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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社借贷 河南省农村信用社个人借款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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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社借贷篇一

河南省农村信用社个人借款合同

个 人 借 款 合 同

河南省农村信用社(商业银行)

个人借款合同

合同编号:

贷款人: 借款人: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借款金额

借款金额(大写): 。

第二条 借款用途及还款来源

借款用途: ; 还款来源: ;

借款人应将借款用于合同约定用途,未经贷款人书面同意,借款人不得改变

借款用途。

第三条 借款期限

本合同项下的贷款期限为 个月,自 年 月 日

起至 年 月 日,实际借款起止日期以贷款实际发放

日为准,借款人所欠债务的有效凭证以贷款人按业务操作规定出具的会计凭证为

准。

第四条 贷款利率、罚金利率、计息和结息

一、贷款利率

本合同项下的贷款利率为月利率,利率为下列第 种;

1、固定利率,月利率为息;

2、固定浮动利率,即提款日基准利率)%,

之后每笔借据的贷款利率按提款日借据期限相对应档次的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

法定贷款利率进行同比例调整执行,不分段计息;

3、浮动利率,即提款日基准利率),从

次年第一期还款日起,利率实行一年一定,每年第一期还款日为利率调整日,从

每年的第一期还款日起,按当年1月1日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法定同档次贷款利

率进行同比例调整执行,分段计息。

二、贷款利息自实际提款日起按日计算,日利率=月利率/30。

三、结息

本合同项下贷款按以下第 种方式结息:

1、 按月结息,结息日固定为每月的第20日;

2、 按季结息,结息日固定为每季末月的第20日;

3、 利随本清;

4、 其他方式

四、罚息

逾期贷款罚息按原借款利率基础上加收50%。

挪用贷款罚息按原借款利率基础上加收100%。

第五条 贷款的发放与支付

一、发放贷款的前提条件

除贷款人全部或部分放弃外,只有持续满足下列前提条件,贷款人才有义务发放贷款;

1、 借款人已办妥与本合同项下贷款有关的批准、登记、交付、保险及其他法定手续;

2、 担保物权或类似优先权已合法设立并生效(如有);贷款采用抵押方式担保的,已办妥抵押登记手续,并将该抵押物登记凭证、所有权凭证、抵押权凭证/他项权利凭证交付贷款人占有。贷款采用质押方式担保的,已将质押物交付贷款人所有。出质行为依法需要办理登记手续的,该登记已完成;

3、 借款人已经按照贷款人的要求开立用于提款、还款的账户;

4、 借款人没有发生本合同所约定的任一违约事项或本合同约定的任何可能危及贷款人债权安全的情形;

5、 法律法规、规章或有权部门不禁止且不限制贷款人发放本合同项下的贷款;

6、 采用自主支付方式的贷款,借款人应书面向贷款人提出申请(附一“借款自主支付申请书”),并已征得贷款人的同意;

7、 借款人向贷款人提供的资料应符合以下要求;

(1) 合法、真实、完整、准确、有效;

(2) ;

(3) ;

(4) 贷款人提出的其他要求。

二、贷款支付方式

(一)本合同项戏借款采用 (选填“自主支付”或“受托支付”) 。

(二)支付变更条件

采用自主支付的贷款,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变更为受托支付方式:

1、借款人自主支付的申请条件发生变化,不再符合自主支付的要求的;

2、借款人未按借款计划使用借款的;

3、借款人在任一笔贷款项下未能按照贷款人要求提供贷款资金用途资料的;

4、其他需要变更贷款支付方式的情形。

(三)支付管理

1、在受托支付方式下,贷款人根据借款人提供的资料对支付金额、支付时间、支付对象、支付方式及经办账户进行形式性审查。贷款人完成对上述支付要素的形式性审查认为符合贷款人要求后,将借款资金支付给借款人交易对手。

