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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的理财产品 购买理财产品最常见三大陷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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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的理财产品篇一

购买理财产品最常见三大陷阱

购买理财产品最常见三大陷阱:客户担风险 银行渔翁得利 “钱”往何处去成为投资者最为关注的命题,楼市在严厉的政策调控下暂时偃旗息鼓,股票、基金市场变幻莫测,银行理财产品吸引了投资者的眼球,十几分钟内售罄的银行理财产品层出,恰恰证明了这一点。适逢315,记者梳理了购买理财产品时最常见的三大陷阱,并采访了相关专家,为投资者支上几招。

陷阱1

预期收益“代替”实际收益

随着利率的不断攀升,理财产品的收益率也水涨船高。记者走访了几家银行发现,很多银行都竞相推出收益率“诱人”的理财产品,某商业银行一年期的人民币理财产品的预期收益率达到15%左右,某城商行的一年期人民币理财产品的预期收益率近22%。但预期收益并不等于到期收益,去年某国有银行的一款人民币信托理财产品,预期收益率为15%,而到期收益率仅为1.53%,两者相差13.47%;某商业银行的一款证券投资产品,预期收益率为35%,而到期收益率为-5.81%,两者相差40.81%。

并不是所有的理财产品都能达到其承诺的收益率,普益财富数据统计显示,2010年到期的个人银行理财产品9228款,其中,人民币理财产品8013款,平均到期年收益率约为2.83%,到期收益率跑赢CPI 5.1%的产品只有131款,而这些产品均为挂钩股票或黄金的结构性产品以及信贷类产品。值得注意的是,有近百款个人理财产品到期并未达到最高预期收益率,其中,结构性产品最多,占71.88%。

●专家支招

普益财富银行理财研究员邱凯:

去年,到期高收益产品的主力军为结构性产品,在对未实现最高预期收益率的产品进行分析时,结构性产品同样占比最大。

投资者在购买银行理财产品前一定要弄清产品的风险类型。所谓风险类型,指银行理财产品属于保证收益型、保本浮动收益型还是非保本浮动收益型产品。保证收益型产品风险相对较小,而且一般都能实现其承诺的收益率。而保本浮动收益型和非保本浮动收益型产品风险较高,它除了不保证投资者一定能获得预期收益率外,购买非保本浮动收益型产品的投资者的本金甚至有可能发生损失。因此,在选择此类型产品时要慎之又慎。

鉴于此,投资者在购买银行理财产品时一定要弄清银行承诺的收益率是否能够实现。虽然保证收益型产品预期收益率相对较低,但是一句谚语说得好:双鸟在林不如一鸟在手。投资者不如选择能实实在在使自己获得收益的投资品。 数字100市场研究公司总裁张彬:

每件事都具有两面性,理财产品也不例外,在购买理财产品前,除了了解收益方面,对于产品的风险性和自己的风险承受能力也要做一个全面的了解,至少要确定此款产品是否保本,如果不保本,要弄清是何种类型的理财产品,如果是结构性的理财产品,要知晓挂钩标的及产品运行的规则,比如一些区间型挂钩黄金的理财产品,即黄金价格落在某个设定的区间内,产品才会获得正受益。 陷阱2

指鹿为马

保险产品“变身”理财产品

刚退休的李女士到银行取出已到期的20万元定存,银行理财柜台的经理向她推荐了一款三年期“理财产品”,并称产品的收益达到7%-8%、风险低并有分红,比定存划算得多。理财经理还告诉李女士,这款产品是定时、定量发售的,仅售3天卖完了就没有了。李女士觉得比较划算当下就用20万元购买了此产品。 半年后,李女士的女儿由于出国急需用钱,想起这20万的“理财产品”,于是来到银行希望将钱尽快退回,哪怕损失一些本金和收益也无所谓。令李女士没有想到的是,她被告知自己当时购买的是保险产品,如果当年退保,只能拿到30%-40%左右的本金。李女士非常气愤,她认为,当时购买时,理财经理没有跟她讲清楚理财产品和保险产品之间的区别,让她误以为这款保险产品就是理财产品的一种。

●专家支招

银率网理财产品分析师:

投资者要仔细查看产品认购书:如果是银行的理财产品,一般认购产品的名称为×××银行第×期人民币(外币)理财产品,还会有理财产品的编号。如果是银保产品会在认购书中有保险公司的名称、保险产品的名称。

{银行的理财产品}.

