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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个人贷款 11.山东省农村信用社个人消费贷款管理办法(2013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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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个人贷款篇一

11.山东省农村信用社个人消费贷款管理办法(2013版)

山东省农村信用社

个人消费贷款管理办法

(2013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个人消费信贷业务发展,防范信贷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及《山东省农村信用社信贷管理基本制度》(以下简称《基本制度》)的有关规定,结合山东省农村信用社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个人消费贷款是指县级联社、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以下统称法人机构)向服务辖区内农户、城镇居民等自然人发放的,用于购买非营运汽车或其它大宗耐用消费品、个人购房(不含按揭贷款)、房屋装修、旅游消费、教育消费等具有指定消费用途的人民币贷款。

(一)非营运汽车贷款是指向借款人发放用于购买符合注册条件的非营运汽车贷款。

(二)大宗耐用消费品贷款是指向借款人发放的用于购买家庭耐用消费品的贷款,包括家用电器、电脑、家具、健身器材等。

(三)个人购房贷款是指向借款人发放的用于购买个人住房、商用房的贷款(不含按揭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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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房屋装修贷款是指向借款人发放的用于本人及家庭房屋装修的贷款。 (五)旅游消费贷款是指向借款人发放的用于本人及家庭成员旅游消费的贷款。

(六)教育消费贷款是指向借款人发放的满足本人及其子女就学资金需求的贷款。

第三条 办理个人消费贷款应当遵循“属地管理,专人经办;严格程序,规范操作;额度控制,权限管理;落实担保,防范风险”的原则。

属地管理,专人经办。即法人机构只能对工作单位、固定住所或户口所在地在法人机构服务范围内的借款人办理消费贷款;农村信用社要确定专门人员办理该项业务。

严格程序,规范操作。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办理个人消费贷款业务,不得简化或省略程序,不得逆程序操作。

额度控制,权限管理。要按照借款人的信用等级、消费总额、家庭收入水平和综合还款能力,核定每个借款人的具体贷款额度。发放消费贷款,必须按照贷款审批权限逐级审批。

落实担保,防范风险。办理消费贷款业务必须具备合法有效的担保手续。原则上不发放信用贷款。

第四条 实行信用等级评定制度,严禁向未评定信用等级的申请人发放保证类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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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等级由高到低分AAA、AA、A三个等级。主要参考以下因素确定:

(一)借款人基本情况;

(二)生产经营状况;

(三)社会信誉状况;

(四)年净收入;

(五)资产负债状况、家庭财产状况;

(六)自有资金情况;

(七)贷款本息偿还情况。

各级别的细化标准由各法人机构确定。

第五条 个人消费贷款业务应严格执行 “面谈”、“面签”规定,做好面谈记录,面谈记录包括文字、图片或影像等资料。信贷人员应向借款人、担保人详细讲解合同条款,双方的权利与义务。认真调查核实借款人信息及消费情况的真实性,严禁向自有资金或首付款比例不足的借款人发放贷款。

第二章 贷款条件、额度、期限、利率及还款方式

第六条 借款人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年龄在18周岁(含)以上,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劳动能力或经营能力的自然人;借款人年龄加贷款期限原则上不得超过65年;以保值性较高的抵质押财产提供担保的,借款人年龄可适当放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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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有固定的住所和合法、稳定的经济收入,具备履约还款能力; (三)诚实守信,无不良生活嗜好,无重大不良信用记录,信用等级在A级(含)以上; (四)自有资金或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消费总价款的30%; (五)能够提供农村信用社认可的财产抵押、质押或保证,保证人对借款人应有约束力; (六)在农村信用社开立账户,自愿接受信贷监督和结算监督; (七)其他家庭成员(如配偶、未婚子女等)在农村信用社无有效消费类授信或贷款,住房按揭贷款、助学贷款等除外; (八)借款人需提供与借款用途相符的,真实合法的消费证明; (九)农村信用社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 贷款额度。根据借款人的消费总价款、信用等级、家庭总收入、家庭净资产和综合还款能力,确定贷款额度。原则上汽车消费贷款额度不高于总价的60%,最高30万元;个人住房贷款额度不高于购房价的70%,商用房贷款额度不高于购房价的50%;住房装修贷款额度不高于购房价的40%,最高50万元;耐用消费品贷款额度最高5万元;旅游消 - 4 -

费贷款额度最高5万元;教育消费贷款额度最高5万元。

以房地产等优质资产进行抵质押的,可根据抵质押物价值合理确定贷款额度。

第八条 贷款期限。贷款期限根据贷款用途、综合还款能力合理确定,最长不超过5年。

个人消费贷款不得办理借新还旧,不得办理贷款展期。

第九条 贷款利率。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基准利率和农村信用社利率浮动幅度以及有关利率定价管理制度要求合理确定。对于优质客户或综合回报较高的客户可给予利率优惠。

