询“北京味绝贡鹅仔公司”信息时被告知没有这个单位。
  中柱律师事务所邓艾律师认为,根据国务院第485号令通过的《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北京味绝贡鹅仔”并不具备发展加盟店的主体资格。
  截至记者发稿日,四川省商务厅已介入调查。四川、重庆、云南的多家加盟店也更换了门头,有的直接将“鹅仔”两字覆盖,有的把“鹅仔”改成了“鸭仔”,而四川地区负责人朱静怡和昆明地区负责人桑先生依然不知所踪。

     新闻链接:

     这段时间以来,在昆明的大街小巷冒出了这样一种食品,“北京味绝贡鹅仔(以下简称味绝)”,该品牌以连锁店的方式迅速扩张,

  

怎样调解直营店和加盟店矛盾的方法
加盟店的,主体资格 第二篇

  1.制订合理的销售半径

  距离能产生美,也能减少不少矛盾。让直营店和加盟店保持一定的销售距离,可以避免最直接的近距离利益和客源冲突。也就是说,在一定方圆范围内,最好不要让直营店和加盟店同时出现。不同行业的店与店之间的合理销售半径是不一样的,必须参考当地的经济水平、主体消费人群、消费习惯等因素来制定合理的销售半径距离。

  比如在一个城市的同一条主流商业街,如果你的产品市场容量很大,你希望开设两家以上的店,那这两家店最好都由公司来统一自营,或者都交给同一个加盟商来开设。如果是在小范围内自营店和加盟店并存的情况,双方最好协商由其中一方退出。

  2.严格进行价格规范

  前面说过,价格是最容易产生利益冲突的因素。这需要企业有严格的价格保障体系,才能避免直营店与加盟店的直接价格冲突。自营店一定要对价格实行自律,同时公司也要对加盟店的价格实行控制,并严格防止变相降价的行为。双方可以约定最低零售销售价格(或折扣),谁也不得随意突破价格底线。价格保护最重要的是加强价格管理的力度,比如对加盟店可以收取一定的经营保证金,以便对加盟店的价格进行约束和规范,对加盟商擅自违反价格政策的行为要进行坚决处理,以使其能自觉遵守价格约定,从而维护品牌的整个价格体系不受冲击。

  3.统一终端形象建设

  直营店和加盟店要保持竞争力的一致,形象上的统一很重要。但一些加盟商往往因为理念及自身实力等原因,导致加盟店在形象上无法和公司自营店统一,装修档次上也不如公司的自营店。这就需要企业在挑选加盟商时要慎重,而且在经营理念方面能经常给予引导,经常组织督导和培训人员进行跟踪管理,加强终端形象、服务的统一。

  4.保持促销活动的统一步调

  自营店和加盟店,其中的一方做促销,往往很容易对另一方的销售构成冲击。比如在商场或自营店促销期间企业应该通知加盟店同步进行一些促销活动,或者视促销规模给予加盟店一定的促销补贴。自营店在操作特价活动的时候也应该视情况给加盟商提供一些有效的特价商品等。而企业也可以一要求加盟店在有促销活动推出时,应该报公司批准备案,而不得擅自操作促销活动。

  5.科学地进行货品品类管理

  在货品品类、货品陈列方面,加盟店往往会处于劣势。因此,企业应针对加盟商制定比较合理的退换货政策,鼓励加盟店大胆增加货品种类和陈列数量,增强其竞争力。并能有效指导加盟店优化组合货品的结构,加快货品流通率。也有部分厂家采用加盟店和直营店销售不同规格、型号的产品的方法,这样则可以避免最直接的销售冲突。

  在当今的市场环境下,直营和加盟店这两种方式都有其合理性和局限性,在很多行业这两种终端模式也将在一定范围内长期共存,企业如何加强管理和协调它们之间的关系,应是市场工作的重中之重。

  

登康母婴店加盟费多少钱?登康母婴店加盟条件
加盟店的,主体资格 第三篇

  母婴生活馆加盟店也不失为创业的好办法,而母婴生活馆行业的登康母婴店品牌值得您的关注。那么一起看看登康母婴店加盟费多少钱?登康母婴店加盟条件有哪些?作为昆明登康幼儿用品有限公司旗下的品牌,登康母婴店诞生于2009年,只要是以销售母婴生活用品的企业,拥有丰富的经营管理经验。对于这样一个极具品牌实力的,以及倍受消费者们喜爱的品牌。下面就让创业第一步网小编告诉你登康母婴店加盟费要多少钱,让你对知道登康母婴店加盟的相关知识,希望对你的创业有所帮助,注意,因为不同时间和地点的原因,加盟费和投资金额会有所不同,表格中的投资金额数据仅供参考。

登康母婴店加盟费用:
加盟级别 北上广深 省会城市 地级城市 县级城市
店铺面积 200㎡ 190㎡ 180㎡ 170㎡
房租费用 5.6万元/月 3.42万元/月 2.52万元/月 1.19万元/月
装修费用 800元/㎡ 700元/㎡ 600元/㎡ 500元/㎡
设备费用 6万元 6万元 5万元 5万元
首批进货费 12万元 10万元 9万元 8万元
广告宣传费用 2万元 1.5万元 1万元 0.8万元
开业费用 1.5万元 1万元 0.8万元 0.6万元
人员工资 3300元/月/人(10人) 2200元/月/人(10人) 1800元/月/人(9人) 1200元/月/人(9人)
水电杂费 1600元/月 1500元/月 1400元/月 1200元/月
流动资金 27万元 17万元 12万元 7万元
总投资费用 73.56万元 54.57万元 42.88万元 32.29万元
以上投资费用为预估,可能会与实际情况有所差别,仅供参考。

  

  费用往往是投资者加盟过程中最担心的问题,现在看了以上登康母婴店的费用介绍,相信可以让投资者们释怀了吧!既然没有什么担心了,那就赶快行动加盟吧!或者点击”获得更详细的加盟信息!

  登康母婴店加盟费及总投资金额预计:32.29万元以上(此数据仅供参考,请根据您当地情况制定投资计划!)

  登康母婴店加盟公司简介

  “昆明登康婴幼儿用品有限公司”是一家专注致力于婴幼儿及孕妇产品的销售和服务的专业公司。公司自1996年创立以来,一直秉承“以顾客为中心,提供优质产品,提供专业服务,倡导健康育儿”的经营理念,十多年来一直专注于婴幼儿用品的拓展与探索,在不断的积累和创新过程中,日渐形成了公司独特的经营特色和经营优势。目前,我公司共有“登康婴用”自营连锁门店昆明地区六家,高端百货店“登康”形象专柜四家,共服务云南省各地级市县分销客户260多家,代理有“贝亲”、“合生元”、“康贝”、“NUK”、“布朗博士”、“圣宝度伦”、“英氏”、“和光堂”、“三洋”、“保宁”、“维蕾德”等60多个国内外知名品牌产品,与全国140多家供应商建立了直接的购销关系,产品销售和服务覆盖到云南省各地区,是西南地区最专业的专业性母婴销售及服务机构,目前已覆盖云南,成都,重庆,上海……为天下妈妈提供更为安全、专业、便捷的服务,登康带你一起走向全新的登康育儿时代!

