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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类信托 P2P理财与信托的区别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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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类信托篇一

P2P理财与信托的区别有哪些

P2P理财与信托的区别有哪些?

P2P理财与信托的区别有哪些?其实P2P理财和信托都是属于高收益的理财产品,在此,网贷ABC的网贷ABC小编就来为大家介绍一下这两者的区别。

一、P2P理财与信托理财的含义

1、P2P理财:P2P其实是peer-to-peer的缩写,peer在英语里有"(地位、能力等)同等者"、"同事"和"伙伴"等意义。而P2P理财是指个人与个人之间的借贷,是指以公司为中介机构,把这借贷双方对接起来实现各自的借贷需求,并获得相应的贷款利息。

2、信托:是一种特殊的财产管理制度和法律行为,同时又是一种金融制度。信托与银行、保险、证券一起构成了现代金融体系。信托业务是一种以信用为基础的法律行为,一般涉及到三方面当事人,即投入信用的委托人,受信于人的受托人,以及受益于人的受益人。

二、P2P理财与信托理财的区别

1、门槛不同

相对信托理财产品而言,P2P理财的门槛是很低的,一般平台只需50元即可起投,联金所理财平台起投金额更是低至10元。而信托理财产品一般投资额都在100万以上。

2、收益不同

P2P理财的利率一般都比较高,在8%-12%之间。而信托理财产品的收益一般在4%-5%之间,低于P2P理财产品。

3、投资透明度不同

P2P理财主要是个人与个人的借贷,因此一般信息在进行投资前,投资人都可以很清楚的了解到借款人的相关信息,而信托就并非如此了,其信用透明度比不上P2P理财。

4、风险不同

P2P理财只要学会选择靠谱的P2P理财平台的方法,就可以最大程度的降低其风险。而信托的风险相对来说比P2P理财高。

投资类信托篇二

信托与P2P的结合有哪些模式?

信托与P2P的结合有哪些模式?

在金融混业经营和“大资产管理”时代来临的背景下,随着P2P 行业规模的不断扩大,其与其他金融业态的融合正在不断走向深入。其中就包括信托与P2P平台的结合。

那么原本那么高大上而又神秘的信托为啥要与屌丝的P2P合作呢?

笔者认为这主要是因为两大因素:

首先由于因为其门槛高,而且随着监管政策的逐步收紧,信托违约事件的屡次发生,各大银行压缩非标理财规模,导致信托等的资金来源日渐减少使信托近几年发展有些颓势。

其次随着P2P行业规模的不断增长,导致优质资产端变得更加稀缺,导致大量资金站岗,P2P平台与信托合作可以丰富其资产端。可以说P2P与信托的合作属于各取所需,你侬我侬。

那么他们是怎么结合的呢?这种组合是否真的如他们宣传所说,能够分享信托产品的预期高收益?

目前主要有三种模式

一是代销模式:P2P平台仅负责销售其中部分份额,充当投资顾问的角色,但是信托代销机构方面,银监会是有明确定义和限制的,从目前来说,绝大多数的P2P平台肯定不具备这个条件。”

二是质押模式:就是投资者A在信托公司B购买一份一百万两年期的信托产品,在信托产品到期9个月或一年需要用钱,而通过C平台将该信托计划进行质押,融资一百万,将信托的收益按一定折算转让给其他N多投资者。这里的转让形式是债权,而不是信托收益权,交易对手是信托投资者,而不是信托公司,所以不涉及监管红线。但是不排除投资者变不良信托的接盘侠。

三是收益权拆分模式:是指100万级别的信托计划进行份额拆分,投资者可以投资P2P产品,间接持有一款尚未到期的信托产品份额。但是《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有规定单个信托计划的自然人人数不得超过50人,投资信托产品的人必须满足一定的资产及收入条件。

所以为了规避这些法规,P2P平台和信托公司,发挥“创新精神”从而衍生出了:

第一种是“代持模式”: 即由一家持有私募基金牌照的资产管理机构(往往为P2P平台的关联机构)作为单一出资体认购需要转让的信托产品份额,然后将其转换成一款资产管理计划,最后再以此包装成互联网金融产品在P2P平台销售。

第二种为有限合伙模式:即信托公司旗下子公司与P2P机构合作发起一只有限合伙制母基金(FOF),前者以GP身份参与基金管理,后者则将P2P产品投资款以LP身份完成出资,而这只FOF基金的投资标的则为信托产品份额。