第十条 还款方式。

(一) 等额本息偿还法,即在贷款期内每月以相等的金额平均偿还贷款本金和利息。

(二) 等额本金偿还法,也称递减法,即在贷款期内将本金平均分摊在每期偿还,贷款利息随本金逐期递减。

(三) 定期还息任意还本还款法,即定期偿还贷款利息,分次任意归还本金,借款到期日偿还所有本金和利息。

(四) 一次性还本付息还款法,即在借款到期日一次性偿还所有贷款利息和本金。

原则上对于贷款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实行一次性还本付息、一次还本、按期付息或分期还本付息的还款方式;贷款期限在一年以上的,实行等额本息或等额本金还 - 5 -

农村个人贷款篇二

建房贷款申请书

篇一:申请农村自建房贷款的基本信息

申请农村自建房贷款的基本信息

在贷款者当中不乏

一些来自农村的朋友,在家乡都有自建房,因此,有不少的朋友都问农村的自建房能不能申

请贷款,现在也有些银行有这类贷款,以下是农村自建房贷款的一些资料,大家可以参考参

考。

除了必须有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年龄上的要求18至60岁,而且个人住所或经营

场所位于贷款银行服务辖区之内。农村自建房贷款还要满足以下的条件。

1、借款者想建房要经过农村城镇建设部门的审批。

2、借款者要有不低于规定的自有资金。

3、借款者资信状况良好,具备按时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4、借款者能提供具

备代偿能力的单位或个人的相关担保,或能提供符合银行要求的有效资产作为抵(质)押。

5、借款者需服从银行或信用社开展的信贷管理和结算监督要求。

6、银行或信用社规定的其他要求。

农村自建房贷款需准备的材料

1、借款者及配偶(已婚的)的身份证明、户口薄以及结(离)婚证明。

2、贷款用途(建造住房)证明材料。

3、保证人(担保人)身份证明材料,或抵(质)押物的产权证明材料。

4、村镇建设部门批准建房的相关文件。

篇二:个人建房贷款申请书

个人

建房贷款申请书

个人建房贷款申请书一:个人建房贷款申请书

xxxx:

本人xxx,系xx社区xx村(小组)居民,居住地址

xxxxx,家庭人口x人,现居住在砖瓦房,面积约x平方米。现在xx处兴建房屋,土地占地

面积x平方米,兴建楼房面积x平方米,共x层,本人想借镇党委、政府全面开展砖瓦房改

造的机会,改善居住环境,但因家庭经济困难,欠缺建房资金,特向担保公司提出贷款人民

币x万元的申请,请予批准。

贷款申请人:xxx

20xx年x月x日

>个人建房贷款申请书二:建房贷款申请书>>(236字)

尊敬的某某信用社领导:

我是某某镇某某小学教师,月工资1260元,因学校教师住房紧缺,我已在某某镇建成一楼一

底的砖泥混合结构房屋一栋,但由于没有资金所以室内未能粉刷及装修,现想扩建和装修,

预计需要资金约叁万元。故本人特向贵社申请贷款人民币叁万元(¥30000.00)用以建房,改

善工作和生活环境,并同意以后由贵社每月扣工资伍佰贰拾元(¥520.00)还本金,按月结息,

计划用5年全部还清本息。望贵社给予贷款为谢!

特此申请

学校意见:

教站意见:

申请人:

担保人:

20xx年x月x日

>个人建房贷款申请书三:个人建房贷款申请书>>(127字)

尊敬的xx信用社主任:

本人xxx,系xx村xx生产队农民,由于儿子要娶媳妇,目前住房以无法满足居住需求,计

划对原房屋进行翻盖,但由于家庭困难,没有足够资金,现申请向贵社贷款x万元,等秋收

粮食卖掉归还,望批准为感!

申请人:xxx

申请时间:20xx年x月x日

篇三:贷款申请书参考

贷款

申请书参考.txt用快乐去奔跑,用心去倾听,用思维去发展,用努力去奋斗,用目标去衡量,

用爱去生活。钱多钱少,常有就好!人老人少,健康就好!家贫家富,和睦就好。目前银行

开办的住房贷款品种主要有企业类和个人类两大类

个人类贷款可分为两大类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和个人商业贷款个人商业贷款大致可分为六个

品种1个人购置住房贷款包括期房和现房;2个人二手住房贷款;3个人住房装修贷款;4个

人家居消费贷款;5个人商用房贷款;6个人住房组合贷款;

一、 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

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是指按时向资金管理中心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单位的在职职工在本市购

买、建造自住住房包括二手住房时以其拥有的产权住房为抵押物并由有担保能力的法人提供

保证而向资金管理中心申请的贷款该贷款可由资金管理中心委托银行发放

一 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期限和利率

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期限为1—30年其中购买二手住房贷款期限为1—10年并不得长于借款

人距法定退休年龄的时间;临近退休年龄的职工在考虑其贷款偿还能力的基础上可适当放宽

贷款年限1—3年

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由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执行贷款期间遇