保险类理财产品与定存、理财产品有本质区别,它主要着重的是保障性,而非收益性,这一点也可以解释为何保险产品在退保时,本金受损较大。

如果购买理财产品,提前退出,顶多损失少部分本金,一般按照投资者违约赎回时市场价格计算出违约赎回价格,然后用违约赎回价格乘以购买份数,即为违约赎回金额,对于保本类产品,风险等级很低,违约赎回金额至少在90%以上。保险产品,是用保单现金价值来计算退保金额的,现金价值逐年累积,越往后越高,首年内退保,现金损失则非常多。银保产品有10天的犹豫期,在犹豫期内可带签署的产品认购书、本人身份证件去银行办理退保。

陷阱3

渔翁得利

客户担风险 超额收益归银行

艾女士电话联系到记者,表示自己投资15万元,购买了某城商行一款非保本浮动收益结构性理财产品,挂钩国债、央票、短期票据等,自己仔细阅读说明书后发现,其中明确规定,到期年化收益率最高为3.55%,在扣除销售管理费率0.2%及相关交易费用后,客户可以获得的最高年化收益率为3.25%。理财产品收益率超过3.55%的部分,将作为银行投资管理费用,并于到期日从理财收益中一并提取。对于这个条款,艾女士很难接受,她认为,浮动收益的产品无论产生多少负收益都要由她自己来承担,若产生超额收益却要归银行所有,这样的条款相当不合理。

记者调查发现,很多银行都发行过类似产品,其特点包括,多为非保本浮动收益类型产品,注明最高收益,在产品说明上明确标出“超额收益部分归银行所有”,但并没有对产生负收益的情况作出说明。

{银行的理财产品}.

普益财富数据统计显示,2010年到期的个人银行理财产品9228款,其中,非保本浮动收益型产品5793款,占比超过60%,因此,在购买此类产品时应格外注意。

●专家支招

中央财经大学中国银行(601988,股吧)业研究中心主任郭田勇:

银行利用这种“霸王条款”不但赚取了手续费,同时,赚取了超额利润,对于这种“没收”投资者超额收益的理财产品,投资者尽量不要购买。另一方面,在购

买非保本浮动收益理财产品之前,投资者也应该仔细阅读相应的产品说明,判断是否有这样的霸王条款。

银行的理财产品篇二

银行理财产品基础知识

银行理财产品有哪些优势?第一,银行理财产品是以商业银行作为发行主体,资金实力雄厚,信誉度高;第二,相对于个人投资人有更广的投资渠道和专业的投资团队;第三,网点众多、系统先进、结算快捷,投资人购买银行理财产品的资金直接由银行在客户指定账户扣收;产品到期后,理财资金会自动回到同一银行账户;第四,卓越的组合管理能力和风险控制能力;第五,由专业人士提供理财咨询及顾问服务。如何读懂理财产品说明书?选定了理财产品,在准备购买之前,投资人要注意先阅读理财产品说明书。理财产品说明书中对产品介绍的信息最为全面准确,同时也具有一定的专业性,导致很多投资人难以理解,甚至干脆不去阅读。下面的一“率”二“权”三“期”法帮您轻松解读理财产品说明书。“预期年化收益率”指什么?“预期最高年化收益率”不等同于实际收益,银行都不具有保证支付义务,最终的实际收益率可能与预期最高年化收益率出现偏差,而“年化”的含义是指即持有满一年可达到的收益水平。比如,一款产品称18个月可以取得18%收益,折成年收益来讲为12%。什么叫“终止权”?多数说明书中会写明银行单方面拥有提前终止权,相当于投资人卖给银行一个期权。因为关系到投资人放弃了根据市场状况调整资金投向的权利,因此投资人在卖出期权后,享受到比无银行提前终止权的同类产品高的收益率,高出的部分实际上就相当于期权费,需要审慎考虑其中的代价。提前赎回分为几种情况?关于理财产品的提前赎回一般分两种情况:一是投资人不具有提前赎回权力;二是客户可以提前赎回,这种赎回权利还进一步细分为随时支持赎回和只可以在某一规定时间的赎回。提前赎回需要支付费用吗?为什么?提前赎回都需要支付相关的费用,同时不再享受到期保本或保证收益的条款。如果这笔费用的成本过高,甚至超出了此段投资期的投资收益,建议投资人慎重考虑。若确有提前赎回需求,可以看说明书中产品有无质押贷款条款,这样可以保障产品的稳健运行,也满足了不时之需。什么叫“产品期限”?产品期限是产品的收益期,即起息日至到期日之间的天数,一般以天、月、年为单位在产品说明书中标明。什么叫“募集期”?募集期是从开始认购日到结束认购日,一般产品结束认购日的次日为成立日(也称起息日)。例如,某产品9月15日至19日是募集期,9月20日成立,那么从20日起该产品才会正式起息。银行在募集间一般只计活期利息。

