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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税率 目前有17%,13%,6%和0几种,具体那些属于各自的税率请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增值税计算方法 销项税额=销售额×税率 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 举例说明如下: B企业从A企业购进一批货物,货物价值为100元(不含税),则B企业应该支付给A企业117元(含税)(货物价值100元及增值税100X17%=17),此时A实得100元,另17元交给了税务局。 然后B企业经过加工后以200元(不含税)卖给C企业,此时C企业应付给B企业234元(含税)(货物价值200加上增值税200X17%=34)。此时套用上述公式为 销项税额=销售额×税率=200X17%=34 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34-17(A企业已交)=17(B企业在将货物卖给C后应交给税务局的税额) 退税计算方法 继续套用上面的例子,假如C企业为国家规定实行先征后退原则的出口企业,他把这批货物加工后出口,出口FOB价为300(已折成人民币)(不含税),此时他要交纳的增值税为 销项税额=销售额×税率=300X17%=51 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51-34(B企业已交)=17(C企业在将货物出口后应交给税务局的税额) 出口后可以获得退税额为(假设退税率为17%) 应退税额=FOB价X退税率=300X17%=51 此时C的成本和收入和利润为 成本=进价+所交增值税=234+17=251 收入=卖价+所退增值税=300+51=351 利润=收入-成本=351-251=100 如果退税率为15%则 应退税额=FOB价X退税率=300X15%=45 此时C的成本和收入和利润为 成本=进价+所交增值税=234+17=251 收入=卖价+所退增值税=300+45=345 利润=收入-成本=345-251=94 比上面少了6元的利润。这6元就叫做不可抵扣额,应用公式也可得出这个结果。 当期不可抵扣额=FOB价X外汇牌价X(增值税税率-退税率)=300X(17%-15%)=6 假设C为则根据国家规定,实行“免,抵,退”原则出口企业,加工后自己出口,出口FOB价300(已折成人民币)(不含税)。本来要向上述那样先交纳增值税如下 销项税额=销售额×税率=300X17%=51 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51-34(B企业已交)=17(C企业在将货物出口后应交给税务局的税额) 但根据“免,抵,退”中的“免”,出口企业的最后一道增值环节免征增值税,所以不用交纳这17元增值税。 货物出口后,C企业依法向税务机关退税,根据“免,抵,退”中的“抵”, 假如退税税率为17%,C企业可以抵扣的税额为34(前面环节所交的增值税),而不是51,因为最后一道环节的17元没有交,根据“不交不退”原则,这17不给予退。这34元就是C企业实得的退税额, 此时C的成本和
收入和利润为 成本=进价=234(此时没有交17元的增值税) 收入=卖价+所退增值税=300+34=334 利润=收入-成本=334-234=100 假如退税税率为15%,此时要先算出不予抵扣额 当期不可抵扣额=FOB价X外汇牌价X(增值税税率-退税率)=300X(17%-15%)=6 此时C的成本和收入和利润为 成本=进价=234(此时没有交17元的增值税) 收入=卖价+所退增值税=300+34=334 利润=收入-成本-不予抵扣额=334-234-6=94 大家可以看出,其实不予抵扣额就是当退税税率小于增值税税率时产生的差额。 根据MAX的提醒补充: 外贸公司退税使用这个公式:应退税额=购迸货物的进项金额×退税率,而不是前述的“先征后退”或“免,抵,退”那么复杂的公式。 出口工厂和外贸企业最终的退税额有可能不同,也有可能不同,举例说明如下 C是外贸公司,它购进是234,出口也是234(不加价),则套用这个公式的结果是 应退税额=购迸货物的进项金额×退税率=200X17%=34 使用“先征后退”公式计算如下 销项税额=销售额×税率=200X17%=34 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34-34(B企业已交)=0(C企业在将货物出口后应交给税务局的税额) 出口后可以获得退税额为(假设退税率为17%) 应退税额=FOB价X退税率=200X17%=34(与上述方法结果相同) 但此时如果加价且退税率为15%的话,结果就不同, C是外贸公司,它以234购进,以300出口,套用公式为 应退税额=购迸货物的进项金额×退税率=200X15%=30 使用先征后退公式计算为 销项税额=销售额×税率=300X17%=51 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51-34(B企业已交)=17(C企业在将货物出口后应交给税局的额) 出口后可以获得退税额为(假设退税率为15%) 应退税额=FOB价X退税率=300X15%=45 实际得到45-17=28(<30),结果不同了,少收入2元,这两元其实就是最后一道环节产生增值(300-200=100)后的不予抵扣额=100X(17%-15%)=2。 