国家法定利率调整则贷款利率做相应调整已发放的贷款当年内不作调整调整时间为下年度的

元月一日贷款期限在一年以内的含一年贷款利率不作调整

二 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

购买一级市场住房和自建住房的最高贷款额度为15万元最高贷款比例不得超过购、建住房总

价的70%;购买二手住房最高贷款额度为8万元最高贷款比例不得超过所购房屋评估价值的

50%

1、贷款额度的确定按照不得高于借款人含配偶还款能力的系数计算其计算公式为

借款人夫妻双方计

缴住房公积金月工资收入之和×12个月×35%×贷款年限如借款人配偶未正常缴交住房公积

金其公式中的工资月收入不包括配偶方

2、借款人夫妻双方只有一方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其贷款额度不得超过购、建房总价的50%;

3、每一借款人的具

体贷款额度由贷款行及房改委资金管理中心按以上规定结合借款人偿还贷款的能力综合确定

三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操作的全过程

1、咨询领取表格;

2、提出申请;

3、签订借款合同和抵押合同;

4、办理抵押登记手续;

5、办理房屋登记手续;

6、办理房屋财产保险

7、贷款转帐;

8、每月还款;

9、贷款结清注销

四申请办理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

借款人在申请公积金贷款时首先应填写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表由所在单位盖章后连

同下列证明材料交贷款银行

1、借款人夫妻双方身份证、户口及婚姻状况证明提供原件及复印件;

2、借款人夫妻双方单位出具的经济收入证明及公积金缴交情况证明;

3、购买住房应提供购房合同或协议及首付款收据;自建住房的应提供批准建房的文件;

4、贷款银行要求提

交的其它证明材料

借款人在申请个人二手住房公积金贷款时应提供下列资料

1、所购房屋的国有土地使用证及房屋所有权证

2、所购房屋评估报告书

3、卖房方夫妻双方身份证、户口薄;

4、购房合同

五借款人偿还贷款

根据贷款银行与借款人签订的借款合同约定借款人应在贷款发放后的次月按月还款具体方式

有两种由借款人自行选择

1、每月1-20日到贷款银行用现金偿还贷款本息;

2、委托贷款银行代扣偿还借款人与贷款银行签订代扣还款协议书并办理个人还款储蓄卡借款

人可以一次预存多个月份的还款金额也可以在每月20日以前就近在银行储蓄所存入足额的

还款金额由银行直接从借款人储蓄帐户中扣划应还贷款本息{农村个人贷款}.

借款人可以提前一次性偿还全部贷款本息也可以提前偿还部分贷款本金

1、提前偿还全部贷款本息贷款银行将按照贷款实际占用的天数重新核定借款人剩余部分的贷

款本息

2、提前偿还部分贷款本息贷款银行按剩余的贷款本金重新计算借款人的月还款金额或贷款期

二、个人购置住房贷款

个人购置住房贷款是指借款人以所购住房为抵押物由银行发放的贷款包括期房按揭贷款和现

房按揭贷款其中期房是指在建住房或已竣工验收正在办理房屋产权证的房屋;现房是指工程

竣工、验收合格并取得房屋产权证的房屋银行发放的个人住房贷款最高金额为购房金额的

80%

一个人住房贷款的期限

个人住房贷款的贷款最长期限是30年

二个人住房贷款利率

个人住房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执行贷款期间如遇国家法定利率调整则贷款利

率作相应调整已发放的贷款当年内不作调整调整时间为下年度的元月一日按照利率档次执行

新的利率规定

三个人住房贷款操作的全过程

个人住房贷款整个过程大致分为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提出申请银行调查、审批;

第二阶段办妥抵押、保险等手续银行放款;

第三阶段按约每月还贷直到还清贷款本息撤销抵押

四个人住房贷款需提供的资料

借款人在申请个人住房贷款时首先应填写个人住房贷款申请审批表同时需提供如下资料

1、借款人资料1借款人合法的身份证件;2借款人经济收入证明或职业证明;3有配偶借款

人需提供夫妻关系证明;4有共同借款人的需提供借款人各方签订的明确共同还款责任的书

面承诺;5有保证人的必须提供保证人的有关资料

农村个人贷款篇三

农村信用社个人贷款条件

农村信用社个人贷款条件

个人住房/商用房贷款,是指城市信用社向符合条件的自然人发放的用于购买其自用住房、商用房(不含二手房)的人民币贷款。个人住房/商用房贷款对象为18至60周岁之间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借款人申请条件:

1、有合法的身份证明,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本地常住居民;

2、有稳定的经济收入,信用良好,有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3、有合法有效的购买住房的房屋买卖合同、协议以及贷款社认可的其他证明文件。

4、有所购住房全部价款20%(含)/40%(含)以上的资金作为购房首期付款。

5、有本社认可的资产作为抵押或质押,或(和)有本社认可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自然人作为保证人。