  登康母婴店加盟市场分析

  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和人们生活水平的不不断提高,使家长们为了孩子,可以说不惜一切代价,花多少钱都舍得。根据网站调查资料显示,母婴家庭中,婴儿消费平均占家庭整体消费的60%左右。婴童消费稳定占据家庭投入的主体。登康母婴店用品丰富,迎合市场发展。

  如今,我国的母婴行业在经历了近两年的大力发展后,已经初步完成了系统划分和专业划分大发展的市场状态。能够为婴儿加强和改善体质的婴儿保健服务,备受家长们的追捧。登康母婴店,婴儿保健服务中的王牌服务——婴儿泳疗,也成为了黄金投资项目。

  随着计划生育政策的放宽,生育高峰期已经来到,每年有十几万的新生儿,母婴市场孕育无穷的商机。登康母婴店,品牌响亮,父母认可,轻松开拓市场。

  登康母婴店加盟成功案例

  家庭主妇在家赚钱好项目有哪些?下岗工人创业让她成功当老板,变成有钱人。张慧敏下岗后,经过多方考察后,加盟了登康母婴店,从此开始了创业之路。下岗工人创业经营优家母婴用品2年多,她从加盟商变成代理商,用执着和真情演绎了一场从下岗工人到老板的华丽转身。

  登康母婴店加盟优势突出,加盟总部提供开店选址,店铺装修,开店指导等一系列培训支持,登康母婴店厂家供货,没有中间环节,直接提高了利润。

  张慧敏凭借着登康母婴店总部的实力让从一家加盟店变成二家、不断扩大,成为代理商后,年收入非常令人可观,让她变成有房有车一族。

  登康母婴店加盟专家点评

  登康母婴店加盟费多少钱?现如今,随着母婴市场越来越大,登康母婴店给了广大投资者发财的机会,现全面招商。母婴用品加盟哪家好?登康母婴店怎么样?登康母婴店,让你在2016年财源滚滚,坐享财富人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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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登康母婴店加盟费多少钱?登康母婴店加盟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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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盟商管理制度
加盟店的,主体资格 第四篇

加盟商管理制度

本着携手双赢,互惠互利的理念,为了明确**公司与加盟商之间各自的责任、权力和利益的问题,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一、加盟商资格

1、有意致力于**行业,拥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度和个人品质,并且认同**公司的品牌文化和企业价值观;

2、有必要的资金实力、较好的经营管理能力和可持续开发市场的能力;

3、有强烈的品牌意识、服务理念和主动配合公司总部规范化管理理念。

二、加盟流程

三、加盟政策

1、筹备支持:公司将向加盟商提供有价值的开店评估,包括投资预算、营运成本、业绩预估、利润回报、选择评估等前期开店的市场可行性评估,降低投资风险;参与当地市场调查;进行专卖店地段评估;市场竞争环境等系列可行性分析,确保品牌成功导入;

2、装修支持:公司从选址开始,从图纸测绘、效果模拟、装修要求、施工注意等各个方面,从全局到细节,给予专业的指导与帮助,提供细致的服务,公司将在终端正常运营后给予装修补贴;

3、培训支持:公司将向加盟商及其员工提供专业的产品知识、陈列技能、专卖店管理的各项培训工作,并在开业期间及后期管理,定期与不定期给予提供各类专业培训支持。同时,公司免费提供《产品知识手册》、《店长手册》、《导购手册》、

《陈列执行手册》;

4、产品支持:公司将结合店铺的实际情况,给予产品方面配货指导、价格指导、库存指导等;公司在不同季节、不同节假日、周年庆等时节提供丰富多彩的促销产品、礼品供加盟商选择,以达到促销的效果。

5、营销支持:公司结合当地的消费实情及店铺的销售情况,策划全年的营销方案,包括开业、节日、换季等不同的时节、春秋两次大型促销等营销方案,帮助加盟商把握市场动态及销售契机,提高销售业绩;

6、巡店支持:公司派市场督导定期进行专业的店铺陈列指导和帮助,提升店铺的视觉效果, 维护品牌形象,帮助加盟商分析解决终端实际遇到的问题;

7、广告支持:公司将在全国范围内定期投放品牌推广广告,提高品牌知名度、美誉度;加盟店的,主体资格

8、物流支持:公司将免费为客户提供最合适的物流配送方式,为加盟商的货品安全、准时到达提供最有效地保障;

9、零库存支持:商品在3个月内在不影响第二次销售的情况下可100%调换;

10、激励机制:加盟商在完成约定的销售指标任务,公司将给予加盟商相应比例的返点作为奖励。

四、加盟商职责

1、遵守本制度的有关规定,并服从**公司的统一规划及管理,接受公司的日常督查;

2、在加盟合同约定区域内积极宣传和推广**品牌,并积极开发拓展市场;

3、加盟商是**公司在加盟区域内渠道、市场、客服的主体,承担销售、服务等事项;

4、无论加盟合同终止与否,均须保守**公司的商业秘密,否则将追究其法律责任;

5、加盟商负责加盟区域市场调查和分析,及时反馈市场各类信息;

6、每个加盟商都要完成一定的任务。每年考察一次,接受**公司年度审核;

7、如果加盟商之间发生冲突,必须服从公司的协调。

五、解除、推出、转让机制

1、解除机制:即由于加盟商违反相关规定或公司因发展需要提出和加盟商解除加盟合作关系。

1.1当加盟商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公司可提出与加盟商解除合作关系:

1.1.1缺少必要的加盟条件;

1.1.2因故意或过失而出现重大违反条款;

1.1.3违反相关规定且经公司劝告不能改正及不予以确实答复;

1.1.4加盟商财务状况恶化、经营不景气不能正常经营的;

1.1.5加盟商未经公司同意私自停止营业;

1.1.6损害**品牌形象、声誉、信用的言行。

1.2加盟解除过渡期为30天。解约过渡期满,如加盟商无违反法律法规经营和有损于**品牌形象的行为,则于解约过渡期满的15天内返还加盟保证金;如由于加盟商违反法律法规经营和损害**品牌形象,则**品牌有权没收加盟保证金及追究由此造成的经济和品牌损失。

2、退出机制:即由于加盟商自身原因,提出与**取消加盟关系。

2.1加盟商如需退出加盟,需提前60天向**提出书面申请,经**进行情况调查,如加盟商无违反**加盟商制度,无损害**形象、声誉、信用的行为,**允许加盟

商退出加盟。

2.2加盟退出过渡期为30天。退出过渡期满,如加盟商无违反法律法规经营和有损于**品牌形象的行为,则于退出过渡期满的15天内返还加盟保证金;如由于加盟商违反法律法规经营和损害**品牌形象,则**品牌有权没收加盟保证金及追究由此造成的经济和品牌损失。

3、转让机制:即由于加盟商自身原因,提出将加盟区域经营权转让给其他加盟商。

3.1加盟商经营一段时间后,如需转让给他人经营的,在其与**无任何债权、债务的前提下(如有债权债务未清的,则不具备转让资格,**可根据实际情况将该授权加盟地区的加盟经营权收回,解除加盟),原加盟商可提出书面申请给**,待审核认可后,加盟商才可办理相关转让手续,否则转让无效。

六、附则

1、**公司拥有本制度解释权并监督执行。

2、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有关规章制度和双方协商的补充文件办理。

3、加盟商必须自觉接受本制度约束,若有违反本制度,**公司有权终止加盟,解除加盟关系。

4、**公司与加盟商之间产生纠纷的,由双方协商解决,如未能协商一致的,则由**公司所在地法院裁定。

5、本制度作为加盟合同之附件与加盟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加盟店定义
加盟店的,主体资格 第五篇

所谓的加盟,就是该企业组织,将该服务标章授权给加盟主,让加盟主可以用加盟总部的形象、品牌、声誉等,在商业的消费市场上,招揽消费者前往消费。而且加盟主在创业之前,加盟总部也会先将本身的know-how、技术…等经验,教授给加盟主并且协助创业与经营,双方都必须签订加盟合约,以达到事业之获利为共同的合作目标;而加盟总部则可因不同的加盟性质而向加盟主收取加盟金、保证金以及权利金等。

加盟店是公司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展示公司形象及产品形象的窗口,是信息传递与搜集整合中心,是顾客便利购物的场所,是公司直接面对消费者的结合部,是进行市场辐射、规范市场运行的基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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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负责本地域市场的拓展,产品销售和售后服务; 负责本地域消费顾客的信息反馈; 负责本地域企业组织的文化宣传和产品宣传; 负责向企业组织提供市场需求信息及企业组织所需的各种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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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盟店的管理

 加盟店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不得参与非法经营活动。 加盟店必须遵守社会公德、维护公司形象、认真履行加盟店职责,严禁夸大公司优越性,严禁攻击、轻视其他公司及相关产品、品牌。

加盟店必须尊重客户选择,不得强买强卖、随意降价抬价、不得夸大、失实宣传

产品功效。

 加盟店所属区域接受市场管理人员和公司的管理。

 加盟店如违反公司规定进行其他经营活动的,造成的一切经济、法律责任自行负

责,公司视情况作出警告、通报批评、取消加盟店资格的处理。

 加盟店在业务操作中,各种销售报表填写必须规范、符合要求,如出现差错,一

切责任由本店和市场管理人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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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营店和加盟店是目前当今消费终端的两种主要构成模式,直营店是由厂家直接开设的,而加盟店则是厂家招募的利益共同体。他们之间的关系就象同父异母的两个兄弟,

处得好的可能会非常融洽,但绝大多数店之间似乎总免不了有些磕磕碰碰,成为冤家。 直营和加盟的矛盾是如何产生的?

