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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发文件通知格式_揭阳市下发通知调整个人住房贷款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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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贯彻落实《中国人民银行、住房城乡建设部、中国银行业监督委员会关于个人住房贷款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15]98号)和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部门《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发展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的通知》(粤建金[2014]192号),结合揭阳市实际,为支持缴存职工购买首套和改善型自住住房需求,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现就调整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有关问题通知如下:(希财网 整理)

  一、放宽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职工按规定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含)以上,可以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对曾经在异地缴存住房公积金、现在揭阳市连续缴存不满6个月且已转移到揭阳市缴存的,缴存时间可根据原缴存地公积金中心出具的缴存证明合并计算。

  二、调整住房公积金贷款首付比例。缴存职工家庭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首套普通自住房,首付比例从30%(二手房40%)调整为首付款比例不低于20%(二手房30%);对拥有1套住房并已结清相应购房贷款6个月(含)的缴存职工家庭,为改善居住条件再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普通自住房,首付比例从60%调整为首付比例不低于为30%(二手房40%);首次及第二次住房公积金贷款均执行中国人民银行规定基准预期年化利率。

  三、提高首套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对职工已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2年以上,首次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普通商品住房的职工,公积金贷款可贷额度上限上浮10万元,即可由现行个人20万元、两人35万元,调整为个人最高可贷额度30万元、两人45万元。

  四、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担保以所购住房抵押为主,免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保险、公证和新房评估。

  通知自2015年6月22日起施行,未涉及的其他事项,仍然按揭阳市现行公积金贷款政策办理。

  拓展阅读:

   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最低缴存基数的通知
   关于部分调整住房公积金提取政策的通知
   洛阳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存贷款预期年化利率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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