6、城市信用社要求的其他条件。

个人二手房贷款是城市信用社向借款人发放的用于购买售房人已取得房屋产权证、具有完全处置权利、在二级市场上合法交易的个人住房或商用房的贷款。

“二手房”抵押贷款对象为18至60周岁之间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借款人申请条件:

1、有合法身份,提供有效身份证件及其复印件;

2、有合法、稳定的经济收入,信用良好,有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3、有贷款社认可的房产(必须是已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房产)作为抵押,或(和)有贷款社 认可并有足够代偿能力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自然人作为保证人;

4、有合法有效的二手房买卖合同、协议以及贷款社要求提供的其他证明文件,有双方交易的首付款 发票或其他凭证;

5、有不低于所购二手房全部价款20%(含)以上的资金作为购房首期付款或提供有效的相应首付款发 票或其它凭证;

6、城市信用社要求的其他条件。

为满足您短期资金需求,您以个人或他人私有的房产(包括商品房、经济适用房及允许上市交易的公房等)作为抵押物向城市信用社申请发放的贷款。

借款人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为18至60周岁之间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提供有效身份证件及其复印件。

2、有稳定的经济收入,信用良好,有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3、除抵押房产外,抵押人另有一套(或一套以上)房产可供抵押人居住。

4、有城市信用社认可的资产作为抵押,或(且)有本社认可并有足够代偿能力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自然人作为保证人。

5、城市信用社规定的其他条件。

城市信用社工作人员收妥您的借款申请及规定的文件后,将按银行规定的工作程序进行调查、核验,并尽快给您回复意见。

如同意您的借款申请,城市信用社工作人员会通知您在规定的时间、地点办理或由城市信用社代您办理保险、公证、抵押登记等手续,并与您签订借款合同等法律文件。

农村个人贷款篇四

农商银行个人贷款品种

农商银行个人贷款品种

农村新居工程个人贷款

业务简述:向2003年1月1日以后建成入住或在建的农村拆迁安置小区、新居工程、农村新型社区和小型聚居点(下称“农村集中居住区”)内的自然人发放,用于自建或购买农村集中居住区房屋的贷款。

贷款条件:{农村个人贷款}.

1、年满18周岁,原则上不超过60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已取得有权部门同意其自建房屋的证明材料或购买房屋的首付款证明;

3、自筹资金比例不得低于40%(含补偿金);

4、有合法、可靠的经济来源,具备清偿贷款本息的能力,借款人每年还贷本息金额之和≤其家庭年均净收入(家庭总收入减去家庭总支出后的可支配收入);

5、信誉良好;

6、在贷款人处开立个人银行结算账户,接受贷款人信贷监督和结算监督;

7、贷款人规定的其他条件。

贷款额度:不超过房屋总造(购)价的60%,原则上最高不超过10万元。

贷款期限:由贷款人根据借款人的实际还款能力确定,最长不超过10年。

贷担保:新居工程贷款担保方式包括房屋抵押担保和专业担保机构保证担保两类。

[特色乡镇个人住房(商铺)担保贷款]

业务简述:向特色乡镇个人发放的综合消费或生产经营贷款。

贷款条件:

1.年满18周岁,原则上不超过60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具有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3.信誉良好;

4.在贷款人处开立个人银行结算账户,接受贷款人信贷监督和结算监督;

5.贷款人规定的其他条件。

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5年

贷款担保:包括抵押担保(含 “房屋抵押”和“在建工程”抵押)和专业担保机构保证担保两类。

[生源地助学贷款]

业务简述:是指本行向符合条件的家庭经济困难的普通高校新生和在校生(以下简称“学生”)发放的,由学生入学前户籍所在县(市、区)的支行办理,且主要用于解决学生在校期间的学费和住宿费的助学贷款。

贷款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诚实守信,遵纪守法,无刑事犯罪记录、学校严重警告以上处分记录等;

3.已被国家规定批准设立、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高等专科学校(含民办普通高校和独立学院,学校名单以教育部公布的为准)正式录取,取得真实、合法、有效的录取通知书的新生或普通高校在读的本专科学生、研究生和第二学位学生;

4.学生本人入学前的户籍、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的户籍均在农村信用社服务辖区内,并持有合法的身份证件;

5.家庭经济困难,所能获得的收入不足以支付在校期间完成学业所需的基本费用;

6.学生的家长(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愿意作为共同借款人申办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并承担连带偿还义务;

7.同一年内没有办理国家助学贷款和商业性助学贷款;

8.借款人(含共同借款人)信誉良好,三年内无不良信用记录;

9.信用社规定的其它条件。

贷款额度:

每个借款人每年申请的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一般不超过就读学校收取的学费和住宿费的总和,最高不超过6000元。

贷款期限:

原则上按全日制本专科学制加10年确定,最长不超过14年。其中在校生按剩余学习年限加10年确定。学制超过4年或继续攻读研究生学位、第二学士学位的,相应缩短学生毕业后的还贷期限。

[灾后农村自建住房保证担保贷款]