目前,很多企业是采用加盟和直营模式并存的,特别是在同一个区域,这两种模式并存的矛盾就会很明显地暴露出来了。我们先看看矛盾是如何产生的:

价格冲突

价格是产生矛盾的最敏感的因素,最直接的矛盾往往是从价格开始的。因为竞争的存在,为了争取顾客,直营店或加盟店的一方常常会把降价当作竞争的重要手段。

货品冲突

在货品陈列方面,直营店往往拥有较多的资源优势,能够最大限度的陈列公司的所有产品。此方面所产生的销售力要强于加盟店。特别一些紧俏货品的支配方面,自营店往往拥有更多的主动。

形象、服务和理念等的冲突

直营店能直接诠释公司的理念,展现公司的品牌形象和服务规范,而加盟店在些这方面的表现力度相对要有所欠缺。导致品牌在两类终端无法和谐统一。

人为的矛盾

一些直营店的管理人员和加盟商很容易因为各自利益的问题而站在对立面上,生成一些其它的矛盾。

说到底,矛盾是产生在利益冲突的基础上的,作为企业或者分公司的市场管理者们,关键是看我们如何来协调他们的关系,如何来维系二者之间的均衡。既要保证自营店的利益和发展,又要兼顾加盟商的情绪和利益,维系加盟商的忠诚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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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合理的销售半径

距离能产生美,也能减少不少矛盾。让直营店和加盟店保持一定的销售距离,可以避免最直接的近距离利益和客源冲突。也就是说,在一定方圆范围内,最好不要让直销店和加盟店同时出现。加盟店的,主体资格

不同行业的店与店之间的合理销售半径是不一样的,必须参考当地地经济水平、主体消费人群、消费习惯等因素来制定合理的销售半径距离。

比如在一个城市的同一条主流商业街,如果你的产品市场容量很大,你希望开设两家以上的店,那你就最好这两家店都由公司来统一自营,或者都交给同一个加盟商来开设。如果已经存在小范围内自营店和加盟店并存的情况下,双方最好协商由其中一方退出。

广东某知名餐饮连锁企业在广州市场是这样操作的:以行政区域为单位,在东山区由公司直接开设自营店,而其它几个区则每个区设立一名加盟商,加盟商只能在自己的区域内开设分店。有效保持各自的距离,以免相互争夺客流。

严格进行价格规范

前面说过,价格是最容易产生利益冲突的因素。这需要企业有严格的价格保障体系,才能避免直营店与加盟店的直接价格冲突。

自营店一定要对价格实行自律,同时公司也要对加盟店的价格实行控制,并严格防止变相降价的行为。双方可以约定最低零售销售价格(或折扣),谁也不得随意突破价格底线。 价格保护最重要的是加强价格管理的力度,比如对加盟店可以收取一定的经营保证金,以便对加盟店的价格进行约束和规范,对加盟商擅自违反价格政策的行为要进行坚决处理,以使其能自觉遵守价格约定,从而维护品牌的整个价格体系不受冲击。

某洗衣连锁店进入每个省会城市都会预先开设一家直营店,然后再进行加盟商的招募,所以几乎在每个省会城市都有直营店和加盟店并存。但它们各店的服务价格却一直控制得很好。因为总部在和加盟商的合同上都明确约定了洗涤所有服装种类的最低价格,并对贵宾折扣卡的发放都进行了严格的限制。而且总部的人经常会以顾客的身份去各加盟店进行明查暗访,一旦发现有违反价格政策的加盟店,就会处以1000~3000元的罚款,所以,很多城市即使开设了七八个加盟店也能和平共处、相安无事。

统一终端形象建设

直营店和加盟店要保持竞争力的一致,形象上的统一很重要。但一些加盟商往往因为理念及自身实力等的原因,导致加盟店在形象上无法和公司自营店统一,装修档次上也不如公司的自营店。这就需要企业在挑选加盟商时候要慎重,而且在经营理念方面能经常给予引导,经常组织督导和培训人员进行跟踪管理,加强终端形象、服务的统一。

保持促销活动的统一步调

自营店和加盟店,其中的一方做促销,往往很容易对另一方的销售构成冲击。比如在商场或自营店促销期间企业应该通知加盟店同步进行一些促销活动,或者视促销规模给予加盟店一定的促销补贴。自营店在操作特价活动的时候也应该视情况给加盟商提供一些有效的特价商品等。而企业也可以要求加盟店在有促销活动推出时候,应该报公司批准备案,而不得擅自操作促销活动。

康师傅的业务人员分成两大块:直营业代和经销业代。分别负责直营卖场和经销商的管理。商超类卖场一般由直营业代负责,记得曾经在东莞家乐福做促销活动时候,一天就卖空了满满两个大货架的货,需要紧急配货,而广州的分公司又来不及调货过来。所以业代只好加盟店的,主体资格

找东莞当地的经销商商量借货,经销商就很愿意配合,马上从仓库调了很多货物送到卖场。因为公司在促销活动同期,已经给了经销商相应的补偿(公司自营店促销期间,经销商可以享受买十赠一的优惠),让他的利益并没有因公司促销而受到损害。

科学地进行货品品类管理

加盟店的,主体资格

在货品品类、货品陈列方面,加盟店往往会处于劣势。因此,企业应针对加盟商制定比较合理的退换货政策,鼓励加盟店大胆增加货品种类和陈列数量,增强其竞争力。并能有效指导加盟店优化组合货品的结构,加快货品流通率。

也有部分厂家采用加盟店和直营店销售不同规格、型号的产品的方法,这样则可以避免最直接的销售冲突。

在当今的市场环境下,直营和加盟店这两种方式都有其合理性和局限性,在很多行业这两种终端模式也将在一定范围内长期共存,企业如何加强管理和协调它们之间的关系,应是市场工作的重中之重。

加盟合同纠纷案例
加盟店的,主体资格 第六篇

篇一:张丽诉河南大唐通宝珠宝有限公司、邓博明、樊正进加盟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张丽诉河南大唐通宝珠宝有限公司、邓博明、樊正进加盟合

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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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新民初字第953号

民事判决书

原告张丽,女。

被告河南大唐通宝珠宝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紫金山百货大楼华欣商务1006室。 法定代理人邓博明,该公司经理。

被告樊正进,男。

被告邓博明,男1975年10月生。

原告张丽诉河南大唐通宝珠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河南大唐通宝)、邓博明、樊正进加盟合同纠纷一案,我院于2008年11月25日作出一审判决,被告河南大唐通宝不服一审判决,向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撤销原判决,发回我院重审。我院于2009年8月31日立案审理。三被告在举证期限内提出管辖权异议,经审查,不符合法律规定,依法裁定驳回。三被告对管辖权异议裁定不服,提出上诉,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三被告的上诉。后依法另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4月29日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方丽、任卫国,三被告委托代理人袁明红到庭参加诉讼。

原告张丽诉称,我在新蔡县经营福源超市,为扩大经营收入,2007年2月2日,我与三被告委托代理人杨宝亮在新蔡县签订“大唐通宝”珠宝经营合同。经营期限为2007年2月12日至2008年2月12日,我按照合同要求装修店面,宣传“大唐通宝”在新蔡县的销售信息,并在被告的支持和指导下,开展了以下几项活动:通过新蔡县移动公司发短信广告;在新蔡县主要街道两侧安装一年的“大唐通宝”广告牌;通过新蔡县电视台播放流动广告字幕50天和“大唐通宝”专题片。上述三项广告活动我花费近3万元。经营过程中,被告依加盟合同派专人到新蔡县培训我的销售人员,传授销售技巧。培训后,我的销售额显著增加,之后,被告再未派人到新蔡县培训,由于缺乏销售技巧,致使我的销售没有大的起色。合同到期后,被告以我经营不善为由,拒绝续签加盟合同。2008年4月8日,我的丈夫任卫国与被告结算退货款。按合同约定,我支付被告购货现金8次,总额为83009元,退给被告产品价值53644元,扣除被告抵作广告、装修费的产品价值14000元,退货金额为39644元,加上合同约定的按进货额应返给我的返点金额12142元,被告应退还我现金51786元,被告应赔偿我各种损失8万元。

三被告委托代理人辩称,原告不具备诉讼主体资格,三被告与本案无关。新蔡县法院无管辖权。原告与大唐通宝(香港)国际珠宝连锁有限公司合同到期,双方已结算完毕。 原告为支持自己的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材料有:

1、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及张丽的身份证复印件;

2、加盟合同1份;

3、公司注册证书;

4、注册申请受理书;

5、河南大唐通宝公司基本情况;

6、河南大唐通宝公司关于扣除新蔡县加盟商广告及装修支持的说明;

7、大唐通宝配货单、退货单、配货金额明细表等共计37页;

8、大唐通宝加盟商退出连锁机构结算表;

9、移动公司发短信广告费用发票1张;

10、协议1份及发票1张;

11、广告播出协议1份及发票1张;12、杨xx、任xx、郑xx的调查笔录各1份;

13、樊正进、邓博明名片2张;

14、加盟手册1份;

15、租赁合同1份;

16、大唐通宝各地加盟商加盟联系方式1份;

14、加盟店效果图1份;

三被告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材料有:

1、加盟合同1份;

2、大唐通宝(香港)国际珠宝连锁有限公司注册证书;(复印件1份)

3、大唐通宝(香港)国际珠宝连锁有限公司加盟商2007年4月5日、4月14日、4月16日、4月21日配货金额明细表。

4、结算终结书;

5、大唐通宝(香港)国际珠宝连锁有限公司的情况说明;

经审理查明,2007年2月2日,原告张丽的儿子任成斌与大唐通宝(香港)国际珠宝连锁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杨宝亮签订加盟合同一份,双方约定了明确的权利义务,其中合同中第四条第一项约定,装修支持:乙方(原告)按照甲方同意要求装修,并经甲方验收后,按照每次进货金额的8%报销装修费用(以产品冲抵),直接报销完核定的装修费用;广告支持:甲方除在国内、省内及行业各主流媒体周期性不间断地宣传外,并按乙方每次进货的20%给予广告支持(以产品冲抵),并鼓励乙方在授权区域内通过各种媒体、采取各种形式来宣传扩大自身的影响,提高自己的知名度和美誉度,增强竞争力,经甲方同意所支持的宣传费用,超出乙方提取广告支持部分,甲方报销50%(以产品冲抵),第3项约定,培训支持:甲方负责不定期对乙方导购人员进行产品专业知识培训和营销技巧方面的专业系统培训,每年不得低于四次,每次不得低于五天,每季度不少于一次。合同签订后,被告只到原告处进行两次产品专业知识和营销技巧方面的专业系统培训。原告共进货8次,现金交易额为84888元。合同到期后,被告以原告经营不善为由,让原告退出连锁机构,原告退货价值为53644元,原告已领取3359元,被告下欠原告50285元。原告支出各种广告费用共计23600元,装修费用共计13000元。

另查明,河南大唐通宝与大唐通宝(香港)国际珠宝连锁有限公司大陆区办事处同在郑州市金水区紫荆山百货大楼华欣商务1006室办公,两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也在同一办公室,共用接待室。河南大唐通宝的财务会计杨利玲,也是大唐通宝(香港)国际珠宝连锁有限公司大陆区办事处财务部负责人。郑州市金水区紫荆山百货大楼华欣商务1006室办公租赁人为河南大唐通宝。

本院认为,被告河南大唐通宝明知大唐通宝(香港)国际珠宝连锁有限公司大陆区办事处不具备在大陆地区进行经营活动的主体资格,不能从事经营活动。被告河南大唐通宝珠宝有限公司未成立即以该公司的名义从事经营活动,被告河南大唐通宝珠宝有限公司成立后并已实际履行,应为直接责任人,是本案的适格被告。原告经营的福源超市为家庭经营,原告之子与被告签订合同,事后经原告追认,并实际履行,因此原告主体适格。原被告的加盟合同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且已实际履行,是有效合同。依据原、被告合同约定,被告河南大唐通宝在同意退货后,应全部返还原告退货款,因此原告要求被告退还的理由正当,证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但赔偿数额应以实际欠货款50285元为准。原告要求被告赔偿损失57185元,其中包括装修费用和广告费用,原告的装修费用、广告反点被告应支付原告34888×28%=9768元,原告的各种广告费用被告应支付84888×20%=16977元,超出原告提取广告支持部

分被告应支付23600-84888×20%=6623×50%=3311元,且该项费用原告已实际支出,被告已默认,销售奖励损失84888×3%=2546.64元,应予支持。由于被告培训不及时到位的原因,致使原告的货物没有销售的可得利益被告应适当赔偿10000元,上述三项合计,被告应赔偿原告的损失为25625.64 元。原告要求被告樊正进、邓博明承担连带责任,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本院被告的辩解意见与庭审查明的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二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9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加盟店的,主体资格

一、被告河南大唐通宝珠宝有限公司退还原告张丽货款50285元。

二、被告河南大唐通宝珠宝有限公司赔偿原告张丽各种损失25625.64元

三、驳回原告张丽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一、二项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清结。

案件受理费1813元,原告张丽承担200元,被告河南大唐通宝珠宝有限公司承担1613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蔺东晓

审 判 员 时明生

代理审判员 蔡青锋

二○一○年七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刘现伟篇二:特许经营合同纠纷案例分析

特许经营合同纠纷案例分析

作者: 时间:2008-09-18

原始材料

[案情]

2003年,**公司与唐某订立特许加盟合同,约定:**公司向唐某授予“**茶楼”特许经营权、传授加盟店知识等,期限为5年,唐某应支付加盟费15万元(无论何种情况均不退还),特许保证金10万元(非定金性质,在唐某违约等情况下**公司有权没收),并按月支付特许使用费、特许广告费等。合同还约定如一方违约另一方可解除合同,违约金为30万元,唐某以该特许加盟合同参与设立的公司对唐某的上述义务承担连带责任。合同签订后,唐某缴纳了加盟费15万元及保证金3万元。唐某与他人共同出资设立了海通餐饮公司,由海通餐饮公司作为经营“**茶楼”加盟店的载体。之后,因唐某长期拖欠特许使用费和特许广告费等,**公司经催讨未果于2004年提起诉讼,要求判令:解除特许加盟合同;唐某支付特许广告费、特许使用费4171.28元、违约金30万元、特许保证金3万元;唐某设立的海通餐饮公司承担连带责任。唐某反诉称因**公司未履行员工培训、广告制作等合同义务,要求继续履行合同,并由**公司承担违约责任。同时,唐某认为特许加盟合同中违约金过高,请求法院予以调整。海通餐饮公司同意唐某的意见,并对承担连带责任没有异议。

[审判]

原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公司已依约履行了相关义务,唐某拖欠相关费用的违约行为已构成合同解除条件,**公司有权解除合同,解除合同后应对该合同的后果一并进行处理。遂判决解除双方的特许加盟合同,唐某支付**公司特许广告费、特许使用费4171.28元并支付违约金15万元,海通餐饮公司承担连带责任;**公司返还唐某特许加盟费12万元、特许保证金3万元。**公司不服,提起上诉称其不应返还加盟费及保证金、唐某应全额支付违约金等。二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特许加盟费是被特许人为获得特许经营权而向特许人支付的一次性费用,系争合同中关于该费用不予退还的条款符合该费用的性质及行业惯例,且合同系因唐

某违约致解除,故加盟费不应退还。综合本案实际履行情况,因**公司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具体损失,原审判决的违约金显属过高,应酌情减少。系争保证金不具有定金性质,应予退还。遂改判撤销原审判决主文中关于**公司退还唐某12万元加盟费的条款,同时变更唐某支付违约金金额15万元为3万元。

[情理法观点]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特许经营合同纠纷。纠纷产生的原因是特许加盟合同提前解除后,双方对合同解除的后果不能达成一致的认识,这在当前的特许经营纠纷中是一个比较突出的问题,具有代表性。以下结合本案的争议焦点,就其反映的法律问题展开探讨,以期为同类纠纷的解决提供参考。

一、特许加盟费是否应退还加盟费一般是在特许经营合同签订后,由加盟方一次性支付。商务部发布的《商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将加盟费定义为“被特许人为获得特许经营权而向特许人支付的一次性费用”,虽然《办法》属于行政规章,效力层次不高,但该定义仍可作为本案审理时的一个参考。实践中,特许双方往往并不清楚加盟费的性质,只是约定加盟费“一次性支付”,有的把加盟费看作是合同中特许使用费的一部分或预付款,也有的把加盟费理解为合同保证金。因此,在合同履行期限届满前解除合同时,特许双方对加盟费应否返还产生争议