2、在受托支付方式下,贷款人对上述支付要素的形式性审查并不意味着贷款人对交易的真实性及合法合规性进行确认,也不意味着贷款人介入借款人与其交易对手或第三方的纠纷或需要承担借款人的责任和义务。

3、在受托支付方式下,如果由于借款人提供信息错误等原因导致借款资金未能成功支付至借款人交易对手账户,应按以下约定处理;

4非因贷款人过错导致的借款资金支付失败、错误、延误等风险、责任及损失,均由借款人承担。

5、 在自主支付方式下,借款人定期向贷款人汇总报告贷款资金支付情况,贷款人有权通过账户分析、凭证查验、现场调查等方式核查贷款支付是否符合约定用途。

6、 借款资金进行贷款发放账户后发生的被有权机关冻结、扣划等风险、责任及损失,均由借款人承担。

第六条 还款、

一、还款原则

本合同项下借款人的还款按照下列原则偿还;

贷款人有权将借款人的还款首先用于偿还本合同约定的应有借款人承担而由贷款人垫付的各项费用以及贷款人实现债权的费用,剩余款项按照先还息后还本、利随本清的原则偿还。

二、付息

借款人应在结息日向贷款人支付利息。首次付息日为借款发放后的第一个结息日。最后一次还款时,利随本清。

三、还本方式

还本方式按以下第 种方式确定:

1、 等额本息还款

每期还款日为,还款期数,每期还款本息和为。

每期还本付息额=贷款本金×期利率+贷款本金×期利率÷[(1+期利率)还款总其数-1]

公式中的“期”是指 月如:以每2个月为一期按期还款,此处应填写“2”。所填数字不得超过12个月)

期利率=贷款利率×每期包含月数

2、 等额本金还款

每期还款日为 ,还款期数 ,每期还款本金为 。

每期还款付息额=贷款本金÷还款总期数+(贷款本金-已归还本金累计额)×期利率

公式中的“期”是指 月如:以每2个月为一期按期还款,此处应填写“2”。所填数字不得超过12个月)

期利率=贷款利率×每期包含月数

3、 利随本清

4、 还本计划

(1) 年 月 日 金额 ;

(2) 年 月 日 金额 ;

(3) 年 月 日 金额 ;

(4) 年 月 日 金额 ;

(5) 年 月 日 金额 ;

(6) 年 月 日 金额 ;

5、其他方式

第七条 债权担保

一、信用贷款外,本合同项下的贷款本金、利息及相关费用,由以下担保人为借款人向贷款人提供担保:

(一)由 提供的保证担保,保证合同编号 ;

(二)由 提供的抵押担保,抵押合同编号 ;

(三)由 提供的质押担保,质押合同编号 。

二、本合同项下担保物发生受损、贬值、产权纠纷、被查封或者扣押,或抵押人擅自处理抵押物,或保证担保的保证人财务状况发生不利变化或者发生其他不利于贷款人债权的变化,借款人应及时通知贷款人,并另行提供贷款人认可的其他担保。

第八条 借款人的权利和承诺

{信用社借贷}.

一、借款人的权利

(一)有权要求贷款人按合同约定发放借款。

(二)有权按本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借款。

(三)在符合贷款人规定的条件下,有权向贷款人提出借款展期的申请。

(四)有权要求贷款人对借款人提供的有关个人资料给予保密,但法律法规

和规章另有规定、有权机关另有要求或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五) 有权拒绝贷款人及其工作人员索取贿赂,对于上述行为或者贷款人

违反国家有关信贷利率、服务收费等法规的行为,有权向有关部门举报。

二、借款人的承诺

{信用社借贷}.