所以无论实行“先征后退”还是“免,抵,退”,所得的结果是一样的,但是“先征后退”的缺点在于企业要先交纳增值税,而且要等到下一年度才能把所有的增值税退回,而“免,抵,退”则可以每个月从内销应缴税额中扣除,不存在退不回来和挤占流动资金的问题。 增值税是销项减进项税额计算缴纳的,所得税是根据你企业月(季、年)末的利润额计算缴纳的,你现在所说的数据只能计算增值税,计算不了所得税。 应缴纳的增值税=15000/1.17*17%-14000/1.17*17%=2179.45-2034.19=145.62元 假设:利用你提供的数据,反推利润额,同样可以计算企业所得税。 进货成本:1400
0/1.17=11965.81 销售收入:15000/1.17=12820.51 当期实现的利润额=12820.51-11965.81=854.70 应缴纳的所得税=854.70*25%=213.68
1. 某厂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5年10月外购一批材料用于应税货物的生产,取得
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价款10000元,增值税1700元;外购一批材料用于应税和免税货物的生产,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价款20000元,增值税3400元,当月应税货物不含税销售额50000元,免税货物销售额70000元。该厂当月不可抵扣的进项税额为多少元,可抵扣增值税为多少元?
2. 某工艺品厂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4年12月2日销售给甲企业200套工艺品,
每套不含税价格600元。由于部分工艺品存在瑕疵,该工艺品厂给予甲企业15%的销售折让,已开具红字专用发票。为了鼓励甲企业及时付款,该工艺品厂提出2/20,n/30的付款条件,甲企业于当月15日付款。该工艺品厂此项业务的销项税额为多少元?
3. 某商店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2015年6月15日采取“以旧换新”方式销售24K
金项链若干条,新项链对外销售价格90000元,旧项链作价20000元,向消费者收取新旧差价款70000元;另以“以旧换新”方式销售燃气热水器一台,新燃气热水器对外销售价格2000元,旧热水器作价100元,向消费者收取新旧差价款1900元。假如以上价款中均含增值税,该商店应缴纳增值税多少元?
4. 某个体商店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2015年2月该个体商店购置一批商品,取得
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价款3000元,增值税510元。当月零售商品取得销售收入32240元;用部分外购商品抵债,该批商品市场含税售价为1500元;将部分外购商品用于职工福利,市场含税售价为1250元。该个体商店当月应纳增值税多少元?
5. 某具有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2015年6月外购原材料取得
防伪税控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增值税税额137.7万元,已通过主管税务机关认证并在当月抵扣。当月内销货物取得不含税销售额150万元,出口货物取得收入115万英镑(1英镑=8元人民币),该企业适用增值税征税率17%,出口退税率为13%。该企业6月应退的增值税为多少元?
6. 家和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5年销售收入情况如下: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上注明的价款为1700万元,开具普通发票的金额1404万元,端午节发放自产产品给员工作为节日礼物,账面价值为50万元,企业同期不含税销售价格为80万元。企业发生管理费用110万元(其中,业务招待费20万元),发生的销售费用600万元(其中:广告费300万元、业务宣传费160万元、广告性赞助费50万元、非广告性赞助费5万元),发生的财务费用200万元。该企业2015年准予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期间费用为多少万元?