二、特许保证金是否应退还

关于特许经营中的保证金,《商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中的定义是“为确保被特许者履行特许经营合同,特许人向被特许人收取的一定费用。合同到期后,保证金应退还被特许人。”显然,收取保证金的目的是担保合同的履行,但这种担保形式与通常所说的定金有所不同,差别在于不能适用“定金罚则”:一方违约时,另一方不能扣除或要求双倍返还保证金。

三、违约金如何确定

按照《合同法》第114条的规定,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适当减少。一般而言,约定的违约金兼具补偿性和惩罚性功能,合同双方在签约时,对于违约金高于实际损失,是有一定认识的,如无特别不当,法院不宜介入对违约金的调整;但如违约金超出实际损失太多,或者一方依据其强势地位而迫使对方接受不公平的违约金条款,则法院也应予以干涉。

我的案件评析

该案涉及的核心问题特许经营合同提前解除时特许人和被特许人法律后果的确定。以下就该案的争议焦点作出分析:

一、中途解除合同时,特许加盟费应否返还

笔者认为在特许经营合同履行期限届满前解除合同时,特许加盟费是不应返还的。

首先,从法律规定来看,商务部发布的《商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将加盟费定义为“被特许人为获得特许经营权而向特许人支付的一次性费用”。在合同开始履行后,特许方如果切实履行了收取加盟费所应承担的义务,将特许经营权授予被特许人,即使中途解除合同,也不存在加盟费的返还问题。

其次,从特许经营权的法律属性分析,特许经营权一般包含着特许人拥有的注册商标、企业标志、专利、专有资源、管理技术等一系列具有商业价值的要素,特许加盟费是加盟者为获得特许经营资格所支付的对价。该案中唐某已经获得经营“**茶楼”加盟店的资格,切实使用了企业商号、经营模式等资源,应该支付加盟费。再次,该案双方在合同中已经约定了加盟费的处理,即“无论何种情况均不退还”。本案合同的解除主要由于被特许人的违约所致,**公司对合同的解除并无过错。没有显示公平的情况存在,因此该条不能认定为可撤销条款。

二、特许保证金应否返还问题

收取特许保证金的目的是担保合同的履行,其实质是一种以金钱作为质押标的的担保,对合

同当事人产生心里压力,确保合同的顺利履行。该案当事人在合同中已经明确特许保证金不具有定金性质,即使在一方违约解除合同的情况下,也不能适用定金罚则。所以合同一旦解除,特许保证金是应该予以返还的。

三、违约金的确定问题

该案的另一个争议点在于,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法院如果就当事人的实际损失进行调整。

我国《合同法》114条的规定已经明确了违约金的性质,即以补偿性为基本功能。虽然违约金一般以合同双方的意思自治为准,但如果出现双方利益失衡的情况,法院可以作出适当调整。调整的基准也应以补偿损失作为前提。

该案**公司的损失主要包括品牌、商誉、专有技术等无形资产的损失。这些无形财产的损失在实践中较难衡量的。笔者认为可以参考我国《商标法》、《专利法》等中关于侵权行为赔偿的计算方法,即首篇三:原告王世月与被告广东曼妮芬公司加盟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王世月与被告广东曼妮芬公司加盟合同纠纷一案一审

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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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宛龙民一初字第140号

民事判决书

原告王世月,女。

委托代理人方豪亚,河南达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曼妮芬服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东曼妮芬公司)。

法定代表人林升智,任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杨斌,广东曼妮芬服装有限公司法律顾问。

原告王世月与被告广东曼妮芬公司加盟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世月及其委托代理人方豪亚,被告广东曼妮芬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杨斌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告系被告的特约加盟商,依协议约定被告授权原告在南阳经营曼妮芬品牌的产品,在2006年时双方签有特约加盟合同和补充协议书,合同期限自2006年1月1日至2006年12月31日。根据被告的客户级别划分标准为m1级客户,2006年度原告完成销售目标且经营状况良好,原告在距合同期满两个月时以书面形式提出申请,并在被告起草2007年度合同签字后送给被告,2007年继续履行合同,延续协议授予的经营权,双方一直延续原来的合同关系,原告也一直经营曼妮芬品牌仍然是被告的特约加盟商,被告也一直发货并监督原告的经营行为,可到10月份被告突然停止供货,把特约经营权授予他人,使原告大量的产品积压无法售出,红火的生意近于瘫痪,原告多次找厂家及郑州授权代表,要求协商处理库存商品及停止供货给原告造成的损失,未得到任何答复。现请求判令被告支付给原告房租9451元(2007年10月——2008年1月),装修费用返还款21979元、商管费用400元(2007年10月—2007年12月)、员工工资6300元(三人每人每月工资700元,2007年10月—2007年12月)店庆费600元、存货损失117518元(其中货物价值70510.8元,间接损失47007.2元)共计156248元。

被告辩称,2007年度原被告之间没有合同关系,原告所诉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人民法 院应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2006年1月,被告广东曼妮芬公司(甲方)与原告王世月(乙方)签订曼妮芬特约加盟协议书一份,第一条授权范围和期限1、1甲方同意并授权乙方根据本协议的约定在

零售药店加盟连锁后的相关法律问题
加盟店的,主体资格 第七篇

近年来,多数医药连锁公司通过“加盟”的方式吸纳零售药店进行扩张,这 一形式确实给加盟合作双方带来了实实在在的好处:连锁公司低成本、高速度地 壮大;加盟药店享受着品牌效应带来的种种好处。

然而,在双方合作的过程中,也出现了诸多问题:加盟药店突然神秘失踪, 连锁公司不得不为几十万元的货款“埋单”;加盟药店私自组织货源,甚至另起 炉灶,药品一旦出现质量问题,连锁公司却要承担品牌损失……加盟带来的诸多 后果让人难以预料。

■加盟店是否具有独立主体资格

主持人:作为企业,市场主体是其参与市场竞争的“入场券”,是其享受权 利和承担义务的前提,那么,零售药店加盟连锁公司后,其是否仍然具有独立的 主体资格?为什么?

冀华山:我认为,零售药店加盟连锁后,仍然具有独立的主体资格。加盟连 锁是连锁公司与加盟店(零售药店)签订加盟连锁合同,连锁公司有权收取加盟 费,负责提供管理、培训、较低价格的药品货源等服务;加盟店有权使用连锁公 司的“字号”或“商标”,享受连锁公司提供的服务,但必须交纳加盟费。加盟 连锁是一种互利关系,连锁公司通过转让自己的名称专用权或商标使用权进行收 益,通过“多个点”的布置来宣传自己;加盟店通过合法取得连锁公司的名称专 用权或商标使用权,通过连锁公司的培训、管理,通过“品牌”效应,来提高自 己的市场地位,增加营业额,获得更大的利润。连锁公司与加盟店之间的关系是 一种合同关系,根据合同的约定分别享受权利并承担义务。加盟店对自己的“药 店”具有所有权,对“药店”里的人、财、物具有绝对的支配权。所以,零售药 店加盟连锁后,仍然具有独立的主体资格。

杨秀梅:《药品零售连锁企业有关规定》第二条规定,药品零售连锁企业, 是指经营同类药品、使用统一商号的若干个门店,在同一总部的管理下,采取统 一采购配送、统一质量标准、采购同销售分离、实行规模化管理经营的组织形式。 同时,第四条规定,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应是企业法人。可见,连锁药店是由具备 企业法人资格的总店(以下简称总店)和若干个加盟店组成。那么若干个加盟店 是否有独立的主体资格,这就要看加盟连锁的形式。目前,加盟连锁有两种形式: 一种是特许连锁又称合同连锁或特许加盟连锁,它是以契约为基础的连锁方式, 即连锁药店把自己经营的药品(包括商标、商号等)以契约的形式授予各加盟店, 让其拥有规定区域内的经销权,而各加盟店则需向总店交纳一定的营业权使用费, 并承担规定的义务。这种加盟方式较为常见,加盟店既可以是企业法人也可以是 个体药店。另一种是自愿连锁,这种形式极为松散,具有更多的自发性和任意性; 加盟店大多分散在各地,它们之间既维持着各自的独立性,又缔结着永久的连锁 关系。总之,不论上述哪种形式的加盟店,从相关的法律法规来看,对外均具备 独立的主体资格。