看着好复杂,也好高大上是不?但是我认为这是换汤不换药,因为不管怎么创新,项目安不安全不是其产品结构如何,而是这些信托项目本身是否能按期兑现。

但是随着持续低迷的经济形势,信托刚性兑付的压力正在逐渐升级,通过数据显示:2015年到期的固定收益类集合信托产品共计3028只,其中披露规模的2687只产品累计涉及资金4204亿元。全年兑付高峰将出现在6月与12月份,各有500亿元左右的信托产品到期。近日,中信信托旗下一款涉矿信托又曝出兑付危机,引起市场广泛关注。分析人士表示,今年仍存在信托产品大量到期的问题,对信托公司的兑付能力提出挑战。

特别是房地产信托和涉矿信托,据不完全统计,去年7月份以来,据中国房地产报记者不完全统计,房地产信托兑付违约案例已经爆发了25起。,从去年年初至今,已暴露风险的矿产资源信托产品达到近20款,总规模约105亿元。

信托业与P2P平台融合过程中,虽然借助对方的资源扩大了自身的资金来源和投资标的范围,但是投资者面对目前这样一个危机重重的信托行业,还是应该擦亮眼睛,不能太轻信刚性兑付,盲目追求预期收益,如何控制风险才是首要考虑因素。

资料查看:/licai/licaiketang-gaoji/1055.html

投资类信托篇三

证券投资类信托业务风险审查要点

证券投资类信托业务合规审查要点

1

履行向证券交易经纪机构下达交易指令的义务,不得将投资管理职责委托人他人行使。

一、结构化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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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类信托篇四

信托公司证券投资信托业务操作指引

信托公司证券投资信托业务操作指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信托公司证券投资信托业务的经营行为,保障证券投资信托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和《信托公司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本指引所称证券投资信托业务,是指信托公司将集合信托计划或者单独管理的信托产品项下资金投资于依法公开发行并在符合法律规定的交易场所公开交易的证券的经营行为。

第三条 信托公司从事证券投资信托业务,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一)依据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建立了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机制,且有效执行。

(二)为证券投资信托业务配备相适应的专业人员,直接从事证券投资信托的人员5人以上,其中至少3名具备3年以上从事证券投资业务的经历。

(三)建立前、中、后台分开的业务操作流程。

(四)具有满足证券投资信托业务需要的IT系统。

(五)固有资产状况和流动性良好,符合监管要求。

(六)最近一年没有因违法违规行为受到行政处罚。

(七)中国银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四条 信托公司开展证券投资信托业务,应当有清晰的发

展规划,制定符合自身特点的证券投资信托业务发展战略、业务流程和风险管理制度,并经董事会批准后执行。风险管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投资管理、授权管理、营销推介管理和委托人风险适应性调查、证券交易经纪商选择、合规审查管理、市场风险管理、操作风险管理、IT系统和信息安全、估值与核算、信息披露管理等内容。

第五条 信托公司应当选择符合以下要求的中资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作为证券投资信托财产的保管人:

(一)具有独立的资产托管业务部门,配备熟悉证券投资信托业务的专业人员。

(二)有保管信托财产的条件。

(三)有安全高效的清算、交割和估值系统。

(四)有满足保管业务需要的场所、配备独立的监控系统。

(五)中国银监会规定的其他要求。{投资类信托}.

第六条 证券投资信托财产保管人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安全保管信托财产。

(二)监督和核查信托财产管理运用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合同约定。

(三)复核信托公司核算的信托单位净值和信托财产清算报告。

(四)监督和核实信托公司报酬和费用的计提和支付。

(五)核实信托利益分配方案。

(六)对信托资金管理定期报告和信托资金运用及收益情况表出具意见。

(七)定期向信托公司出具保管报告,由信托公司提供给委托人。

(八)法律法规规定及当事人约定的其他职责。

第七条 信托公司应当对证券投资信托委托人进行风险适合性调查,了解委托人的需求和风险偏好,向其推介适宜的证券投资信托产品,并保存相关记录。前款所称委托人,应当符合《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

第八条 信托公司拟推出的证券投资信托产品应当具备明确的风险收益特征,并进行详尽、易懂的描述,便于委托人甄别风险,同时声明“信托公司、证券投资信托业务人员等相关机构和人员的过往业绩不代表该信托产品未来运作的实际效果”。

第九条 信托公司在推介证券投资信托产品时,应当制作详细的推介计划书,制定统一的推介流程,并对推介人员进行上岗前培训。信托公司应当要求推介人员充分揭示证券投资产品风险,保留推介人员的相关推介记录。{投资类信托}.

