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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保寿险篇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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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 赔 申 请 书

意外事故索赔请填写以下内容

营销员姓名 代码 电话 营业单位

人保寿险篇二

人保寿险职业分类表

人保寿险篇三

人保寿险无忧一生重大疾病保险 投保规则

人保寿险无忧一生重大疾病保险

投保规则

第一条 投保年龄:出生满28天-65周岁;

第二条 累计风险保额:本产品以基本保险金额的1倍计入被保

险人累计寿险风险保额,以基本保险金额的1倍计入被保险人累计重疾险风险保额;

第三条 投保限额:未成年人累计重疾险风险保额不超过30万

元,成年人累计重疾险风险保额不超过150万元;

第四条 累计重疾险风险保额超过150万元,或EM超过150%,

须提交再保临分; 第五条 临分体检:累计重疾险保额超过200万元,女性加查甲

状腺B超、乳腺B超、泌尿系B超、宫颈TCT检查、HIV,男性加查甲状腺B超、前列腺B超、泌尿系B超、HIV;

第六条 临分限额:18岁以上(非学生)累计重疾险保额不得超

过500万;18岁以下被保险人和18岁以上学生被保险人累计重疾险保额不得超过300万。

第七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参照《个人保险核保规则(2009/6版)》,

本规则若与相关规则冲突,以本规则为准。

人保寿险篇四

人保寿险百万身价惠民两全保险条款

人保寿险百万身价惠民两全保险条款目录

条款是保险合同的重要内容,为充分保障您的权益,请您仔细阅读本条款

1.您与我们的合同

1.1合同构成

1.2合同成立与生效

2.您获得的保障

2.1基本保险金额

2.2保险期间

2.3保险责任

2.4责任免除

3.您的义务

3.1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3.2保险费的交纳

4.您对本合同拥有的权利

4.1犹豫期

4.2合同内容变更

4.3宽限期

4.4保单贷款 5.如何申请领取保险金 5.1受益人 5.2保险事故通知 5.3保险金申请 5.4保险金的给付 5.5诉讼时效 6.您需要关注的其他事项 6.1本公司合同解除权的限制 6.2投保范围 6.3年龄错误 6.4未还款项 6.5地址变更 6.6失踪处理 6.7争议处理 4.5合同效力的恢复 4.6您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 7.您需要了解的重要术语 7.1全残 7.2意外伤害 7.3周岁 7.4自驾车 7.5毒品 7.6酒后驾驶 7.7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 7.8无有效行驶证 7.9战争 7.10军事冲突 7.11暴乱 7.12现金价值 7.13酗酒 7.14猝死 7.15利息 7.16我们认可的医院

条款特别提示

本条款特别提示有助于您理解条款,对本合同内容的解释以条款为准。

您拥有的重要权利

被保险人可以享受本合同提供的保障利益……………………………………………………2.3

{人保寿险}.

签收保单后 10日内您可以要求退还保险费………………………………………………4.1

您有保单贷款的权利……………………………………………………………………………4.4

在合同有效期内您可以解除合同………………………………………………………………4.6

您应当特别注意的事项

对某些情形造成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2.4

您有如实告知的义务……………………………………………………………………………3.1

您应当按时交纳保险费…………………………………………………………………………3.2

解除合同会给您造成一定的损失,请您慎重决策………………….…………………….…..4.6

您有及时向我们通知保险事故的责任…………………………………………………………5.2

我们对一些重要术语进行了解释,并作了显著标识,请您注意……………………………7

人保寿险百万身价惠民两全保险条款

1

1.1 在本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本公司”均指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您与我们的合同 合同构成 人保寿险百万身价惠民两全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条款、保险单、

所附的投保单及相关文件、有关的声明、批注单及其他约定书构成。

若上述构成本合同的文件正本需留本公司存档,则其复印件或电子影印件的效力

与正本相同。若复印件或电子影印件的内容与正本不同,则以正本为准。

您提出保险申请,我们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

{人保寿险}.