彭建永: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合同是平等主体间自愿协商、达成合意的 一种协议,它强调的是合同双方地位的平等性,双方权利义务的对等性、一致性。 从法律理论角度讲,加盟双方通过合同形式明确了权利义务,双方的法律地位仍 然是平等的,即零售药店不论是在加盟前还是加盟后,相对于连锁公司而言,其 仍然是独立的市场主体。根据《民法通则》及民法学原理,零售药店的加盟行为, 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要件之一,就是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必 须真实。零售药店加盟连锁,并不是想找一个连锁公司成为自己的“婆婆”,时 刻把自己管住,限制甚至剥夺自己市场上自由采购所需药品品种的权利,而主要

是想利用连锁公司的品牌、管理等无形资产,在节约办店成本、提高管理质量等 方面下工夫。所以,从法律行为真实有效角度上讲,零售药店加盟连锁后,仍然 具有独立的主体资格。

于培明:零售药店加盟连锁公司,从法律上说属于商业特许经营。依据《商 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商业特许经营是指通过签订合同,特许人将有权授予他 人使用的商标、商号、经营模式等经营资源,授予被特许人使用,被特许人按照 合同约定在统一经营体系下从事经营活动,并向特许人支付特许经营费。特许经 营法律关系是独立主体的特许人与被特许人之间的特许经营合同关系。在这一法 律关系中,连锁公司是特许人,加盟店是被特许人,连锁公司将其商号和专有标 志等经营资源,通过特许经营合同授予加盟店使用,作为被特许人的加盟店按合 同约定,接受连锁公司的指导和管理,并向连锁公司支付加盟费等费用。加盟店 与连锁公司都是独立的企业法人,各自具有独立的主体资格,独立承担由经营引 起的法律责任及其他一切经营后果。

胡昌平:零售药店加盟连锁后,是否具有独立的主体资格,取决于其加盟连 锁公司后的商业名称与法定代表人的商事登记。比如,四方药店加盟千方药业连 锁有限公司后,其商业名称为千方连锁四方药店,法定代表人为加盟店自身的法 定代表人,这样,加盟店就具有独立的主体资格,可以对外独立承担一切法律责 任;如果四方药店加盟后的商业名称为千方药业连锁有限公司四方药店,法定代 表人为其连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加盟店就不具有独立的主体资格,其法律责 任应当由连锁有限公司承担。

■加盟店有无自由采购权

主持人:根据《药品管理法》规定,凡是合法的药品经营企业均可依法向持 有药品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其他企业采购药品。这就意味着只要加盟店仍然是合法 的药品经营企业,就具有自由的药品采购权。但根据原国家药品监管局《关于印 发〈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实施细则〉的通知》的规定,药品零售连锁门店不得 单独购进药品。这就意味着加盟店没有自由采购权了。请问:如何理解这一冲突? 对加盟店市场采购权的问题,你的看法是什么?

冀华山:我认为,《药品管理法》与《关于印发〈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实 施细则〉的通知》并不矛盾。《药品管理法》规定的合法药品经营企业均可依法 向持有药品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其他企业采购药品,调整的是药品经营企业对外的 关系,即本药品经营企业与其他药品生产、经营单位的关系。而“药品零售连锁 门店不得单独购进药品”是对零售连锁的内部管理的规定,这个规定是基于原国 家药品监管局《关于印发药品零售连锁企业有关规定的通知》对药品零售连锁企 业的定位而来的。该通知只规定了连锁公司开办连锁店,而将加盟连锁排除在外, 现在若将其套用在加盟连锁问题上,就显出法律冲突了。

加盟店是否具有采购权,有多大的采购权,我觉得这不属于行政法调整的范 畴,应该由连锁公司与加盟店之间的合同来确定。在具体履行合同中,如果加盟 店没有从连锁公司购进药品,或者购进比例不符合合同约定,应该根据双方的合 同约定追究相关责任,不应由药品监管部门进行处罚。

加盟店的,主体资格

杨秀梅:两者并不冲突,药品零售连锁企业是药品经营企业的特殊形式,《 药品零售连锁企业有关规定》、《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等中规定了它的权利 和义务,而这两个规章又是根据《药品管理法》制定的,是对《药品管理法》的 一种补充,从规范药品市场来说是有益的,因而不能简单地认为两者存在冲突。 对于加盟店采购权的问题,我的看法是加盟店没有采购权。若加盟店擅自采

购,对内来说,总店可以根据加盟的章程、合同,以违约方式予以处理;对外来 说,药品监管部门可以对其违反《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行为,根据《药品 管理法》第七十九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彭建永:零售药店加盟连锁后,仍依法具有独立的药品采购权利。从《药品 管理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可以看出,凡是合法的药品经营企业,均可依照本条的 具体规定,向持有药品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其他任何企业采购药品。这就意味 着零售药店不论在加盟前还是加盟后,只要其持有《药品经营许可证》和《工商 营业执照》,它就是合法的药品经营企业,应该依法享有自由的市场采购权;《 关于印发〈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实施细则〉的通知》第六十六条第二款“药品 零售连锁门店不得单独购进药品”的规定显然与《药品管理法》第三十四条的具 体规定相冲突。这种情况下,我认为,按照法律适用规则,在国家基本法有明确 规定的情况下,应适用基本法。

这里需要注意的是,该规范性文件的出台主要是针对2000年以前,在药品流 通领域已经存在由连锁公司自己出资、自己经营、自己完全承担风险的直营门店 的前提下制订实施的,显然与当前零售药店加盟现象有很大的区别,甚至是两种 性质截然不同的情况。因此,对规范性文件与国家基本法相冲突的,应及时加以 修订完善,使其能够不断适应药品市场流通新形势、新情况的需要。

于培明:《药品管理法》没有直接规定药品经营企业的药品采购权,但该法 第十七条和第十八条关于药品购销的规定,都是以药品经营企业具有药品采购权 为前提的,所以零售药店的药品采购权可以视为一项得到了《药品管理法》默许 的权利。但法律上默许的权利类似于一种自然的权利,其稳定性远低于法律明示 予以保障的权利。如果该项权利受到行政法规或规章的限制,只要这种限制不违 反法律的明示规定,这种限制就是合法有效的。换言之,法律上默许的权利不能 对抗其他法规性文件对该项权利的限制。《关于印发〈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实 施细则〉的通知》以及《药品零售连锁企业有关规定》均规定药品零售连锁门店 不得单独购进药品,所以,加盟店没有市场采购权。

在现有法律法规框架下,加盟店没有药品采购权,若其采用其他方式购药必 须得到药品监管部门的特别批准。如果加盟店擅自单独进货,其行为不仅违反了 加盟店与连锁公司之间的加盟连锁协议,应当依法承担违约责任;同时还违反了 《药品零售连锁企业有关规定》第一条和第五条以及《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实 施细则》第六十六条关于零售连锁门店不得自行采购药品的规定,依法承担相应 的法律责任。

胡昌平:《药品管理法》、《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均未限制零售药店加 盟后的自由采购权,但《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实施细则》规定“药品零售连锁 门店不得独立购进药品”,从而限制了加盟店的药品采购权。而《药品管理法》 第三十四条规定,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必须从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 进药品。由此可以看出,《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和《药 品管理法》的规定相冲突,根据上位法优于下位法的原理,加盟店具有市场采购 权,但必须从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

■加盟店违法谁来承担责任

主持人:若加盟店在经营过程中违反药品管理法律法规,应由谁来承担责任 呢?对此双方合同约定了则好解决,若没有约定又该怎么办?