“到期日”和“到账日”的区别是什么?要特别注意的是理财产品到期日不等于是投资人资金到账日,到账日一般是在到期日之后的第2至3个工作日(注意:休息日不包括在内),通常在说明书中以(T+2)或(T+3)标明,到期日与到账日期间理财资金是不计息的。如何按照收益类型对理财产品进行分类?理财产品分为保证收益类产品和非保证收益类产品。非保证收益理财产品又可以分为保本浮动收益理财产品和非保本浮动收益理财产品。如何按照产品存续类型对理财产品进行分类?银行理财产品可分封闭式产品和开放式产品。与基金类似,开放式产品是指理财产品总体规模可变,投资人可以在产品的存续期内定期进行申购或赎回的理财产品。封闭式产品是相对于开放式产品而言的,是指理财产品规模、期限确定,并且产品存续期内一般不可以进行申购或赎回的理财产品。如何按照产品期限对理财产品进行分类?银行理财产品可分为超短期理财产品、短期理财产品、中期理财产品和长期理财产品。超短期理财产品类似于活期存款可以随时申购赎回,按惯例,短期理财产品期限在3天-6个月,中期理财产品期限6-12个月,长期理财产品期限1年以上。

银行的理财产品篇三

银行理财产品四大知识须知{银行的理财产品}.

银行理财产品四大知识须知

当您再选择理财产品的时候是否会分清产品是否保本?是否会根据自身风险承受能力选择产品?是否忽视了资金的流动性?是否懂得关注你的投资“机会成本”?银行理财产品四大知识,葵花理财帮您普及。

1、分清产品是否保本

银行理财产品是一种投资属性的投资工具。对于投资,都有风险,但风险的大小有别。根据相关监管规定,银行理财产品分为保证收益理财产品、保本浮动收益理财产品和非保本浮动收益理财产品三种。

保证收益是承诺一定的最低收益的产品类型。此外,保本浮动收益是指保本金,但收益浮动。

通常来说,我们在银行见得最多的是非保本浮动的。如一款南京银行的日日聚金人民币理财产品,起投资金是5万起,投资期限不固定,预期最高年化收益率是4%。这类非保本浮动的理财产品,收益可能低于本金,甚至可能全部亏本。当然,收益和本金损失的风险概率还是比较小的。购买这一类非保本浮动类型理财产品的投资者,须承担收益未达预期,甚至本金损失的风险。

2、根据自身风险承受能力选择产品{银行的理财产品}.

投资者在购买前应做好风险评估工作,包括对自己的风险评估。比如在嘉丰瑞德集团,理财规划前都有相关的财富体检,详细了解自己的财产情况,家庭经济情况、收入构成、理

财目标以及风险偏好等。再有即是对产品进行风险评估。如上述的三种类型银行理财产品,需要分清楚收益特点。

3、别忽视资金的流动性

有些银行理财产品并不具备流动性,不能提前赎回取回资金。假如对资金流动性要求很高,尽量避免投资此类产品,可以购置其他资金流动性更强的投资工具来取代。

4、关注你的投资“机会成本”{银行的理财产品}.

假如有A和B两种投资,机会成本的意思是你投资A,则没有了投资B获利的机会,而B的获利这部分即是从事A的机会成本“损失”。简单打个比方,如购买了上述的日日聚金人民币理财产品;则另外一种,如以宜盛财富宜盛宝为例,产品10万元起投,年收益率是10%,即10万元投入,一年期满本息收益11万。同样的资金10万,配置前者的“机会成本”即大致可认为是1万;而假如配置后者,则机会成本则是4000元(10万x4%=4000元)。两种投资渠道其实各具优势,投资者在选择上需要注意选择的“机会成本”,再做决策。

银行的理财产品篇四

什么是银行理财{银行的理财产品}.