业务简述:指本行向在5.12地震中受灾的农户发放的,用于自建住房的,由受灾农户户籍所在区(市)县农村产权流转担保股份有限公司提供保证担保的担保贷款。

贷款条件:借款人须是都江堰、彭州、邛崃、崇州和大邑支行服务辖区内的因灾住房受损的农户或个体经营户

贷款额度:原则上最高不超过6万元

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8年。

[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

业务简述:指本行基于下岗失业人员的信誉,在核定的额度和期限内,向下岗失业人员发放的由受托担保机构提供保证担保的贷款。

贷款条件:身体健康、诚实守信、具有一定劳动技能的下岗失业人员,同时持有劳动保障部门核发的《再就业优惠证》、担保机构担保机构同意为其提供担保。

贷款额度:原则上单户不超过5万元,合伙共同经营不超过20万元。

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公职人员小额信用贷款]{农村个人贷款}.

业务简述:公职人员信用贷款是指本行向纳入财政统一发放工资范围的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公职人员(如公务员、公立学校教师等)和银行业、石油业、电力业、航空业、通讯业等具有稳定收入的工作人员发放的无需担保的人民币信用贷款。

贷款条件:

1.年龄和贷款期限之和,男性不超过65岁,女性不超过60岁;

2遵纪守法,信用记录良好;

3.贷款用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

4.自有资金不低于30%;

5.本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贷款额度:贷款额度根据借款人收支状况及职位情况综合确定。

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个人汽车贷款]

业务简述:向个人客户发放的用于购买营运和非营运的新车或二手车汽车的人民币贷款。 贷款条件:

1.具有稳定的职业和收入或有能提供相关证明的其它稳定收入来源,具有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2.信誉良好,无不良信用记录;

3.在贷款人处开立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4.已签订购车合同,并支付了规定比例的首付款或在贷款人处存入首付款并出具相关证明,购买意愿真实;

5.如所购车辆为营运车辆,借款人应具备合法运营资格,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6.贷款人规定的其他条件。

贷款额度:不得超过汽车价格的80%,营运车辆及二手车分别不得超过70%和50%。 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5年(含展期)

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和本行利率定价有关规定合理定价。

贷款担保:包括本车抵押、本车抵押加其他财产抵(质)押、本车抵押加专业担保机构担保等三种方式。

[个人二手房产贷款]

业务简述:个人二手房产贷款是指本行向在成都市城镇范围内住房二级市场购买各类型住房、商业用房、停车位的自然人发放的贷款。

贷款条件:

1.在本行服务区域内有户籍、具有固定住所(或稳定的经营场所)或所购房产在本行服务区域内;

2.有合法的职业和稳定的经济收入,具有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3.持有与售房人签订的真实、合法、有效的购房合同、协议或其他有效证明文件;

4.交易房产的产权明晰,可进入房地产市场流通;

5.能够提供符合贷款人要求的担保;

6.按下述规定支付购房首付款;

7.遵纪守法,信用记录良好,无重大不良信用记录;

8.贷款人规定的其他条件。

贷款额度:

1、以所购普通住房(配套停车位)抵押的,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购房款的80%;

2、以所购商业用房和别墅(配套停车位)抵押的,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购房款的50%。

3、采用其它担保方式的,需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30年,贷款期限加上借款人实际年龄之和,原则上男性不超过65岁、女性不超过60岁。{农村个人贷款}.

[个人房产按揭贷款]

业务简述:本行向符合条件的自然人发放的用于购买各类型住房、商业用房或停车位的贷款。 贷款条件:

1.在本行服务区域内有户籍、具有固定住所(或稳定的经营场所)或所购房产在本行服务区域内;

2.有合法的职业和稳定的经济收入,具有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3.遵纪守法,信用记录良好,无重大不良信用记录;

4.持有与售房人签订的真实、合法、有效的购房合同、协议或其他有效证明文件;

5.能够提供符合贷款人要求的担保;

6.按规定支付购房首付款;

7.贷款人规定的其他条件。

贷款额度:

1.购买普通住房(配套停车位)的,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购房合同价款的80%;

2.购买个人商业用房、别墅(配套车位)的,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购房合同价款的50%。 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30年,原则上最短不得低于一年,同时须满足按揭贷款期限加上借款人实际年龄之和,男性不超过65岁,女性不超过60岁

[个人生产经营贷款]

业务简述:指本行向个人客户发放的用于解决其生产经营过程中的正常资金需要的贷款。 贷款条件:

1.年满18周岁,原则上不超过60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有合法的职业和稳定的经济收入,具有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3.具有固定住所或稳定的经营场所;、

4.遵纪守法,信用记录良好;

5.贷款用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

6.具有合法有效的生产经营证明(包括营业执照或经营许可证明等。除国家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外,对从事与农业生产、收购、销售等的自然人,可以不须提供经营许可证明文件);

7.所从事的行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区域经济发展政策,具有较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农村个人贷款}.