冀华山:加盟店在经营过程中违反药品管理法律法规,有三种情况。第一种 是加盟店自身违反药品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应由加盟店自己来承担责任。如加

盟店违反《药品管理法》第三十四条规定,从不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 购进药品;加盟店购进药品,未建立真实完整的购进记录。第二种是加盟店和连 锁公司共同违反药品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应由加盟店和连锁公司共同承担责任 等。如加盟店销售从连锁公司购回的假药,这时双方都要受到处罚。第三种是连 锁公司违反药品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应由连锁公司承担责任。如连锁公司利用 加盟店搞药品、医疗器械的虚假宣传,加盟店并不知情。

对连锁公司和加盟店违反药品管理法律法规的行政责任由谁承担,不应考虑 连锁公司和加盟店之间的协议怎么约定,只应考虑违法事实和法律规定,在调查 清楚违法事实后,该谁承担就由谁承担。连锁公司和加盟店之间的合同是民事协 议,其内容不能“对抗”应承担的行政责任。

杨秀梅:我认为,这要看加盟店是否存在过失,其违法行为是否超越加盟的 章程和合同规定。例如,加盟店销售由连锁公司配送的药品被抽验不合格,但其 又没有违反《药品管理法》的规定,这种情况就应由连锁公司承担相关责任。反 之,若药品不合格是由加盟店保管等方面的原因造成,应当由加盟店承担相关责 任。

加盟连锁是以契约方式为基础的,应当严格按照加盟合同来确认双方责任归 属。对于合同没有约定的,可以按照《民法通则》规定的“谁受益谁承担风险” “谁过错谁承担责任”的原则来处理,若违法行为造成第三人损害的,看第三人 向谁主张权利。但当加盟店明确表示自己将承担一切责任时,第三人在遭受损害 时不得向连锁公司提出请求赔偿。当加盟店未向第三人明确承诺时,第三人可选 择任意一方,甚至选择二者共同赔偿。

彭建永:如果零售药店加盟连锁后仍然具有独立的市场主体,具有独立的药 品采购权,那么加盟店的违法行为,理应由其自行承担,但若是由连锁公司配送 药品质量引起的法律纠纷,则应视情况区别对待。

在连锁公司与加盟店经营过程中,只要其配送的药品经加盟方现场验收后, 所发生的一切后果均与连锁公司无关。因为一旦加盟方将药品验收上柜后,即表 示连锁公司配送的药品无任何质量问题,其对加盟店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也就到此 为止,至于加盟店在自行经营过程中的其他问题,均应由其自行解决。简言之, 连锁公司对加盟店承担的法律责任是有限的,即承担责任的范围仅限于其配送的 药品,承担责任的期限是从药品从公司配送出库到加盟方验收上柜这一时间段。 从权利与义务对等角度讲,不论双方有无合同约定,连锁公司的这种责任承 担是可行的。否则,若加盟店自身违反药品管理法律法规都由连锁公司来承担责 任,显然对连锁公司不公平。当然,若连锁公司因配送的产品质量不合格,加盟 店在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后,有权依法向公司予以追偿;善意第三人在不明确加盟 双方法律关系的前提下,也可向双方提出承担连带责任的请求。

于培明:我认为,若双方有合同约定可按约定进行处理。如果没有,则按照 相应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由于加盟连锁关系在法律上属于商业特许经营关系, 而商业特许经营关系是独立主体的特许人与被特许人之间平等的合同关系。所以, 加盟店独立实施的违法行为招致的行政处罚应由自己承担。

只有当加盟店与连锁公司共同实施了一个违法行为时,连锁公司和加盟店才 可能因同一个事由受到处罚。如连锁公司将超范围经营的药品配送给加盟店,而 加盟店又将药品销售给患者,从表面上看是加盟店单独实施了违法行为,而实际 上连锁公司也负有一定的责任。如连锁公司没有按照GSP的要求制定完善的药品质量管理制度,对加盟店疏于管理造成加盟店违法,在这种情况下,连锁公司

和加盟店都会受到处罚,但这种共同受罚的本质还是加盟店与连锁公司分别对自己的行为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对于因一方的违法行为造成的企业信誉方面等行政处罚以外的经济损失,有 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按照《民法》的有关规定, 依据双方的过错情况,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过错程度大 小由双方分担。

胡昌平:加盟店在经营过程中违反药品管理法律法规的责任承担问题,直接 取决于加盟店是否具有独立的主体资格。若其具有独立主体资格,理应依法独立 承担自身的法律责任;若其不具有独立的主体资格,则应由连锁公司承担相应法 律责任。如果加盟双方没有合同约定,则按以上意见承担法律责任;若有合同约 定,则应按照双方约定判定责任归属。

■加盟店经营不善产生问题如何解决

主持人:若加盟店经营不善、资不抵债,发生破产倒闭时,或者突然神秘失 踪无人为货款“埋单”时,或者私自组织货源对连锁公司造成损失的,从法律的 角度该如何解决?

冀华山:以上几种情况,我认为对连锁公司可造成五种损失:一是拖欠货款, 资不抵债、破产倒闭、卷款失踪等钱款损失。二是拖欠的职工工资。三是消费者 的损失,包括销售假劣药品、发错药等造成的人身损害赔偿。四是房租及其他损 失,如加盟店拖欠的房租、赊账购买的办公用品等。五是名誉损失,包括诚信危 机、评价降低等造成的名誉、品牌损失。

上述损失,第一项应由加盟店的负责人或合伙人承担。作为供给加盟店药品 的生产、经营企业,有考察加盟店的经营情况和偿还能力的义务,也应知道连锁 公司开办的连锁门店没有自主购药的权利,在其给加盟店供药时,就应该预料到 可能出现的后果。第二、三、四项损失,应由加盟店和连锁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根据民法表见代理的原理,行为人虽无代理权,但因被代理人的行为造成了足以 使善意第三人客观上有充分理由相信行为人具有代理权,因而可以向被代理人主 张代理的效力。作为加盟店,在店堂内外悬挂连锁公司的“金字”招牌,对外宣 称是连锁公司的门店,接受连锁公司的培训、管理,消费者及其他人员有充分理 由相信该加盟店是由连锁公司开办的,有权向连锁公司主张权利。加盟店和连锁 公司共同造成的损害,根据《民法》的规定,应承担连带责任。第五项损失,由 连锁公司承担。发生事故后,人们对连锁公司的评价降低,势必造成其名誉损失。 连锁公司在和加盟店签订协议之前,应对加盟店的自身投入、人员素质等进行详 细考察,尽可能避免加盟店给自己造成损失。

加盟店给连锁公司造成损失后,连锁公司可根据双方签订的协议,到法院以 合同纠纷或者以侵权纠纷起诉加盟店,由法院审理,做出判决。

杨秀梅:加盟店是独立的市场主体,也可独立承担法律责任,因此其在经营 过程中所造成的损失应由自己承担。善意第三人可以向连锁公司主张权利,但连 锁公司只在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承担责任。这就要求连锁公司:一是在吸纳加盟店 时,严格把好进口关,在加盟合同中明确双方权利义务、法律责任。二是经营过 程中,建章立制,不定期检查经营情况,督促货款及时到位。同时,相关部门在 审查颁证时,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并充分运用日常监督检查的职能, 引导这种经营方式健康发展。

彭建永:加盟店因经营管理不善,造成破产倒闭,我认为,若该加盟店是由 连锁公司出资设立,并经营受益的,应由连锁公司承担债权债务;若是加盟药店

关于对加盟商的管理细则
加盟店的,主体资格 第八篇

关于对加盟商的管理细则

加盟商:

天成建工经营部

二O 年 月 日

关于对加盟商的管理细则

为了实现天成建工成为“国际型、管理型、科技型”适合国际竞争的EPC企业的发展战略,天成建工大力发展和加强对加盟商的管理,把工作重心和重点放到和国际接轨、强化管理、加盟商的培育、法规化建设、高新技术研究和应用上来。为了指导这项工作的进行,特制定本管理细则。

第一章 加盟商的性质和选择对象

第一条 加盟商是在经济上自负盈亏、独立核算、独立经营的法人或自然人;与天成建工是一种互惠互利的合作关系。其类型可分为:项目经理、劳务分包商、专项工程分包商、附属工程分包商、材料设备供应商。

第二条 加盟商的选择对象,一般是具备一定资质的(如项目经理资格证、专业或专项施工资质、材料设备市场准入资格等)、具有基本队伍和设备的土建装饰为主营的、社会信誉较好的、具有一定流动资金的、适合公司战略发展方向的法人或自然人。

第三条 加盟商必须信奉天成建工企业文化,追随天成建工企业精神、贯彻天成建工管理理念、遵守天成建工规章和制度、服从天成建工管理思想。

第四条 加盟商对外统称“天成建工 项目经理部”、“天成建工 工程处”、“天成建工 材料设备供应处”,该部(处)是天成建工的下属单位,非法人单位,在向天成建工提供服务时必须服从天成建工的统一领导、统一指挥、统一组织。

第二章 加盟商的审批与加盟办理程序

第五条 由加盟商填写和准备如下资料:

1、关于申请加入天成建工加盟商序列的报告。报告的标准格式见附表1;

2、加盟商主要人员情况表,标准格式见附表2.1;项目经理加盟需详细填写项目经理简历表,标准格式见附表2.2;

3、加盟商施工设备情况表,标准格式见附表3;