银行的理财产品篇五

揭密银行理财产品赚钱的秘密

揭密银行理财产品赚钱的秘密

最近公布出来的一张上半年各大企业利润表,惊呆了不少人。

从上半年的财务报表来看。四大国有银行工农中建——工商银行净利润

1383.47亿元;建设银行净利润1197.11亿元,同比增长12.63%;农业银行净利润923.52亿元;中国银行净利润807.21亿元。

{银行的理财产品}.

而随便拉出来一个二线银行其半年报净利润也能达到200亿元左右,比如民生银行,上半年净利润229.45亿元;兴业银行净利润216.38亿元;浦发银行净利润193.86亿元

200亿元是个什么概念呢?国内号称第一搜索引擎的百度公司,上半年净利润应该是不足50亿元人民币。而门户网站搜狐,上半年利润大约2.7亿元人民币。混的好一点的腾讯,因为涉足游戏代理这块宝地,净利润为77.554亿元。而拥有近乎完整的银行业务的阿里巴巴第一季度净利润大概是40亿,乐观点上半年差不多90亿元。

稍微对比一下,结论就非常恐怖,一家民生银行的净利润轻松干掉百度、搜狐、阿里巴巴还绰绰有余。

也正是在这种巨大的利润面前,大量民资削尖了脑袋想要挤进银行的领域中。就在前几个月,据说民资可以进入银行领域,消息甫一放出,大量民资企业开始纷纷提出申请。

其实我们认为,银行业赚钱本来就是应该的,银行作为国家机器的一种,承担的是货币创造功能,背后有国家信用作为担保。所以,银行不应该简单的被看作是一个普通的商业机构,尤其是几大国有银行,他们赚大钱本就是应该的。

但这几年,商业银行的一些赚钱法实在值得商榷:你说你如果赚的是传统借贷利差的钱,那就不好说什么了。可是现在的银行业有些变味,为了利益,银行赚的很多都是信用卡业务或者理财产品业务的钱。银行想把业绩提上去,就得靠这些业务创新的本事了。

问题是,这些业务创新的实质是什么样的呢?信用卡业务曾被国外专家描述为是一种“引诱型高利贷”。而在国内大行其道的银行理财产品业务又是什么?原中行行长肖钢就曾提过,这些产品部分涉及到旁氏骗局。

信用卡我们就不说了,对于理财产品,如果真有涉及此事,这是非常严重的一件事情,旁氏骗局会出现在绝不能出事的银行里面?但时至今日,这件事情似

乎不了了之,因为这些产品的保密性,也没有人能准确说出来银行理财产品到底的实质问题所在。

下面我们来引述一个这方面的故事,也许大家会有更形象的感觉。

某律师一度的工作就是为一家银行发行的银信合作理财产品资金募集阶段的合同签署法律意见书。一段时间之后,他觉得有点奇怪,为什么银行从不让他签署为所募集资金的信托投资、交易中的利益主体等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让我签,我也不敢签。”该律师说,因为他不清楚资产配套的具体情况,不敢保证这样的投资交易都是公平的,甚至不敢保证是合法的。

连专业人士都无法弄清投资的情况,普通投资者更加无从知道。对他们而言,能得到年化收益率5%以上的收益,已经谢天谢地了,弄不好还有亏损的可能。

以某银行发行的一款非保本浮动收益理财产品为例,该产品的募集规模为30亿元,期限90天。投资金额50万元以下的,预期年化收益率为5.0%;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预期收益率5.2%,只有投资金额达到200万元以上,预期收益率才能达到5.4%。产品说明书中甚至明确,理财资产运作超过最高年化收益率的部分作为银行投资管理费用。

该产品的投资对象包括信托计划、财产权信托计划中的优先级信托单位及其他资产或资产组合、银行承兑汇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的各类债券、货币市场基金、债券基金及其他货币资金市场投资工具。

说明书中还强调,产品所涉及的信贷资产五级分类均为正常类。所投资的信托计划的委托人包括3家信托公司。

实质问题就在这里,专业投资者不难看出,这样“犹抱琵琶半遮面”的说明书什么都没有说明:如此宽泛的投资范围,怎么配置?不同配置的收益率怎样确定„„这款理财产品的投资对象甚至包括财产权信托计划中的优先级信托单位。而结构化信托是私募基金最常采用的、引导理财资金的方法;其中,绝大多数证券投资结构化信托产品都投资于股票二级市场。

对于其中的风险如何?一般投资者自然是一头“雾水”。

可见,银行理财产品不充分的信息披露是一个严重问题,很少有理财产品在发售说明书中详细写出由哪些资产组成,也没有第三方来证明。{银行的理财产品}.