(一)借款人承诺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提款并足额清偿借款本息,承担本合同约定的各项费用。

(二)借款人承诺按照贷款人的要求提供有关资料,并承诺所提供资料真实、完整、有效。

(三)借款人承诺发生影响其偿债能力的重大不利事项或其它危及贷款人债权情形的,在发生后3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贷款人,并附变更后的相关材料。

(四)借款人承诺按本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借款,不挤站、挪用或用贷款资金从事非法、违规交易,配合并接受贷款人对其本合同项下借款使用情况的检查、监督,不抽逃资金、转移资产,以逃避对贷款人的债务。

信用社借贷篇二

信用社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的分析

信用社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的分析

内 容 提 要

农村信用社农户小额信贷的广泛推行,是促进农村经济发展的重大举措。中国人民银行1999年在农村信用社引入了农户小额信贷,在提高农户信贷可获得性和促进农村信用社贷款的发放、解决贷款难问题与缓解贫困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这种对“三农”尤其是对农户的金融制度安排和资金供给方式,适应了农村中以家庭经济为特点的分散性和小规模的生产方式,有效配合了农村经济政策和产业发展政策的实施,扩大了农村生产和消费需求,拓展了农村信用社服务群体和空间。

本文以制度经济学、金融经济学和发展经济学为指导,采用理论分析与实证分析相结合的研究方法,考察了我国农村信用社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发展的持续发展状况,深入探讨农村信用社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在现阶段面对的困惑与难题。在此基础上,提出了如何促进我国小额农贷业务可持续发展的对策建议。

本文在对我国农村信用社小额农户信贷实践情况进行调研的基础上,分析了信用社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的现状。本文分为四章:

第一章简单介绍了农村信用社开展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的由来,着重分析了农村信用社开办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的现实意义;第二章介绍了信用社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的具体操作,分析了农户小额信

用贷款的特点;第三章分析了信用社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目前存在的问题;第四章提出对策研究。针对以上几部分提出和分析的问题,借鉴孟加拉乡村银行的成功经验,从制度创新,农户培训,加大国家扶持力度,规范监管,建立保障体系和风险防范、转移和补偿机制,建立多层次的信贷载体以及优化农村金融生态环境等方面提出了相应的对策建议。

本文的主要观点是:

1、改变“穷人难以承受较高利率”的观念,通过制度创新实现小额信贷的可持续发展;

2、加强培训,将发展农户小额信贷与培育农村合作型社会化服务组织相结合;

3、加强国家对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的支持力度,规范和有效实施对小额信贷的监管;

4、农村信用社自身要完善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的贷前、贷中、贷后的审查和监管工作;

5、严格监控小额贷款,完善贷款担保和保障体系,建立多层次的风险防范、转移和补偿机制。

关键词: 农村信用社;小额信贷;持续发展

目 录

{信用社借贷}.

引言……………………………………………………………………………1

一、农村信用社开展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的由来……………………………2

(一)农村信用社的历史沿革………………………………………………2

(二)我国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的发展进程……………………………4

(三)农村信用社开办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的现实意义………………6

二、农村信用社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的具体操作……………………………9

(一)农村信用社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的运作程序…………………………9

(二)农村信用社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的特点………………………………13

(三)农村信用社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的地方实践…………………15

三、信用社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存在的问题…………………………………18

(一)信用社组织问题过多…………………………………………………18

(二)小额信用贷款运作程序不规范……………………………………19

(三)贷款期限,额度与现实需求的不相适应……………………………20

(四)资金来源不足……………………………………………………20

(五)贷款的安全性与农业生产的风险性相冲突…………………………21

四、完善信用社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的建议…………………………………21

(一)改变“穷人难以承受较高利率”的观念,通过制度创新实现小额信贷的可持续发展…………………………………………………………21

(二)加强培训,将发展农户小额信贷与培育农村合作型社会化服务组织相结合…………………………………………………………………22

(三)加强国家对农户小颧信用贷款的支持力度,规范和有效实施对小额信贷的监管………………………………………………………23

(四)农村信用社自身要完善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的贷前、贷中、贷后的审查和监管工作…………………………………………………………24

(五)严格监控小额贷款,完善贷款担保和保障体系,建立多层次的风险防范、转移和补偿机制…………………………………………………27

(六)进一步优化农村金融生态环境……………………………………28 后记…………………………………………………………………………31 注释…………………………………………………………………………33 参考文献……………………………………………………………………34