4、加盟商专业技术人员情况表,标准格式见附表4;

5、加盟商施工手册;

6、加盟商(若为法人)营业执照、资质证书、税务登记证、法人代码证等其它专业证照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7、工程项目图片5张以上;

8、交纳加盟费财务收据;

9、材料设备供应商应提供产品型号、规格及质量证明资料;

10、其它资料;

第六条 公司经营部接到上述资料后,三日内将申请报告和资料呈送总经理审批。

第七条 申请报告批准后,由公司经营部办理加盟天成建工合作协议书(标准格式见附件5.1、5.2)签定事宜;呈总经理亲签。

第八条 公司经营部会同人资部、综合部根据加盟商提出的成立天成建工 工程处(项目经理部)的机构设置方案和任聘候选人的的报告(标准格式见附表6),经总经理签批后,下发关于成立天成建工某工程处(项目经理部)和有关人员任聘的决定,标准格式见附表7。加盟店的,主体资格

第九条 经营部为工程处办理如下事项:

1、公司资信报审与投标通用资料;

2、公司施工管理纲要;

3、公司综合管理手册;

4、公司画册和宣传光盘;

5、公司其它资料;

6、公司法定代表人洽谈工程委托书(五份);

第十条 免收加盟商在经营部申领上述资料的工本费。

第十一条 公司经营部、人资部、综合部在接到董事长签发的批准加盟申请报告后,为加盟单位办理合同、申领资料不能超过一周时间,在接到总经理签发的工程处机构设置和人员任聘的申请报告后到人资部签定任聘合同(标准格式见附表8),5日内下发文件,否则,追究综合部负责人、经营部负责人和人资部负责人的渎职责任,审监部门予以监督。

第十二条 经营部在办理完全部加盟手续后,向总经理递交工作报告,标准格式见附表9。

第三章 加盟商的管理

第十三条 对于公司承接的工程项目进行任务分配时,将充分考虑各加盟商参加施工的可行性、配套性和可能性。被选择参加施工的加盟商均以天成建工 工程处的名义进入工地,与公司其它单位共同组建项目部,并参与该项目部的施工与管理。施工合同的签定,参见天成建工工程管理实施细则。

第十四条 对于由加盟商联系洽谈、公司签定合同的工程项目,根据工程项目的规模、性质和特点,在公司组建项目部时,有以下几种情况分别进行处理:

1、根据加盟商的综合实力,加盟商完全可以完成该项目工程,在公司组建项目部时可以由这一加盟商为主体进行施工,项目部的主要人员任聘将从这一加盟商的人员中产生,公司派出政治委员、财务人员和监理等人员。

2、根据加盟商的综合实力,不能够独立完成该项工程任务,在公司组建项目部时充分考虑该加盟商的施工任务,剩余部分由公司指派另一个加盟商或几个加盟商进行联合施工,项目部的主要人员组成将由公司派出和从各加盟商中选聘。

第十五条 凡是公司签定合同的工程项目,对加盟商的管理和对项目部的管理均按照天成建工工程管理实施细则进行管理。

第十六条 公司经营部是加盟商的主管部门。

第十七条 公司经营部负责管理加盟商的档案。

第十八条 公司经营部、综合部、人资部负责加盟商的人事变动、机构设置变动的审批,报告标准格式见附表6。

第十九条 经营部负责处理加盟商每月的工作例行报告(报告的标准格式和述职人要求参照天成建工例行报告有关制度)。

第二十条 经营部负责处理加盟商的日常报告,标准格式参照天成建工例行报告有关制度。

第二十一条 经营部负责处理加盟商发送公司有关文件。

第二十二条 经营部负责协调加盟商和公司各单位、各部门的关系。 第二十三条 经营部负责加盟商的接待。

第二十四条 经营部负责每年一度的加盟商年会。

第二十五条 经营部负责对加盟商的项目经理培训、五大员培训等专业技术学习和培训。

第二十六条 经营部负责对加盟商宣传、贯彻、落实公司的有关文件和精神。 第二十七条 经营部负责加盟商在洽谈项目中所必须需要的公司指导工作。 第二十八条 经营部负责向总经理每月递交各加盟商综合情况分析报告,标准格式见附表10。

第二十九条 经营部、财务部、综合部、人资部、保卫部、审监部依据加盟合同、天成建工工程管理实施细则、加盟商管理规定、施工合同进行专项监督、监察、审计和法律检查。

第四章 退 盟

第三十条 由于加盟商严重违犯合同、法律和天成建工的有关规定,公司经营部调查核实后,向总经理递交报告批准后,责令该加盟商退出天成建工并追究法律责任,报告的标准格式见附表11。

第三十一条 由于天成建工违约,加盟商提出退盟,由加盟商提出正式报告,呈总经理批准后方可办理退盟手续,报告的标准格式见附表12。

第三十二条 在正常情况下,天成建工和加盟商任何一方都有权提出中止加盟合同,经双方友好协商,办理有关手续。

第三十三条 无论何种情况下中止加盟合同,经营部都要收回资料、公司文件、工作证并签定中止加盟协议书(中止加盟协议书的标准格式见附表13)。

第三十四条 退盟手续办理完毕后,经营部向总经理递交工作报告,报告的标准格式见附表14。

第五章 其 它

第三十五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正式执行,解释权和实施权在经营部。

加盟店管理方法
加盟店的,主体资格 第九篇

龙脉深泉加盟商管理制度

本着携手双赢,互惠互利的理念,为了明确香香(集团)食品有限公司公司与加盟商之间各自的责任、权力和利益的问题,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一、加盟商资格

1、有意致力于桶装水行业,拥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度和个人品质,并且认同本公司的品牌文化和企业价值观;

2、有必要的资金实力、较好的经营管理能力和可持续开发市场的能力;

3、有较强的合作意识、能够配合公司进行推广并要有吃苦耐劳的精神。

4.具有很好的服务理念和主动配合公司总部规范化管理理念。

二加盟流程

1.咨询公司水事业部招商人员,对公司及产品有一个相关了解

2、确定选址位置,选择地址的相关信息一并提交给公司

如:选择区域的周边环境,小区基本情况,桶装水的消耗状况,人均的购买力,店铺面积位置,资金实力等。

3.公司派专人审核,审核过程中提交相关照片,市场报告等作为公司审核依据并提交给公司上一级别人员审核

4.审核完毕办理相关手续

5.公司提供统一的装修和培训及管理细则。

6.开业后定期派水事业部人员督查。

三、加盟政策

1.筹备支持:公司派人为加盟上评估选址的优劣,降低加盟商的商业风险

2.装修支持:为加盟店提供统一的形象设计,材料人工预算

3.培训支持:公司将向加盟商及其员工提供专业的产品知识、专卖店管理的各项培训工作,并在开业期间及后期管理,定期与不定期给予提供各类专业培训支持。

4.产品支持:公司将结合店铺的实际情况,给予产品方面配货指导、价格指导、库存指导等。

5.推广支持:公司结合当地的消费实情及店铺的销售情况,给与促销政策上的大力支持 并提供相应的推广手段

6.广告支持

7.物流支持:公司统一配货,减少运输中的损耗,保证水质的新鲜。

8.激励机制:与加盟商签订销售任务,如完成可有相应的返点。

四、加盟商职责

1.遵守本制度的有关规定,并服从本公司的统一规划及管理,接受公司的日常督查

2.在加盟合同约定区域内积极宣传和推广龙脉深泉品牌,并积极开发拓展市场

3.加盟商是本公司在加盟区域内桶装水渠道配送主体,承担销售、服务等事项

4.无论加盟合同终止与否,均须保守本公司的商业秘密,否则将追究其法律责任

5.加盟商负责加盟区域市场调查和分析,及时反馈市场各类信息

6.每个加盟商都要完成一定的任务。每年考察一次,接受本公司年度审核

7.如果加盟商之间发生冲突,必须服从公司的协调

五、解除、推出、转让机制

解除机制:即由于加盟商违反相关规定或公司因发展需要提出和加盟商解除加盟合作关系。

1.当加盟商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公司可提出与加盟商解除合作关系:

(1)缺少必要的加盟条件

(2)因故意或过失而出现重大违反条款

(3)违反相关规定且经公司劝告不能改正及不予以确实答复

(4)加盟商财务状况恶化、经营不景气不能正常经营的

(5)加盟商未经公司同意私自停止营业

(6)损害本公司品牌形象、声誉、信用的言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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