一款募集规模30亿元的理财产品,90天能为投资者带来怎样的收益?年化收益率最高5.4%,而且有损失本金的风险。那么银行通过发行这样的产品又能赚多少钱呢?账面上只有0.13%的销售手续费和资产托管费,但超过5.2%以上的收益部分全部归银行,且基本不承担风险。至于和银行合作的信托公司等获得多少收益?不得而知。

而实际情况是什么样呢?按照业内的做法,在上述理财过程中,银行、信托公司获取的收益最高可达10%以上,且承担的风险远小于投资者。

关键的所在就是刚才所说的“犹抱琵琶半遮面”的神秘“资金池”。

以这种不公开的“资金池”来看,资产运作可能达到的最高收益大家根本无法知晓,也许这种最高收益能达到20%,那超过5.4%的部分怎么处理呢?

经常的一种处理方法是:超过约定收益的部分,银行仍将其归入“资金池”中。但利用客户的资金赚来的钱,为什么被归入与客户无关的“资金池”呢?这就是“资金池“的秘密所在,很多所谓“资金池”只是一些银行掩盖违规投资的重要手段。

首先,银行把很多不同质的资产放入同一个资金池内,造成各笔理财资金风险、期限、收益无法匹配。例如,上面所述理财产品,投资对象包括财产权信托计划中的优先级信托单位、银行承兑汇票和债券、货币市场基金等。但这些资产的信用等级明显不同,收益也相差很大。

其次,银行甚至将不同的资产池转移、合并。有些银行甚至把不良资产打包进资金池,用理财资金的部分投资收益来弥补信贷资产的亏损。

从这种做法来看,实际上,银行发行理财产品所取得的收益恐怕远不止合同规定的0.13%的销售手续费和资产托管费。仅以去年畅销的理财资金投资结构化信托为例,银行将此类信托产品拆分、卖给投资者时,给出的固定收益一般是5%左右。而信托产品给予优先级投资人的收益一般在7%以上。这当中的“差价”往往就成了银行的“理财手续费”收入。此外,银行还要从信托公司处获得信托资金托管费、优先级产品销售手续费等。而一旦出现问题,市场主要的风险则落在了理财产品的购买者身上。

银行为什么能这么做?没有法律上的问题么?

从银行自身对此的定位来说,银行和投资者之间不是信托关系,因为银行始终认为理财产品只是一种委托关系。

从银行的角度来看,我国资产管理市场主体多元、法律依据多元“乱象”,银行将超出约定收益的部分收归银行,投资者只能无可奈何。因为银行依据的是《商业银行理财产品销售管理办法》。在这个部门规章中,并没有对此有限制性规定。

而如果同样的做法如果放在信托理财中,就是严重违规。我国《信托法》第二十条明确规定,委托人(即理财产品的投资者)有权了解其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处分及收支情况,并有权要求受托人(银行)作出说明。同时,第二十六条规定,受托人(银行)除依照本法规定取得报酬外,不得利用信托财产为自己谋取利益。受托人违反前款规定,利用信托财产为自己谋取利益的,所得利益归入信托财产。

对于这个问题,曾经有无数人从学术角度提出异议:银行与投资者之间实质上是信托关系。因此,理财收益中除了银行应得的管理费之外,都应该归投资者所有。

巧妙的是,在实际操作中,银行对这些问题已经考虑到了,并且巧妙地规避了,例如已经在合同中做了约定,投资者在这方面非常被动。

理财产品问题的实质在于,我国法律对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规定不够健全。我国首先出现的资产管理业务,是公募的证券投资基金的管理业务。证券投资基金法规定了基金管理人无论基金挣多少,只能收取基金管理费,这表明证券投资基金的管理业务,其实是金融经纪业务。但银行资产管理业务的性质则没有任何具体规定。

国有银行应该反思,依靠这种模式来实现表面上业绩的快速增长可靠么?“理财热”背后是绕开监管放贷赚取息差,实质是商业银行在借国家信用获取利益。

监管层也应该反思,中资银行的这种粗放的盈利模式不可持续,当务之急是加快利率市场化步伐,倒逼银行加快真正的产品创新,改变当前“吃利差”的同质竞争模式。

期望有一天,中国的银行能出现一种真正意义的金融创新。

银行的理财产品篇六

各大银行理财产品明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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