信用社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的分析

引 言

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兴起于上世纪八十年代初,到现在已经经过二十多年的发展。它最初作为一项试验计划,由孟加拉国银行家,农业经济教授穆罕默德·尤努斯于1976年最先实施。2006年诺贝尔和平奖授予了这位“小额农贷之父”。从国际流行观点看,农户小额信用贷款是指专向中低收入阶层提供小额度的持续的信贷服务。根据尤努斯教授的评价,小额信贷是帮助穷人尤其是贫困妇女的一个非常有效的工具,适合世界上所有文化和经济状况。

国内学者也开展了很多这方面的研究。杜晓山、孙若梅(2000)认为,小额信贷是指专向低收入阶层提供小额度的持续的信贷服务活动,认为包括两层含义:一是为大量低收入(包括贫困)人口提供金融服务,即一定规模的展开和服务于目标群体层的含义;二是保证机构自身的生存和发展,即机构可持续性的含义。林毅夫(1994)的研究表明,除了制度变迁因素是农业增长的主要源泉外,包括信贷在内的要素投入起到较突出的作用。但是,发展中国家的农村金融市场上存在普遍的信贷失灵现象:一方面正规金融部门收取低廉的贷款利率,另一方面非正规金融部门的利率却居高不下;一方面广大中小农户表现出巨大的信贷需求,另一方面他们却难登正规机构的大雅之堂;一方面政府推出的各种廉价的信贷支持计划普遍遭受挫折,另一方面非正规金融部门却在顽强生存并在农村金融市场中

信用社借贷篇三

农村信用社和小额贷款之间的区别

快易贷指出小额贷款组织与农村信用社的差异:

1、业务范围不同,试点设立的小额贷款组织结构业务单一,只能提供贷款服务,农信社业务范围较广,可以提供存款、贷款、票据、结算、代理等服务。{信用社借贷}.

2、机构性质不同,试点设立的小额贷款组织是商业性的机构,拿自己的钱投资,只发放贷款,不吸收存款;农村信用社是金融机构,发挥着金融机构的中介作用。及吸收存款业贷款出去,还可以使用由人民银行提供的支农再贷款。

3、贷款对象解读不同,小额贷款组织主要是农户、小镇居民、个体工商户,为农村小企业提供小额贷款,而农信社可以为城乡居民提供不同额度的贷款。

4、贷款的利率不同,小额贷款组织实行市场化利率,灵活确定贷款利率;农村信用社贷款利率实行浮动区间管理。最大上浮系数为贷款基准利率的2.3倍,贷款下浮幅度为贷款基准利率的0.9倍。

5、贷款的发放要求不同,小额贷款组织主要提供的是信用贷款,不强调担保或是抵押品,有时甚至可以无抵押品,农村信用社为部分农户提供小额信用贷款,对企业和超出信用额度的农户都要求提供相应的担保和抵押品。

信用社借贷篇四

农村信用社借款合同

阿左农社借字<200 >第< >

借 款 合 同

阿拉善左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借 款 合 同

(联社)阿信借字(2009)第 号

借款人(全称):阿拉善盟新春工贸有限责任公司

贷款人(全称):阿拉善左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经借贷双方当事人充分协商一致,特订立本合同,共同遵守。

第一条 贷款人向借款人发放以下内容贷款。

1、借款种类:中长期其他贷款。

2、借款用途:资金周转。

3、借款金额(大写):人民币贰佰万元整。

4、借款与还款期限:自2009年04月01日起至2012年04月01日止。

(1)借款与还款期限见下表。表中栏目不够填写而增加的附表,作为本合

一致时,以借款凭证记载为准。借款凭证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借款人提前还款,应当向贷款人提出书面申请并征得贷款人同意,提前还款时利率不变。

5、利息支付;

