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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筹平台运营模式分析报告】众筹平台运营模式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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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众筹在欧美发展得较早,2009年在美国成立的Kickstarter是最有名气的众筹网站。之后,伴随着股权制众筹、借贷制众筹的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在很多国家和地区的陆续出台,众筹在海外呈现出爆发式的发展局面。经过几年的迅速发展,众筹已经逐步形成股份制众筹、募捐制众筹、借贷制众筹和奖励制众筹等多种运营模式,也涌现出一批诸如Kickstarter, Rockethub, Indiegogo, GoFundMe, Seedrs, Smallknot, Appsplit的众筹网络平台。

  而在国内,受相关法律环境的限制,众筹网站上的所有项目不能以股权、债券、分红或是利息等金融形式作为回报,项目发起者更不能向支持者许诺任何资金上的收益,必须是以其相应的实物、服务或者媒体内容等作为回报;否则,可能涉及非法集资,情节严重的甚至可能构成犯罪。此外,股权制还存在突破法律对股东人数限制等问题。因此,基于我国目前的法律制度环境,大多数众筹平台(包括点名时间、追梦网、淘梦网、亿觅网、觉等)都属于奖励制的,仅有少部分众筹平台(诸如大家投、天使汇、创投圈等)从我国法律环境出发,谨慎地进行着疑似股权股份型众筹的初步尝试和探索。

  (一)奖励制众筹

  奖励制众筹=团购 预购?

  奖励制众筹平台看上去与团购网站十分相似,但又有所不同。相似之处在于两者都通过在网络上发布“活动(或项目)”来吸引大众参与者的支持;明确规定所需的支持者人数(或金额)下限和截止期限;在截止期限内达到或超过预设的目标人数(或金额)下限,活动(或项目)方可生效,否则,资金将被返还给项目的支持者。

  两者的不同之处在于,众筹较团购多了一重期货性质,换言之,众筹更像是一种团购和预购相结合的产物,“买家”(即众筹平台的项目支持者)无法在支付后立即获得“卖家”(即众筹平台的项目发起者)售出的“商品”(即众筹平台项目的回报)。通常,根据项目的不同性质,项目发起者会在项目成功后的几天甚至几十天内同项目的支持者兑现事先所承诺的回报。既然具有预购性质,众筹模式一方面能够使消费者的消费资金前移,提高生产资金筹备和销售等环节的效率,产生出原来可能无法实现的新产品;另一方面通过众筹可以获得潜在消费者对于预期产品的市场反馈,从而满足用户更加细化和个性化的需求,有效规避盲目生产所带来的风险和资源浪费。

  这里举一个简单的例子来说明奖励制众筹的团购属性和预购属性。学生小王设计了一款运动眼镜,假设不借助众筹网络平台,小王只有可能从其父亲老王那里获得生产资金。如果老王本人因对该款运动眼镜无佩戴需求而且不看好这款运动眼镜的市场前景而拒绝为小王提供该款运动眼镜的生产资金,小王的这个设计也就无法走向市场,研发环节所耗费的人力、物力和时间也就都变成了沉没成本。如果老王本人很欣赏这款运动眼镜也同意提供资金投入生产,而进入市场后却反应很冷淡,潜在消费者的消费热情远低于预期,这种情况也是对时间和资源的一种浪费。

  值得注意的是,众筹平台的规模越大、知名度越高,其桥梁的作用越能更好地发挥出来。如果平台规模较小,浏览人数和参与人数不多,众筹平台不仅不能很好地起到桥梁的作用,反而会对项目发起者的判断造成干扰。众筹和普通筹资相比,突出的就是一个“众”字,正所谓“众人拾柴火焰高”。通常情况下,众筹平台的流量和知名度是成正比的,通俗地讲,上线的高质量众筹项目越多,寻觅项目的出资者越集聚,平台的知名度越高;而平台的知名度越高,出资者越集聚,高质量众筹项目也会蜂拥而至。

  (二)募捐制众筹

  募捐制众筹=筹资做公益?

  在募捐制众筹模式下,通过众筹平台支持某个产品或服务从形式上看似乎和通过电商预购某个产品或服务没有太大差别。但是实际上众筹平台的项目支持者和电商商品的消费者的心里活动是存在差异的。如果说消费者通过电商购买某种产品看重的是“物有所值”,那么募捐制众筹模式下支持者对某个项目的“出资支持行为”则表现出更多的“重在参与”的属性,换言之,募捐制众筹的支持者几乎不会在乎自己的出资最终能得到多少回报,显然,他们的出资行为带有更多的捐赠和帮助的公益性质。众筹网站和团购网站的区别就在于众筹网站带有一定程度的公益性质,将购买消费品的行为转换成了捐助梦想的行为。“这好比买一张专辑,如果你是在音像店里买的,你会觉得只是完成了一次消费,但是如果你买的是路边卖唱艺人的,同样是消费,你却觉得自己是在捐助。”微电影导演李纪正在知乎上如是说。因此,在募捐制众筹模式下,大众作为投资人,与其说在进行一项投资行为,不如说正在进行一项带有赠与性质的公益行为。

  (三)股权制众筹

  2012年4月,美国总统奥巴马签署了《2012年促进创业企业融资法》(JOBS法案),进一步放松对私募资本市场的管制,法案允许小企业在众筹融资平台上进行股权融资,不再局限于实物回报;同时法案也做出了一些保护项目支持者利益的规定。法案规定,对每一个项目来讲,其融资规模在12个月内不能超过100万美元;同时也限制了每一个特定出资者的融资规模,不可超过其年收入的5%。该法案的通过为众筹融资网站提供了新的发展空间,也为金融创新提供了法律框架。

  股权制众筹平台FundersClub是美国JOBS法案的产物。该法案允许公司吸收除传统投资者外的资金。FundersClub严格筛选一批“高客户增长、钱途乐观、受投资者追捧和其他增长信号”的初创公司,供“合格的投资者”挑选。FundersClub对出资者要求很高,必须具备年收入超过20万美元或者净资产超过100万美元身价(美国JOBS法律规定),出资者出资额度最小为1000美元,并获得股权作为回报。等这些公司被收购或者上市,出资者可以将股权变现获取回报,FundersClub从中收取手续费。所有的法律文书和转账手续都在网上完成。

  中国的众筹模式2011年才出现,目前有一定规模的众筹网站已经不下十家,例如点名时间、众筹网等。但不同于其他互联网模式,众筹涉及集资、回报等经济问题。由于中美之间法律、政策的差异性,股权制众筹在中国走得并不轻松。

  不可否认,目前奖励制众筹在我国居于众筹行业的主导地位,但从国外某些互联网金融,特别是众筹领域起步较早、发展较快、发展程度较高地区的发展轨迹来看,股权股份制众筹和借贷制众筹将会是今后众筹业发展的重点方向。因为不同的出资者风险偏好不一样,相对于单纯的实物产品而言,一些出资者可能对现金回报更加偏好。这样出资者可以提供一部分资金给项目发起者(即筹资者)使用,待项目结束后分享项目的收益或承担项目的亏损。这很好的解决了以往因众筹融资项目亏损、不能兑现曾对出资者所承诺的收益而产生法律风险的问题。此外,在此基础上可以细分融资结构,借鉴资产证券化的收益与风险结构。比如分为债券与股权同时融资,待项目取得收益后,先将资金分给固定收益的出资者,再分给股权出资者,等等。这样做可行是因为不同的人对于风险和收益的偏好不同,有利于细分市场,达到资源配置最优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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