第十条 信托文件应当明确约定信托资金投资方向、投资策略、投资比例限制等内容,明确约定是否设置止损线和设置原则。信托文件约定设置止损线的,应明确止损的具体条件、操作方式等事项。

第十一条 信托公司应当在证券投资信托成立后10个工作日内向中国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报告,报告应当包括但不限于产品可行性分析、信托文件、风险申明书、信托资金运用方向和投资策略、主要风险及风险管理措施说明、信托资金管理报告主要内容及格式、推介方案及主要推介内容、证券投资信托团队简介及人员简历等内容。

第十二条 信托公司开展证券投资信托业务,应当与公司固有财产证券投资业务建立严格的“防火墙”制度,实施人员、操作和信息的独立运作,严格禁止各种形式的利益输送。

第十三条 信托公司应当对信托经理的投资权限进行书面授权,并监督信托经理严格按照信托合同约定的投资方向、投资策略和相应的投资权限运作证券投资信托财产。

第十四条 信托公司应当根据市场情况以及不同业务的特点,确定适当的预警线,并逐日盯市。信托公司管理信托文件约定设置止损线的信托产品,应根据盯市结果和信托文件约定,及时采取相应措施。

第十五条 信托公司办理证券投资信托业务,应当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和信托文件约定,及时、准确、完整地进行信息披露。

第十六条 信托公司办理集合管理的证券投资信托业务,应当按以下要求披露信托单位净值:

(一)至少每周一次在公司网站公布信托单位净值。

(二)至少每30日一次向委托人、受益人寄送信托单位净

值书面材料。

(三)随时应委托人、受益人要求披露上一个交易日信托单位净值。

第十七条 证券投资信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信托公司应当在两个工作日内编制临时报告向委托人、受益人披露,并向监管机关报告。

(一)受益人大会的召开。

(二)提前终止信托合同。

(三)更换第三方顾问、保管人、证券交易经纪人。

(四)信托公司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五)信托公司的董事长、总经理及信托经理发生变动。

(六)涉及信托公司管理职责、信托财产的诉讼。

(七)信托公司、第三方顾问受到中国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或其他监管部门的调查。

{投资类信托}.

(八)信托公司及其董事长、总经理、信托经理受到行政处罚。

(九)关联交易事项。

(十)收益分配事项。

(十一)信托财产净值计价错误达百分之零点五(含)以上。 (十二)中国银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八条 信托公司管理证券投资信托,可收取管理费和业绩报酬,除管理费和业绩报酬外,信托公司不得收取任何其他费用;信托公司收取管理费和业绩报酬的方式和比例,须在信托文

投资类信托篇五

20160615信托计划与资管计划简析V2{投资类信托}.

信托计划与资管计划简析

一、定义

1.信托计划:是指由信托公司担任受托人,按照委托人意愿,为受益人的利益,将两个以上(含两个)委托人交付的资金进行集中管理、运用或处分的资金信托业务活动。{投资类信托}.

信托产品:是由信托公司发行的一种金融理财产品,作为一种风险和受益介于银行人民币理财产品和基金股票之间的理财方式。

2.资管计划:即集合资产管理计划,顾名思义是集合客户的资产,由专业的投资者(券商)进行管理。它是证券公司针对高端客户开发的理财服务创新产品,投资于产品约定的权益类或固定收益类投资产品的资产。

资管产品:是获得监管机构批准的公募基金管理公司或证券公司,向特定客户募集资金或者接受特定客户财产委托担任资产管理人,由托管机构担任资产托管人,为资产委托人的利益,运用委托财产进行投资的一种标准化金融产品。

二、对比

三、类型 1.信托

1)按资金投向分类

 基础设施类信托  房地产类信托  金融信贷类信托  实业投资类信托

2)按资金来源分类

 单一信托:也称为个别信托,是指受托人就单个委托人所信托的特定财产,分别独

立地予以管理的信托,其特点在于对受益人利益的保护及信托财产的独立特性。  集合信托:又称集团信托,是指受托人受两个以上的多个委托人的信托,集合众多

委托人的财产,集中加以管理和运用于确定目的的信托。

3)按资金运用方式分类:

 融资类信托:指信托资金运用以提供融资为主的信托项目。(房地产类信托和银信

合作信托中很大比例是融资类信托。)