本合同成立、我们收取首期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为本合同的生效条件,合同生效

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保单年度、保险费约定交纳日均以该日期计算。 1.2 合同成立 与生效

2

2.1

2.2

2.3 您获得的保障 基本保险 金额 保险期间 保险责任

满期保险{人保寿险}.

一般身故

或全残保

险金{人保寿险}.

意外身故

或全残保

险金

自驾车意

外身故或 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或批注单上载明。若 该金额发生变更,则以变更后的金额为基本保险金额。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 30年。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自本合同生效日起,我们开始承担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届满时生存,我们按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的125%给付 满期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见7.1),我们按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的105%给付一 般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见7.2),并且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意 外伤害导致身故或全残,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的2倍给付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本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于年满70周岁(见7.3)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零时之前,以乘客身份搭乘 或作为驾驶员驾驶自驾车(见7.4)时遭受意外伤害,并且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

全残保险 180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或全残,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的10倍给付自驾车

金 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于年满70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零时之后,以乘客身份搭乘或作为

驾驶员驾驶自驾车时遭受意外伤害,并且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意

外伤害导致身故或全残,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的2倍给付自驾车意外身故或全残

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本合同所列各种保险金的给付累计以 1种和 1次为限。

2.4 责任免除 (一)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我们不承担给付身故或全残

保险金(包括一般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自驾车意外身故

或全残保险金)的责任:

(1)您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

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见7.5);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见7.6),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见7.7),或驾驶

无有效行驶证(见7.8)的机动车;

(6)战争(见7.9)、军事冲突(见7.10)、暴乱(见7.11)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身故

或全残保险金受益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见7.12)。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合

同的现金价值。

(二)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我们不承担给付意外身故或

全残保险金、自驾车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的责任:

(1)被保险人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或斗殴、

酗酒(见7.13)、猝死(见7.14);

(2)被保险人妊娠(包括异位妊娠)、流产、分娩、节育;

(3)被保险人因精神疾病而导致的意外伤害;

(4)被保险人因受国家管制药物的影响或未遵医嘱服用、涂用、注射药物而导

致的意外伤害。

3

3.1 您的义务 明确说明

与如实告

知 订立本合同时,我们应向您说明本合同的内容。 对保险条款中免除我们责任的条款,我们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 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您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

头形式向您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我们就您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您应当如实告知。

若您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我们决定是

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我们有权解除本合同。

若您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

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若您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对于本

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3.2 保险费的

交纳 本合同的保险费可一次交清或分期交纳。 分期交纳的交费期间为5年和10年两种。分期交纳的交费方式为年交、半年交

或我们同意的其他方式。

交费期间和交费方式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若您选择分期交纳

保险费,在交纳首期保险费后,您应当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按期足额向我们交纳续期保

险费。

4

4.1 您对本合同拥有的权利 犹豫期 您于签收本合同后10日内可要求撤销本合同。若您在此期间提出撤销本合同,

需要填写书面申请书,并提供您的保险合同及有效身份证件。自您书面申请撤销

本合同之日起,本合同即被撤销,我们自本合同生效日起即不承担保险责任。本

合同撤销后30日内,我们无息退还您已交保险费。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经我们同意,您可以变更本合同的有关内容。变更本合同的,

应当由我们在保险单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或者由您与我们订立书面的变更协

议。

分期交纳保险费的,您交纳首期保险费后,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若您到期未交

纳保险费,自保险费约定交纳日的次日零时起60日为宽限期。宽限期内发生的

保险事故,我们仍会承担保险责任,但在给付保险金时会扣减您欠交的保险费。 4.2 合同内容 变更 宽限期 4.3

若您宽限期结束之后仍未交纳保险费,则本合同自宽限期满的次日零时起效力中

止。

4.4 保单贷款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经我们同意,您可以书面形式向我们申请贷款。最高贷款金