(1)本合同项下借款月利率为7.3012‰,短期贷款按本合同利率执行;中长期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一年一定,第一年按本合同利率执行,期满一年后,由贷款人按当月相应档次的法定贷款利率确定下一年度利率并通知借款人。年后,由贷款人按当月相应档次的法定贷款利率确定下一年度利率并通知借款人。

(2)本合同项下借款按季(季/月)结息,结息同为每季末月(月/季末月)的第20日。

第二条 除非满足以下先决条件,否则贷款人有权拒绝提供本合同项下贷款;

1、借款人在贷款人处开立一般账户,并通过该账户办理与本合同项下贷款有关的往来结算和存款。

2、每次提款时,借款人已填妥有关借款凭证,并根据贷款人要求提供有关文件、资判。

3、若本合同项下贷款有抵押、质押担保,则借款人已根据贷款人要求办妥登记及/或保险等法律手续,且该担保、保险持续有效。

第三条 贷款人权利和义务

1、贷款人有权了解借款人的生产经营、财务活动、物资库存和贷款的使用等情况,要求借款人按期提供财务报表等文件、资料和信息。

2、按照本合同规定收回或提前收回贷款本金、利息、罚息、逾期利息,复利和其他借款人应付费用时,贷款人均可直接从借款人任何帐户中划收。

3、款人履行本合同规定义务的前提下,按期足额向借款人发放贷款。

第四条 借款人权利和义务

1、权按照本合同约定取得和使用贷款。

2、按期归还贷款本金。如遇特殊情况,借款人不能在借款到期日归还借款而需展期的,应在借款期限届满15日前向贷款人提出书面展期申请,经贷款人同意后,签订借款展期协议。

3、款人应在结息日向贷款人支付应付利息。

4、本合同规定用途使用贷款人支付利息。

5、月向借款人提供真实、完整的财务报表或其他相关资料、信息,并积极配合贷款人对其生产经营、财务活动及本合同项下贷款使用情况的检查。

6、款人在本合同项下贷款本息未全部还清之前如采取承包、租赁、股份制改造、联营、合并、兼并、分立、合资、资财转让、申请停业整顿、申请解散、申请破产以及其他足以引起本合同之债权债务关系变化或影响贷款人贷款债权实现的行动,应当提前书面通知贷款人,并经贷款人同意,同时落实债务清偿责任或提前清偿债务,否则不得采取上述行动。{信用社借贷}.

7、款人发生除上款所述事件之外对其正常经营构成危险或对其履行本合同项下还款义务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任何其他事件,如停产、歇业、被注销登记、被吊销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从事违法活动、涉及重大诉讼活动、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财务状况恶化等,均应立即书面通知贷款人,并落实还款措施。

8、合同有效期间内,贷款人为他人提供保证或以其主要财产向第三人抵押、质押,可能影响其偿还本合同项下的借款能力的,应当提前书面通知贷款人并征得贷款人的同意。

9、款人及其投资者不得抽逃资金、转移资产或擅自转让股份,以逃避对贷款人的债务。

10、款人期间借款人发生名称、法定代表人、法定地址、经营范围变更等事项,应当提前书面通知贷款人。

11、合同项下借款的担保人出现停产、歇业、注销登记、被吊销营业执照、破产以及经营亏损等情形,部分或全部丧失与本借款相应的担保能力,或者作为本合同项下借款担保的抵押物、质物、质押权利价值减少,借款人应当及时提供贷款人认可的其他担保措施。

12、款人应当承担与本合同及本合同项下担保有关的律师服务、保险、运输、评估、登记、保管、鉴定、公证等费用。

第五条 违约责任

1、在借款人履行本合同规定义务的前提下,贷款人未按期足额向借款人发放贷款,造成借款人损失的,应按违约数额和延期的天数付给违约金,违约金数额的计算逾期贷款的利息方式相同。