 投资类信托:是指信托资金运用以对外投资为主的信托项目。

分为证券类和非证券类。

 事务管理类信托:是指信托公司担任受托人和账户管理人,按照信托文件的约定和

委托人的指令,执行和履行事务管理职责的信托项目。

※证券投资类信托 (1)股票投资信托

股票投资信托将大部分信托资金投资于股票,少部分用于债券投资,票据贴现以及短期 同业拆借等。 (2)债券投资信托

债券投资信托则将大部分资金投资于各种债券,少部分信托资金用于票据贴现以及短期 同业拆借。

(3)证券组合投资信托

证券组合投资信托,即根据委托人风险/收益的偏好,将债券、股票、基金等证券,通 过个性化的组合配比运作,对信托财产进行管理,使其有效增值。

2.资产管理

1)定向资产管理

“一对一”的业务形式,即证券公司接受单一客户的委托,根据合同的约定和客户的授权提供资产管理服务。客户主要是机构客户,委托资产起点较高(资产净值不得低于100万元),投资范围和收益分配机制灵活,同时投资风险较大。

2)集合资产管理

“一对多”的业务形式,即证券公司通过设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接受多个客户的委托,将客户委托的资金集合运作。客户可以是机构客户,也可以是自然人客户。参与资金起点较低,投资管理规范、透明,投资风险也较低。可分为:{投资类信托}.

 限定性集合资管计划(资金起点5万元):

主要用于投资国债、国家重点建设债券、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在证券交易所上市的企业债券、其他信用度高且流动性强的固定收益类金融产品。

投资于业绩优良、成长性高、流动性强的股票等权益类证券以及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的资产,不得超过该计划资产净值的20%。  非限定性资管计划(资金起点10万元):

投资范围由集合资产管理合同约定。

3)专项资产管理

{投资类信托}.

针对客户的特殊要求和资产具体情况,设定特定投资目标,通过专门账户为客户提供资产管理服务。通常做大型融资项目,例如城建、基建、市政工程、大型企业专项融资等。

四、优势分析

1.流动性:资管计划一般流动性好,而信托计划的流动性受到很大限制。

2.投资标的: 证监会对资管专项计划没有限制,而银监会对信托行业的投资有多种限制和要求。

3.信用度:资管计划具有双重增信,经过资产管理公司、信托的双重风险审核。 4.收益:资管计划同类产品一般比信托计划高0.5—1%/年左右。

5.期限:资管计划期限较短,一般不超过2年,信托计划期限不少于1年。 6.费率:资管计划收取的费率相对较低。

7.让渡收益:资管计划为市场新兴产品,为做好品牌目前收取的通道费用较信托低,因此相对信托产品而言,让渡给投资者的收益较信托高。

8.投研能力:资产管理公司投研能力强,尤其在宏观经济研究、行业研究等方面尤其突出。在这样的研究团队指引下选择可投资项目,能有效的增加对融资方的议价能力并降低投资风险。

五、定向增发产品比较

1. 信托定增产品

1)定义

指通过信托募集资金投资于上市公司在一级市场非公开发行的新股。该类产品是纯浮动收益,而非固定收益。 2)形式

根据相关法规规定,信托公司作为发行对象,只能以自有资金认购。因此,现在市场上发行的定向增发信托产品一般是借助有限合伙平台、基金专户或券商定向资产管理计划进行投资。

2012年以来基金和证券新政频发、创新不断,使得定向增发信托有了新模式。信托公司发行信托计划可以通过基金专户或券商的定向资产管理计划进行投资,信托计划加入基金专户或定向资产管理计划,由基金管理公司或证券公司按照相关的协议约定进行投资。 3)交易结构

信托公司发行的信托计划借助有限合伙平台投资定向增发股票通常采取两种方式:  认购合伙企业份额,成为合伙企业的有限合伙人,再由合伙企业投资上市公司定向

增发的股票。

 先由有限合伙企业取得定向增发股票,再由信托公司成立信托计划受让该定向增发

股票的股权收益权。

4)风控措施

定向增发信托一般存在如下风险,投资对象风险、锁定期流动性风险、股票锁定期和解禁后破发风险等。针对以上风险,通过以下措施进行防范:

 结构化设计:定向增发股票在至少长达1年的限售期内不能卖出,因此限售期内股

价下跌的风险主要由次级受益人承担,以保障优先级受益人的本金和预期收益。根据证券市场行情、标的股票质地不同,优先、次级比会有所调整,一般在2:1左右。

 补仓设计:如果次级受益人未如期如数追加资金,视为次级受益人违约,一般会设

定一些处罚措施,比如调整次级受益人的信托利益分配方案,扣减其部分信托资金在受托人和优先受益人之间进行二次分配等。

 保证担保:次级受益人的关联方或第三方为其补仓义务提供担保。在退出模式采取

融资人回购的方式,而非定增股票变现的方式时,可能由融资人控股股东或其他关联方等为其回购义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投资类信托篇六

券商类信托资产管理业务拓展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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