额不得超过本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扣除各项欠款后余额的80%,且每次贷款期限

不得超过6个月。

若您到期未能足额偿还贷款本金及利息(见7.15),则您所欠贷款本金及利息之

和作为新的贷款本金计息。当未还贷款本金及利息加上其他各项欠款之和达到本

合同现金价值时,本合同效力中止。

4.5 合同效力

的恢复 本合同效力中止后2年内,您可以申请恢复合同效力。经我们与您协商并达成协 议,在您补交保险费、利息及其他各项欠款的次日零时起,合同效力恢复。

自本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满2年您和我们未达成协议的,我们有权解除合同。我

们解除合同的,向您退还合同效力中止时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若您在犹豫期后申请解除本合同,请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并向我们提供下列资

料:

(1)保险合同;

(2)您的有效身份证件。

自我们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时起,本合同终止。我们自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日

起30日内向您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您犹豫期后解除合同会遭受一定损失。 4.6 您解除合 同的手续 及风险

5

5.1 如何申请领取保险金 受益人 您或者被保险人可以指定一人或多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多人时,可以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若没有确定份额,

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可以由其监护人指定受

益人。

您或者被保险人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并书面通知我们。我们收到变更受益

人的书面通知后,在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附贴批单。

您在指定和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时,必须经过被保险人同意。

除本合同另有指定外,满期保险金和全残保险金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被保险人身故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我们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1)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

(2)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身故,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3)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身故,且不能确定身故顺序的,推定受益人身故

在先。

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身故、伤残、疾病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

该受益人丧失受益权。

5.2 保险事故

通知

5.3

保险金申 您或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当及时通知我们。 若您或受益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 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我们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我 们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或者虽未及时通 知但不影响我们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的除外。 在申请保险金时,请按照下列方式办理:

满期保险

金申请

身故保险

金申请 在申请满期保险金时,申请人须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保险合同; (2)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在申请身故保险金时,申请人须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保险合同;

(2)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3)国家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医疗机构、公安部门或其他相关机构出具的被保

险人的死亡证明;

(4)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全残保险

金申请 在申请全残保险金时,申请人须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保险合同;

(2)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3)我们认可的医院(见7.16)出具的被保险人残疾程度鉴定书;

(4)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遗产时,必须提供可证明合法继承权的相关权利文件。

以上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我们将及时一次性通知申请人补充提供有关证明和资

料。

5.4 保险金的

给付 我们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合同约定的证明和资料后,将及时作出核定;情 形复杂的,在30日内作出核定。

对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在与受益人达成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10日内,履行给

付保险金义务。

我们未及时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除支付保险金外,应当赔偿受益人因此受到的

损失。

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自作出核定之日起3日内向受益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

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我们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有关证明和资料之日起60日内,对给付保险金

的数额不能确定的,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我们最终确{人保寿险}.

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将支付相应的差额。

5.5 诉讼时效 受益人向我们请求给付满期保险金、一般身故或全残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 5{人保寿险}.

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受益人向我们请求给付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自驾车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的

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6

6.1 您需要关注的其他事项 本公司合

同解除权

的限制 本条款3.1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和6.3年龄错误规定的合同解除权在以下情形下 不得行使,发生保险事故的,本公司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1)本公司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您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

(2)自本公司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30日的;

(3)自本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2年的。

投保人:凡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的人可作为投保人

向我们投保本保险。

被保险人:凡符合我们规定的身体健康者均可作为被保险人。

您在申请投保时,应将与有效身份证件相符的被保险人的出生日期在投保单上填 6.2 投保范围 6.3 年龄错误

人保寿险篇五

中国人保寿险2015年十大赔案(文档版)

中国人保寿险“2015年度十大典型赔案” 卷首语——

刚刚过去的2015年,从公众安全角度来讲,是很不平凡的一年,从最早的跨年夜上海外滩踩踏事件,6.1东方之星客船翻沉事件,到8.12天津港爆炸事故,再到12月20日的深圳光明新区山体滑坡事故,一系列的突发灾难,无时无刻都在提醒着我们:珍爱生命!风险就在身边!!从保险公司的理赔服务角度来说,一个个的大额理赔保险金不仅仅代表着一份份郑重的承诺与高额的补偿,而更代表着中国人民保险人对社会的份份责任与片片爱心!回顾2015年,我们认真梳理了有代表性的“中国人保寿险年度十大赔付典型案例”回放,希望大家能从中感受我们对客户的庄严承诺,获得更多的感悟。。。。。。

案例回放1

赔款金额:1122.12万元!