2、借款人违反本合同约定的任一条款,贷款人均有权采取停止发放贷款、提前收回以发放贷款本息或其他资产保全措施。

3、借款人不按本合同约定期限归还贷款本金的,根据人民银行利率规定,在合同载明利率基础上加收50%计收逾期利息。

4、借款人不按合同约定用途使用贷款,贷款人有权对违约使用部分在违约使用期间按合同载明利率基础上加收70%计收罚息。

5、应付未付利息,贷款人有权按执行利率计收复利。

6、本合同项下借款懂得任一担保违反担保合用约定义务.经贷款人指出仍不改正的,贷款人有权对借款人采取停止发放贷款,提前收回已发放贷款或其他资产保全措施。

7、因借款人违约致使贷款人采取诉讼方式实现债权的,借款人成当承担贷款保全措施。

8、因借款人违约致使贷款人采取诉讼方式实现债权的,借款人应当承担贷款人为此支付的律师费、差旅费及其他实现债权的费用。

第六条 借款担保

本合同项下借款的担保方式为 保证、质押 ,担保合同另行签订。

第七条 争议的解决

本合同履行中发生争议,可由双方协商解决;若通过诉讼解决,由贷款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信用社借贷}.

第八条 其他事项

第九条 合同的生效

本合同自借贷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第十条 本台同一式贰份,双方当事人各一份,担保人各一份,效力相同。 第十一条 提示

贷款人已提请借款人注意对本合同各印就条款作全面、准确的解释,并应借款人的要求做了相应的条款说明。签约各方对本合同的含义认识一致。

借款人(盖章) 贷款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 负责人:

或授权代理人 或授权代理人

签约日期:2009年4月1日

签约地点:联社放贷大厅

信用社借贷篇五

2-吉林省农村信用社个人消费借款合同

吉林省农村信用社个人消费借款合同

借款人(甲方): 证件名称及号码:

住所: 传真:{信用社借贷}.

贷款人(乙方):

住所: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传真:

合同编号:

邮政编码: 电话:邮政编码: 电话:

甲方向乙方申请个人消费借款,乙方同意提供个人消费借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执行。

第一条 借款金额、期限、用途 (一)借款金额

本合同项下借款本金为币种 (金额大写) 元。 (二)借款期限

本合同约定借款期限为 月(即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约定的借款期限起始日与乙方首次将款项划入本合同第十一条约定存款账户之日(即“起息日”)不一致的,借款期限起始日以起息日为准,到期日相应顺延。

(三)借款用途

甲方应将借款用于 ,未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不得改变借款用途。

第二条 利率和计息、结息 (一)贷款利率、罚息利率 1.贷款利率

本合同项下的贷款利率为 (月/年)利率,执行下列第 种: 壹:固定利率,即起息日基准利率 (上浮/下调) %,在借款期限内,该利率保持不变。

贰:浮动利率,即在起息日基准利率水平上 (上浮/下调) %;该利率自起息日起至贷款本息全部清偿之日止依据利率调整日当日的基准利率及上述上浮/下调幅度,在本合同约定的每个利率调整日调整一次。

叁:其他: 。 2.罚息利率

壹:甲方未按本合同约定用途使用贷款的,罚息利率为在本合同所执行贷款利率的水平上上浮 %。贷款利率按照本条第(一)款第1.项第贰分项约定调整的,罚息利率根据调整后的贷款利率及上述上浮幅度同时进行相应调整。

贰:本合同项下贷款逾期的,罚息利率为在本合同所执行贷款利率的水平上上浮 %。贷款利率按照本条第(一)款第1.项第贰分项约定调整的,罚息利率根据调整后的贷款利率及上述上浮幅度同时进行相应调整。

本合同中贷款逾期是指甲方未在本合同约定的时限前足额偿还任意一期借款本息的行为。

3.利率的调整{信用社借贷}.