8.在本行开立个人结算账户,接受信用社信贷监督和结算监督;

9.能提供合法、有效、足值的担保;

10.借款人为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经营者、合伙制企业的合伙人,原则上还应持有《贷款卡》;

11.本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贷款额度:由贷款人根据借款人的实际情况确定。

贷款期限:视用途等具体情况而定,最长不超过五年。

[个人综合消费贷款]

业务简述:指本行向个人客户发放的用于各类消费用途的人民币贷款。

贷款条件:

1.年龄在18周岁以上,且借款人年龄与贷款期限之和不超过60周岁;

2.在本行服务区域内有户籍或具有固定住所(或稳定的经营场所);

3.有合法的职业和稳定的经济收入,具有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4.提供本行认可的有效担保;

5.信誉良好,无不良信用记录;

6.在本行开立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7.本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贷款额度:个人综合消费贷款的贷款额度,由贷款人根据借款人的实际情况和贷款管理相关规定综合确定。

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5年。

[天府随心贷]

产品简介:

天府随心贷主要适用于本行开办的个人生产经营贷款和个人综合消费贷款业务,为本行个人类特色信贷业务。

产品特点:

一次授信、五年有效、授信额度无最高额限制。

适用对象:

资金效率要求较高的个人生产经营者及消费频率较高的个人。

业务办理流程:

①客户申请(填写授信申请表)并向贷款人受理岗提交天府随心贷申请资料;

②银行受理、调查并审批;

③签订《个人贷款综合授信合同》;

④随借随还、即用即支、循环使用贷款。

[农户小额贷款]

农村个人贷款篇五

四川省农村信用社个人经营性贷款暂行办法

四川省农村信用社个人生产经营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市场需求,促进个人生产经营贷款业务的全面拓展和规范管理,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四川省农村信用社信贷管理基本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个人生产经营贷款是指四川省农村信用社(含农村合作银行,下同)对自然人发放的,用于生产经营的贷款。

第三条 个人生产经营贷款实行“额度控制、灵活使用、有效担保、按期偿还”的原则。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省农村信用社。

第二章 贷款对象与条件

第五条 个人生产经营贷款的对象为从事生产经营的自然人。

第六条 个人生产经营贷款的借款人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年满18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在农村信用社服务辖区内有固定住所的中国公民,且借款人年龄与贷款期限之和不超过60周岁;

(二)有当地常住户口,有固定住所和经营场所;

(三)有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四)信誉良好,三年内无不良信用记录;

(五)具备农村信用社认可的信用资格(即城镇个人信用等级在BBB级及以上,农户信用等级在“较好”及以上);

(六)能够提供农村信用社认可的有效担保;

(七)具有从事合法生产经营的能力和一定的从业经验;

(八)具有合法有效的生产经营证明(包括营业执照或经营许可证明等);

(九)所从事的行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区域经济发展政策,具有较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十)在农村信用社开立个人银行结算账户,或主要结算业务通过农村信用社办理; (十一)其他条件。

第三章 贷款额度、期限、利率及担保

第七条 个人生产经营贷款的贷款额度,根据借款人的还款能力、提供担保情况、生产经营规模、在农村信用社的结算比例、使用农村信用社金融产品的种类等因素确定。贷款总额度最高为500万元。其中:

(一)以第三方连带保证责任方式提供担保的,贷款额度最高为50万元。保证贷款额度的确定,按《四川省农村信用社贷款担保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执行。

(二)以抵押方式提供担保的,贷款额度根据不同类别抵押物的抵押率来确定。抵押担保贷款额度的确定,按《四川省农村信用社贷款担保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执行。

(三)以定期存单或凭证式国债质押方式提供担保的,贷款额度不受最高额度的限制。

第八条 个人生产经营贷款额度分为可循环支用和不可循环支用两种方式。其中不可循环支用可一次性支用,也可分次支用。

(一)循环支用,指在贷款额度有效期内,借款人已支用贷款金额在偿还后还可再次支用。

(二)不循环支用,指在贷款额度有效期内,借款人可多次支用借款。但已支用贷款额度在偿还后,不可再次使用。

第九条 个人生产经营贷款中,不循环支用且按季分期还款的,贷款额度有效期限最长为3年(含);循环支用的,贷款额度有效期限最长为2年(含)。

抵押贷款额度的有效期最长为3年(含);质押贷款额度的有效期届满日不超过质押权利到期日;保证贷款额度的有效期最长为1年(含)。

贷款额度有效期满,尚未使用的额度失效。

借款人每笔贷款的到期日不得超过贷款额度有效期的到期日。

第十条 个人生产经营贷款的利率按照借款合同的约定执行。合同未作约定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和农村信用社利率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贷款担保须采用保证、抵押、质押方式,按照《四川省农村信用社贷款担保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四章 贷款程序