投保险种:人保寿险金鼎富贵B款保险

所属机构:山西省分公司

案件简介:2011年12月2日,赵先生为自己投保金鼎富贵B款保险,2015年2月17日,赵先生因心脏病突发在家中病故。我司接到报案后,主动联系受益人,上门收取理赔资料,快速赔付疾病身故保险金1122.12万元。

案例回放2

赔款金额:682.18万元!

投保险种:人保寿险金鼎富贵两全保险

所属机构:河北省分公司

案件简介:2010年1月1日,杨女士为配偶王先生投保金鼎富贵两全保险,2014年8月26日,王先生因眼部不适在医院进行眼底血管造影检查过程中,因显影剂过敏,导致休克,随经医院全力抢救,将王先生从死亡线拉了回来,但因缺氧时间较长,对大脑造成了严重损害,鉴定为植物人状态。2015年4月10日我司依约赔付全残保险金682.18万元。

案例回放3

赔款金额:400万元!

投保险种:人保寿险百万身价惠民两全保险

所属机构:安徽省分公司

案件简介:2014年11月23日,张女士为自己投保百万身价惠民两全保险,2015年4月8日晚上20点左右在乘坐朋友驾驶的私家车外出途中,在高速路上遭遇车祸,车辆翻入桥下,造成张女士当场身故。接到受益人申请资料后,我司理赔人员立即成立了专案小组,迅速核实处理案件,赔付驾乘意外身故保险金400万元。

案例回放4

赔款金额:391.77万元!

投保险种:人保寿险团体定期寿险保险

所属机构:福建省分公司

案件简介:2013年7月1日,公司为身为高管的汤先生投保团体定期寿险保险,2015年5月21日汤先生因多发性骨髓瘤抢救无效,在西安第四军医大学第一附属医院病故。我司接到报案后,主动联系家属协助办理理赔手续,赔付疾病身故保险金391.77万元。

案例回放5

赔款金额:359.38万元!

投保险种:人保寿险金鼎富贵两全保险(分红型)(E款) 所属机构:深圳市分公司

案件简介:2011年6月3日,张先生为自己投保金鼎富贵两全保险(分红型)(E款),2015年3月16日,张先生突发急性心肌梗塞,被家人送至深圳市罗湖区人民医院急诊,但因病情较重,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受益人于2015年9月8日提起理赔申请,经公司快速审核,于2015年9月11日赔付疾病身故保险金359.38万元。

案例回放6

赔款金额:336.37万元!{人保寿险}.

投保险种:人保寿险盛世富贵两全保险(分红型)(A款),人保寿险百万身价惠民两全保险

所属机构:广东省分公司

案件简介:2011年9月16日,倪女士为丈夫林先生投保盛世富贵两全保险(分红型)(A款);2013年9月31日,再次为林先生投保百万身价惠民两全保险。2015年5月7日,林先生乘坐单位司机罗某驾驶的车辆外出办事,在途径惠州到广州高速路段,因阴雨天气路面湿滑,发生追尾事故,致使林先生以及司机罗某重伤,后终因伤势过重医治无效,于5月13日身故。经审核,事故实属,案件清晰,我司赔付驾乘意外身故保险金合计336.37万元。

案例回放7

赔款金额:300万元!

投保险种:人保寿险团体定期寿险保险

所属机构:北京市分公司

案件简介:2012年1月1日,公司为业务骨干陶先生投保团体定期寿险保险,2014年12月8日陶先生因咳嗽加重2周,伴有呼吸急促和体温升高,于大连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住

{人保寿险}.