本合同项下贷款的利率调整日按下列第 种方法确定: 壹:以基准利率调整日为调整日。 贰:于每年的1月1日调整。

叁:于起息日在每年的对月对日调整。

肆: 。

如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调整后的新利率政策,对于贷款利率银行在一定幅度内可自行决定适用标准的,乙方有权在该规定幅度内选择某一利率标准适用于本合同,甲方同意遵守该标准,按该标准履行义务。

本合同所称基准利率是指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施行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如果中国人民银行不再公布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基准利率是指银行同业公认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如无此银行同业公认的贷款利率,则基准利率是指乙方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本合同项下首次发放借款时,基准利率按借款起息日的基准利率确定;本合同项下贷款利率或罚息利率依本条前述约定调整时,基准利率按利率调整日当日的基准利率确定。

(二)计息和结息 1.计息

贷款利息自乙方将款项划入甲方指定账户之日起计算,按日计息。日利率、年利率、月利率三者之间的关系为:日利率=年利率/360=月利率/30,但甲方与乙方另有特殊约定的除外。

2.结息

对于本合同项下借款,乙方将依照约定的还款法及当期应执行的利率在每期约定还款日的前一日结计甲方当期应还本金、利息及罚息(如有)。甲方应当在每期还款时限前足额偿还当期应还本息。借款到期后如仍有未偿清的本金、利息或罚息的,乙方将按照与借款到期前相同的结息频率,在每个约定还款日的前一日结计甲方当期应还本金、利息及罚息,直至全部应还本金、利息及罚息清偿完毕。但对于到期一次还本付息的借款,借款到期后如仍有未偿清的本金、利息或

罚息的,乙方将按照每月一次的结息频率,于约定还款日的前一日在每月的对日结计甲方当期应还本金、利息及罚息。

第三条 借款的支付

(一)贷款人有权采用贷款人受托支付、借款人自主支付或贷款人受托支付与借款人自主支付相结合的方式对借款资金的支付进行管理与控制。

1.贷款人“受托支付”是指借款人授权贷款人将借款资金支付给符合本合同约定用途的借款人交易对手。

采用贷款人受托支付方式的,在借款资金发放前,借款人应提供符合本合同约定用途的相关交易资料,经贷款人审核同意后,将借款资金通过借款人账户支付给借款人交易对手。

采用贷款人受托支付方式的,在借款资金支付给借款人交易对手后,如果由于基础交易合同被撤销、解除、无效等原因,导致借款资金退回的,贷款人对于该退回的借款资金有权提前收贷。

2.借款人“自主支付”是指贷款人将借款资金发放至借款人账户后,由借款人自主支付给符合本合同约定用途的借款人交易对手。

3.贷款人“受托支付”与借款人“自主支付”相结合是指借款资金一部分由贷款人“受托支付”,另一部分由借款人“自主支付”的支付方式。

借款人同意借款资金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应采用贷款人受托支付方式。采用借款人自主支付方式或部分自主支付方式的,借款人承诺如贷款资金的实际支付情况违反本合同协议约定的,将及时书面通知贷款人。同时,贷款人有权通过账户分析、凭证查验、现场调查等方式核查借款支付是否符合约定用途。 4.在借款发放和支付过程中,借款人信用状况下降、不按合同约定支付或使用借款资金的,应根据贷款人要求补充借款发放和支付条件,贷款人有权采取更为严格的借款发放及支付条件,并有权停止借款资金的发放和支付,根据本合同约定采取相应的违约救济措施。

(二)借款人应在吉林省农村信用社开立个人结算账户,用于借款的发放和归还。

(三)借款人同意并授权贷款人直接将款项划至收款人账户。 (四)借款支付

1.支付方式

本合同借款采取下列第 项支付方式: (1)贷款人受托支付; (2)借款人自主支付;

(3)贷款人受托支付与借款人自主支付相结合。

经贷款人同意,借款人基于下列第项原因采用自主支付方式或部分自主支付方式:

①借款人事前无法确定具体交易对象及交易金额; ②借款人交易对象不具备条件有效使用非现金结算方式;