7. 甲企业2015年发现2013年有笔实际资产损失12万元在当年未扣除,已知甲企业
2013年应纳税所得额是9万元,2014年应纳税所得额是4万元,2015年应纳税所得额是13万元,甲企业将上述损失在2015年进行资产损失申报,该企业2015年实际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为多少万元 ?
8. 某批发兼零售的居民企业,2015年度自行申报应税收入总额350万元,成本费用
总额370万元,当年经营亏损20万元,经税务机关审核,该企业申报的收入总额无法核实,成本费用总额核算正确。税务机关对该企业采取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核定的应税所得率为8%,该居民企业2015年度应缴纳企业所得税多少万元?
9. 某公司2015年度取得境内应纳税所得额120万元,取得境外投资的税后收益59.5
万元。境外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0%,但该企业享受税收优惠,实际税率为15%。我国与该境外企业所在国之间未签署税收协定,该公司2015年度在我国实际缴纳多少企业所得税?
10. 某有限责任公司2015年1月1日成立,注册资本为500万元,按照规定投资者的
投资应于2015年3月1日全部到位。投资者于3月1日实际缴纳股本300万元,6月1日缴纳资本100万元,9月1日缴纳股本100万元。假设该公司2015年各月负债均为2000万元(全部为向金融机构的借款),每月利息18万元,2015年度不得扣除的借款利息总额为多少元?
某食品零售商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5年7月末留抵税额5000元,8月发生下列业务:
1) 购入食品添加剂一批,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价款10000元,增值税税款1700
元。
2) 3个月前从农民手中收购的一批大麦由于管理不善丢失,账面成本5406元(含运费
186元)。
3) 从农民手中收购大豆一批,税务机关规定的收购凭证上注明收购款15000元,另支
付不含税运输费254.55元,取得运输企业(一般纳税人)开具的货运增值税专用发票。
4) 从小规模纳税人处购买包装物一批,取得税务机关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价款
30000元,增值税税款900元,款已付。
5) 销售玉米渣,取得含税收入45000元;销售切面,取得含税收入20000元;销售
饺子皮,取得含税收入2800元;销售速冻饺子,取得含税收入70200元。
6) 购买建材一批用于修缮本零售商的仓库,支付不含税价款20000元,税款3400元,
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另支付含税运输费500元,取得运输企业(一般纳税人)开具的货运增值税专用发票。
7) 进口食品加工机一台,关税完税价格20000元,关税税率6%。
8) 转让2008年购入的已使用过的设备1台,原值100百万元,扣除折旧的账面净值增值税计算案例
90万元,按照市场价转让获取含税收入70万元。
9) 其他相关资料:该零售商2009年1月1日以前不属于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的试点
企业;上述应认证的发票均经过认证并在当期抵扣。
请计算:
(1)
(2)
(3)
(4)
进口环节缴纳税金的合计数? 当期可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合计数? 当期增值税销项税额多少万元? 当期应向税务机关缴纳的增值税税额是多少万元?
某市一家居民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主要生产销售彩色电视机,假定2014年有关经营业务如下:
销售彩电取得不含税收入8600万元,与彩电配比的销售成本5660万元;
转让技术所有权取得收入700万元,直接与技术所有权转让相关的成本和费用100万元;出租厂房取得的租金收入200万元,接受原材料捐赠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材料价款50万元、增值税税额8.5万元,取得国债利息收入30万元;
2014年10月购进原材料共计3000万元,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增值税税额510万元;支付购买原材料的运输费用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增值税额16.1万元;
销售费用1650万元,其中广告费1400万元;
管理费用850万元,其中业务招待费90万元;
财务费用80万元,其中含向非金融企业借款500万元所支付的年利息40万元(金融同期同类贷款的年利率为5.8%);
实发工资540万元,拨付工会经费15万元、实际发生职工福利费82万元、职工教育经费18万元,均已计入相关的成本、费用;
营业外支出300万元,其中包括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向贫困山区的捐款150万元。 请计算:
(1) 该企业2014年应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城建税及教育附加费?
(2) 该企业2014年实现的会计利润为多少万元?
(3) 该企业2014年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为多少万元?
