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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引导鼓励农民进城,加快城镇化进程,鹤壁市规定:凡于2015年9月18日—2016年9月17日期间,在市区(淇滨区、山城区、鹤山区、开发区、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购买已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且在房管部门备案的第一套商品住房或第二套改善住房的农民(以上均不含安置房),可享受购房补贴优惠政策。
一、享受购房补贴范围
(一)户籍在农村的鹤壁市居民。
(二)《中共鹤壁市委鹤壁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农业转移市民化的意见》(鹤发〔2013〕8 号)文件实施前户籍在鹤壁市农村,实施后迁入鹤壁市城镇的居民。
(三)户籍在鹤壁市村改居中的居民。
二、补贴标准
符合购房补贴优惠政策的农民,在 2015年9月18日—2016年9月17日期间购买第一套商品住房的,给予买受人缴纳契税的100%补贴;购买第二套改善住房的,给予买受人缴纳契税的50%补贴。契税补贴面积以预售面积为准,购房补贴优惠期以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日期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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