③借款人的贷款资金用于生产经营;

④ 其他情况: 。

2.还款(放款)账户信息

还款(放款)账户户名: 还款(放款)账户: 3.收款账户信息及放款计划

(一)还款原则

本合同项下甲方的还款首先用于偿还本合同约定应由甲方承担而已由乙方垫付的各项费用以及乙方实现债权的费用,剩余款项按照下列原则偿还:

1.对于本金逾期超过90天仍未收回的借款,或者利息逾期超过90天仍未收回的借款,或者法律、法规或规章另有规定的借款,按照先还本后还息的原则偿还;

2.对于除上述1.以外情形的借款,按照先还息后还本、息随本清的原则偿还。

(二)约定还款日

信用社借贷篇六

农村信用社助学借款申请审批表

附件2

档案编号:

合同编号:

农村信用社(行)生源地信用助学借款申请审批表

 

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操作流程(适用于学生)

1、在经办社领取申请表、审批表和《信用社贷前调查情况报告表》。如需要一并领取《生源地助学贷款申请人家庭困难情况说明及证明》。

2、按照要求准备申请材料。

3、到资助管理中心初审申请材料。(资助中心地址:安居区教育局一楼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办公室)

4、与共同借款人一起到经办社签订《助学借款合同》,领取《生源地信用助学借款会同确认函》。

5、持《助学借款合同》和《生源地信用助学借款确认函》到普通高校报到注册,并将普通高校盖章确认的《生源地信用助学借款确认函》回执,在报到后20个工作日内,以邮寄或其他有效方式送达安居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原则上回执寄回截止时间为10月30日)。

6、到高校确认经办社是否将贷款资金电汇至借款学生所在高校指定账户。(高校帐户信息需高校鲜章确认)

7、偿还贷款。

**重要提示:1、乡镇学生的经办社是:户籍所在乡镇的信用社,城区学生的经办社是:

2、签订合同时,申请人和共同借款人必须同时到场,否则不能办理。(共同借款人原则是由借款人父、母担任,如父、母匀故,则按信用社要求提供其他共同借款人)

3、所有申请成功的借款都会自动录入全国银行联网的征信记录,如不认真履行合同,将留下信用污点,影响今后的房贷车贷等,甚至影响求职。

申请人需提供以下申请材料

(一)、1、新生录取通知书原件及复印件,《新生入学指南》原件及所涉及的收费(学费和住宿费)项目复印件;2、在校大学生提供学校证明材料(学生证及复印件、就读高校鉴定材料<内容至少包括学生所在院系、学习和思想品德表现、学生办理国家助学贷款等情况>、学校收费<学费和住宿费>证明材料)。

(二)、符合贷款条件的证明材料(以下6项材料选1项即可)

1、离婚证(原件及复印件,复印件由居委会或街道办事处、村委会或乡镇民政部门中的一个部门盖章确认);

2、死亡证(同二1括号内要求);

3、失业证(同二1括号内要求);

4、低保证(同二1括号内要求);

5、伤残证(同二1括号内要求);

6、低收入证明。已制成表格《生源地助学贷款申请人家庭困难情况说明及证明》(附件3)(在经办社领取)

(三)、学生、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身份证及复印件、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

(四)、申请表一式两份,审批表一式三份。

(五)、《信用社贷前调查情况报告表》。(在经办社领取,由经办社填写)

**重要提示:已在高校领取填写了申请表的就只领取审批表

续贷大学生需准备的材料:1、身份证和学生证及复印件。2、高校鉴定<内容至少包括学生所在院系、学习和思想品德表现、学生办理国家助学贷款等情况>、学校收费<学费和住宿费>证明材

料<含高校开户银行、账号名称及账号>)。3、审批表(在资助中心或经办社领取,只需资助中

心和经办社盖章)

**重要提示:第二年要续贷的学生在高校放暑假前必须在高校办理好续贷所需的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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