院治疗。12月14日突发心率下降,抢救无效死亡,死亡原因:隐匿性肺结核,肺内坏死。身为唯一收入来源的陶先生的去世,对家庭造成了精神和经济的双重打击,2015年8月26日我司收到受益人提交的理赔申请,8月28日快速赔付疾病身故保险金300万元。

案例回放8

赔款金额:250.12万元!

投保险种:人保寿险百万身价惠民两全保险,人保寿险康乐年华两全保险

所属机构:重庆市分公司

案件简介:2015年7月25日,达先生为自己投保康乐年华两全保险,2015年9月7日,再次为自己投保百万身价惠民两全保险。2015年9月15日下午四点钟左右,达先生驾驶自己车辆倒车过程中,不小心滑进鱼塘,溺水身亡。经公司核实,排除酒驾行为,赔付受益人意外身故保险金250.12万元,解决了一家老小的后续的生活问题。

案例回放9

赔款金额:214万元!

投保险种:人保寿险金鼎富贵两全保险(分红型)(E款) 所属机构:江苏省分公司

人保寿险篇六

2015年最新人寿保险公司排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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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名:中国人寿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是中国最大的人寿保险公司,总部位于北京,注册资本282.65亿元人民币。作为《财富》世界500强和世界品牌500强企业 ——中国人寿保险(集团)公司的核心成员,公司以悠久的历史、雄厚的实力、专业领先的竞争优势及世界知名的品牌赢得了社会最广泛客户的信赖,始终占据国内 保险市场领导者的地位,被誉为中国保险业的“中流砥柱”。

第二名:中国平安人寿

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于2002年,是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旗下的重要成员。从规模保费来衡量,平安人寿是目前国内第二大寿险公司。

第三名:新华保险

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新华保险”)成立于1996年9月,总部位于北京市,是一家大型寿险企业,目前拥有新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新华家园养老企业管理(北京)有限公司和新华卓越健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等子公司。

第四名:中国人保寿险

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人保寿险),是经国务院同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由中国人民保险集团公司(简称中国人保)为主发起成立的全国性寿险公司。公司总部设在北京,注册资本151.33亿元,公司总资产规模超过2500亿元。主要经营人寿险、健康险、意外险、人身再保险和投资业务。

第五名:中国太平人寿

太平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太平人寿”)拥有85年品牌历史,1929年始创于上海,1956年移师海外专营寿险业务,曾是中国近现代史上实力最 强、规模最大、市场份额最多的民族保险企业之一,也是现今中国保险市场上经营时间最长和品牌历史最悠久的中资寿险公司之一。

第六名:太平洋人寿保险

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太平洋寿险”)成立于2001年11月,是中国太平洋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太平洋保险”)旗下专业寿险子公司,总部设在上海,2010年9月公司注册资本为76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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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名:中邮人寿

中邮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是由中国邮政集团公司与各省(区、市)邮政公司共同出资设立的国有全资寿险公司。公司总部位于北京,注册资本金65亿元人民币。 2009年8月4日由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成立,2009年8月18日在国家工商总局注册登记,2009年9月9日正式挂牌开业。

第八名:建信人寿

建信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信人寿”)是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控股的专业化人寿保险公司,总部位于上海。公司其它股东包括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台湾) 、中国建银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上海锦江国际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和上海华旭投资有限公司。 第九名:泰康人寿

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于1996年8月22日,总部位于北京。经过18年稳健、创新发展,已成长为一家以人寿保险为核心,拥有企业年金、资产管理、养老社区和健康保险等全产业链的全国性大型保险公司,连续10年荣登“中国企业500强”。

第十名:生命人寿

生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是一家全国性的专业寿险公司,成立于2002年3月4日,总部现位于深圳。股东由深圳市富德金融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深圳市华信投 资控股有限公司等资金雄厚的企业构成。公司现注册资本117.52亿元,总资产已超2000亿元,是国内资本实力最强的寿险公司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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