增值税核算综合案例
案例背景:
甲公司于20X5年底成立,下设A、B、C三个项目部,2016年5月中标公路建设A项目、房屋建筑B项目,由甲公司统一签订合同。A项目合同总造价8156777.24元(含增值税8083293.24元),B项目合同总造价1亿元(不含增值税)。2015年3月开工的确C项目,C项目合同金额26000万元。A、B、C项目部均已办理《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
案例假设条件:
建筑业于2016年5月1日开始完成“营改增”,甲公司适用一般计税方法,增值税税率11%,A、B、C项目部“营改增”后统一由甲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甲公司以汇总纳税方式,缴纳增值税,即项目部预征、法人汇总缴纳,项目部所在地预征率为2%,简易计税方法征收率为3%,城市维护建设税7%、教育费附加3%、地方应交教育费附加2%。
发生下列经济业务:
第一部分:A项目部
1)2016年5月收业主开工预付款8156777.72元(总合同额的10%);购设备117万元,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预付专业路基分包单位款222万元,未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项目部预缴增值税146968.97元。
2)2016年6月购入材料,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585万元,
材料领用采用假退库制度,验收后全部领用,月末盘点结余68万元;对专业分包计价666万元,并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扣回预付款222万元,扣质保金66.6万元,已支付377.4万元;对劳务分包计价111万元,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生机械租赁费用82.4万元(租赁设备于2012年购进),收到税务机关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3%征收率);月底业主进行了验工计价,确认计价款19451196元,甲公司按此金额给业主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按规定在当地预缴了增值税,扣留保金1752360元(按10%,留保金达到合同价款的5%时不再扣款);项目部变卖废料,取得现金1.17万元(注:因本例销售废料收入与建筑业收入相差较大,所以本案例不计算项目部销售废料应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金。)。
假设A项目6月累计发生的工程施工成本如下,项目总成本无法预计,已完工产值业主已计量,预计计量收入能收回。发生的成本汇总如下:
(单位:元)
3)2016年7月业主进行了验工计价,确认计价款43898987.07元,甲公司按此金额给业主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扣留保金1921864.20元(按10%,留保金达到合同总价的5%时不再扣款);扣回开工预付款4078388.86元(50%);当月发生钢材偷盗丢失金额60000元。当月增值税进项税额4200000元,其他资料略,当月已完
工工程发生的合同成本(工程施工)4100万元,经工程计量部门测算,另有已完工工程专业分包未结算验工计价款预估600万元,预计全部完成该项目尚未完工工程的成本为8227046元。合同变更后预计合同总收入调整为80956303.77元(含增值税).
项目1-3期中期支付计量单见附件。
A项目部会计分录如下:
1、2016年5月份
(一)收开工预付款
借:银行存款 8156777.72
贷:预收账款—工程款—XX单位 7348448.40
预收账款—增值税款—XX单位 808329.32
(二)购入设备
借:固定资产 10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170000
贷:银行存款(应付账款) 1170000
(三)预付分包单位款
借:预付账款—XX单位 2200000
贷:银行存款 2220000
(四)当地预缴2%增值税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已交税金)146968.97 贷:银行存款 146968.97
本月支付分包单位款2220000元,但由于没有取得分包单位的
发票(扣税凭证),本月计算预征增值税是,不能从销项总扣除。
(五) 计提税金及附加
借:营业税金及附加 17636.28
贷:应交税费—应交城市维护建设税(预征税款) 10287.83 应交税费---应交教育费附加(预征税款) 4409.07 应交税费---地方应交教育费附加(预征税款)2939.38