第十二条 借款申请人向农村信用社提出借款申请,应填写个人借款申请书,并按规定提供资料。

第十三条 个人生产经营贷款的调查、审查、审批、发放,按照《四川省农村信用社个人贷款基本操作规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经审批同意贷款的,贷款经办社应及时通知借款人。借款人应在接到经办社通知后30天内签订借款合同和配套的担保合同。

第十五条 借款合同及担保合同生效后,借款人可依据合同约定,在贷款额度有效期内支用贷款。借款人分次支用、循环支用贷款时,按照《四川省农村信用社个人贷款基本操作规程》的规定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按约定将贷款资金划转至借款人与农村信用社约定的个人结算账户。

第十六条 经办社在贷款发放后,应加强贷款管理,密切关注贷款的资产质量。定期回访客户,了解和监督贷款资金的使用情况,根据借款人还款能力和还款记录实时进行风险分类,加强对抵(质)押物的管理,确保第二还款来源的足值性和有效性。

{农村个人贷款}.

第五章 贷款的偿还

第十七条 借款人应按借款合同约定的还款方式、还款日期等偿还贷款本金和利息。

第十八条 个人生产经营贷款的还款方式包括:贷款期限在一年以内的,可以采取按月还息任意还本法、等额本息还款法、等额本金还款法、一次性还本付息还款法等方式;贷款期限

在一年以上的,可采取等额本息、等额本金还款法。具体还款方式由经办社与借款人协商并在借款合同中约定。

第十九条 借款人偿还贷款本息的方法

(一)农村信用社根据合同中约定的还款日期,从约定的还款账户中扣收。如借款人要求更换还款账户或还款账户被冻结、挂失,借款人应填写变更委托扣款账户申请书,向原经办社重新提供还款账户。

(二)借款人到农村信用社营业网点偿还贷款本息。

第二十条 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偿还的贷款本息,按逾期贷款处理,并依合同约定计收逾期利息和罚息。合同中未作约定的,按照人民银行和农村信用社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合同的变更、解除及违约处置

第二十一条 合同变更。个人生产经营贷款的借款合同及相应的担保合同一旦签订,不得随意变更。如农村信用社根据相关政策、业务管理的需要必须变更合同内容或解除合同,应以书面形式提前一个月通知借款人及相应的担保当事人;如借款人有充分理由提出变更合同内容或解除合同,应向农村信用社提出书面申请和相关书面证明材料。在双方未达成变更合同或解除合同的书面协议之前,原合同继续有效。

第二十二条 借款人出现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经人民法院宣告失踪、死亡等情况的,依据法律规定,应由其财产合法继承人在继承财产范围内或其财产代管人在借款人财产范围内继续履行借款合同。

第二十三条 出现下列情况时,经办社应及时采取相应的债权保护措施:

(一)借款人发生借款合同所约定的违约行为;

(二)借款人出现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经人民法院宣告失踪、死亡,且借款人无继承人、财产代管人或继承人、财产代管人拒绝、怠于履行借款合同的;

(三)担保物或担保人发生影响担保能力的变化,债权保护措施可以是下列一种或几种:

1.限期纠正违约行为,收取违约金;

2.从借款人账户中直接扣款,偿还贷款本息;

3.按合同约定拍卖、变卖抵(质)押物,清偿贷款本息;

4.解除合同,并提前收回已发放的贷款;

5.依法可采取的其他必要措施。

第二十四条 经办社在贷后管理中如发现借款人存在下列表明不能履行借款合同的行为,应停止向其发放尚未支用的贷款额度,必要时应依合同约定解除借款合同、提前收回已发放贷款本息:

(一)转移个人资产,以逃避债务;

(二)卷入或即将卷入重大的诉讼或仲裁程序及其它法律纠纷;

(三)个人信用等级下降;

(四)未履行农村信用社或其他银行的债务;

(五)有其他拖欠债务的行为;

(六)拒绝或阻挠贷款经办社定期监督检查的;

(七)借款人及家庭发生足以影响贷款安全的重大变化,未及时通知经办社的;

(八)足以影响借款人债务清偿能力的其它情形。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各市、县级联社可结合实际制订实施细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四川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制定、解释和修改。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农村个人贷款篇六

农村信用社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农村个人贷款}.

农村信用社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全省农村信用社个人贷款业务管理行为,加强个人贷款业务审慎经营管理,促进个人贷款业务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国银监会《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各县(区、市)农村信用联社、农村合作银行。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个人贷款,是指农村信用社向符合条件的自然人发放的用于个人消费、生产经营等贷款。个消费贷款主要包括房屋装修、购买各类大额耐用消费品、子女婚嫁、个人按揭住房、个人自用车等个人生活消费贷款。个人生产经营贷款主要包括个人商用房贷款、个人商用车贷款、农户生产资料、个体工商户等贷款。

第四条 本办法所指借款人是指在中国境内有固定住所,具有当地常住户口,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第五条 各县行社要根据每一种个人贷款品种,制订贷款管理制度,制定相应操作规程,明确相应贷款对象和范围,实施差别风险管理,实现贷款全流程管理机制。

第六条 个人贷款用途应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国家有关政策,各行社不得发放无指定用途的个人贷款。 各行社应加强贷款资金支付管理,有效防范个人贷款业务风险。

第七条 各行社应建立借款人合理的收入偿债比例控制机制,结

合借款人收入、负债、支出、贷款用途、担保情况等因素,合理确定贷款金额和期限,控制借款人每期还款额不超过其还款能力。

第二章 贷款条件

第八条 申请个人贷款的借款人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借款人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二)贷款用途明确合法;

(三)贷款申请数额、期限和币种合理;

(四)借款人具备还款意愿和还款能力;

(五)借款人信用状况良好,道德品质良好,遵纪守法,无重大不良信用记录;

(六)具有稳定的经济收入,具有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七)在农村信用社开立活期存款账户,能提供农村信用社认可的有效保证、抵(质)押担保。

(八)贷款人要求的其他条件。

个人生产经营贷款,除符合上述条件外,不得用于以下用途:

(一)不符合国家产业和环保政策的生产经营活动;

(二)已列入我行社限制类、淘汰类客户的经营;

(三)资本市场投资;

(四)清偿不良金融债务。

第三章 受理与调查

第九条 农村信用社受理客户申请后,应于不超过三个工作日

内对客户进行尽职调查。借款人提出贷款申请并提供以下资料:

(一)借款人如实填写的个人贷款申请表;

(二)借款人有效身份证件(指居民身份证、户口簿等);

(三)农户贷款要求提供家庭财产情况说明;城镇居民的借款人及其配偶所在工作单位或居民委员会出具的合法稳定收入证明或收入说明;

(四)财产共有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及复印件;

(五)以保证形式担保的应提供保证人资信证明和保证人同意担保的证明文件;

(六)以抵押、质押形式担保的,应提交抵(质)押物清单和有处分权人同意抵(质)押的证明、抵押物所有权或使用权证书、质物权利凭证、资产评估报告、必要的保险证明;

(七)需要提供的其它材料。

第十条 贷款调查。各行社受理借款人贷款申请后,应履行尽职调查职责,对个人贷款申请内容和相关情况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调查核实,形成调查评价报告。

第十一条 贷款调查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借款人基本情况;

(二)借款人收入情况;

(三)借款用途;

(四)借款人还款来源、还款能力及还款方式;

(五)保证人担保意愿、担保能力或抵(质)押物价值及变现能

力。

第十二条 贷款调查应以实地调查为主、间接调查为辅,采取现场核实、电话查问以及信息咨询等途径和方法。

第十三条 在不损害借款人合法权益和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可将贷款调查中的部分特定事项审慎委托第三方代为办理,但必须明确第三方的资质条件。贷款人不得将贷款调查的全部事项委托第三方完成。

第十四条 应建立并严格执行贷款面谈制度。通过电子银行渠道发放低风险质押贷款的,贷款人至少应当采取有效措施确定借款人真实身份。

第四章 贷款风险审查与审批

第十五条 贷款审查应对贷款调查内容的合法性、合理性、准确性进行全面审查,重点审查贷款资料是否齐全。借款用途、金额、期限是否符合相应贷款种类的管理规定;

审查贷款内部办理流程是否符合规定。主要包括贷款的申请、调查等环节是否符合规定,尤其是贷款调查是否尽职,责任是否明确,调查是否全面,结论是否客观。重点关注调查人的尽职情况和借款人的偿还能力、诚信状况、担保情况、抵(质)押比率、风险程度等。

第十六条 贷款风险审查评价应以分析借款人现金收入为基础,采取定量和定性分析方法,全面、动态地进行贷款审查和风险评估。

第十七条 各行社应根据审慎性原则,完善授权管理制度,规

范审批操作流程,明确贷款审批权限,实行审贷分离和授权审批,确保贷款审批人员按照授权独立审批贷款。对各基层信用社(支行)发放超权限大额贷款,继续执行《农村信用社县(区、市)联社审贷委员会议事规则》、《农村信用社县(区、市)信用联社风险管理委员会议事规则》,实行分权审批。

第十八条 对未获批准的个人贷款申请,贷款人应及时告知借款人。

第十九条 应根据重大经济形势变化、违约率明显上升等异常情况,对贷款审批环节进行评价分析,及时、有针对性地调整审批政策,加强相关贷款的管理。

第五章 合同签定与发放

第二十条 贷款人应与借款人签订书面借款合同,需担保的应同时签订担保合同。贷款人应要求借款人当面签订借款合同及其他相关文件。

第二十一条 借款合同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明确约定各方当事人的诚信承诺和贷款资金的用途、支付对象(范围)、支付金额、支付条件、支付方式等。

第二十二条 各行社应建立健全合同管理制度,有效防范个人贷款法律风险。借款合同采用格式条款的,应当维护借款人的合法权益,并予以公示。

第二十三条 个人借款合同按主从合同合一形式使用,但要区别借贷条款和担保条款的分别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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