(六)月末计算本月销项税额
8156777.72元÷(1+11%)×11%=808329.32元
借:递延税款—预收账款增值税款 808329.32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808329.32
A项目本月应交增值税=808329.32-170000=638329.32元 A项目部汇总应纳税额=本月销项税额-本月进项税额-预缴增值税额=808329.32-170000-146968.97=491360.35(元)
计提汇总纳税应缴纳的税金及附加费,会计分录:
借: 营业税金及附加 58963.24 贷:应交税费—应交城市维护建设税 34395.22 应交税费—应交教育费附加 14740.81
应交税费—地方应交教育费附加 9827.21
(七)结转本月汇总缴纳的增值税及附加税费
1) 结转A项目进项税额到集团公司:
借:内部往来—集团公司本部增值税专户 170000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结转进项税额)170000
2)结转A项目销项税额到集团公司: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结转销项税额) 808329.32 贷:内部往来—集团公司本部增值税专户 808329.32
3)结转A项目预缴增值税到集团公司本部:
借:内部往来—集团公司本部增值税专户 146968.97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预缴增值税)146968.97
4)结转汇总纳税本部应交A项目附加税费
借: 应交税费—应交城市维护建设税 34395.22 应交税费—应交教育费附加 14740.81
应交税费—地方应交教育费附加 9827.21 贷:内部往来—集团公司本部增值税专户 58963.24 2、2016年6月份
(一)购入材料、月底假退库
购入材料并来发票:
借:工程施工—材料成本 500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850000
贷:应付账款(银行存款) 5850000 月末材料假退库:
借:工程施工—材料成本 680000(红字) 贷:原材料 680000(红字) 次月初假退库材料入账:
借:工程施工—材料成本 680000
案例说营改增:增值税下计算工程造价
某钢筋混凝土工程,其中人工费65万元,钢筋169万元,混凝土142万元,其他材料(无票)12万元,机械7万元。
(费率:企业管理费8.01%,规费20.25%,利润7%)
营业税下计算工程造价
此种情况下,计算时,已经将税金包括在内。 每一个项目的金额,都是含税的。
营业税下计算工程造价
此种情况下,每一项计算都只是单纯的价格,不包括税金,而在最后工程造价里面,才加上相应的税金。
因此增值税取税,虽然税率高,但对工程造价的总价来说。是减少了税金的。
增值税的计算 公式为:应纳税额=销项税额-进项税额 增值税计算公式:含税销售额/(1+税率)=不含税销售额 不含税销售额×税率=应缴税额
上面说增值税是实行的“价外税”,什么是价外税?也就是价外征税,就是由消费者负担的。比如:
你公司向a公司购进甲货物100件,金额为10000元,但你公司实际上要付给对方的货款并不是10000元,而是10000+10000*17%(假设增值税率为17%)=11700元。
为什么只购进的货物价值才10000元,另外还要支付个1700元呢?因为这时,你公司作为消费者就要另外负担1700元的增值税,这就是增值税的价外征收。这1700元增值税对你公司来说就是“进项税”。a公司多收了这1700元的增值税款并不归a公司所有,a公司要把1700元增值税上交给国家。所以a公司只是代收代缴而已,并不负担这笔税款。 再比如:
你公司把购进的100件货物加工成乙产品80件,出售给b公司,取得销售额15000元,你公司要向b公司收取的乙产品货款也不只是15000元,而是15000+15000*17%=17550元,因为b公司这时作为消费者也应该向你公司另外支付2550元的增值税款,这就是你公司的“销项税”。你公司收了这2550元增值税额也并不归你公司所有,你公司也要上交给国家的,所以,2550元的增值税款也不是你公司负担的,你公司也只是代收代缴而已。 如果你公司是一般纳税人,进项税就可以在销项税中抵扣。
沿用上例,你公司购进货物的支付的进项增值税款是1700元,销售乙
产品收取的销项增值税是2550元。由于你公司是一般纳税人,进项增值税可以在销项增值税中抵扣,所以,你公司(在出售了乙产品获得b公司的货款后)上交给国家增值税款就不是向b公司收取的2550元,而是:2550-1700=850元(那1700元已在你公司购买甲货物时加入货款中,由a公司代收代缴过了),所以这850元是b公司在向你公司购乙产品时付给你公司的,通过你公司交给国家。b公司买了你公司的乙产品,再卖给c公司,c公司再卖给d公司„„,这些过程都是要收取增值税的,直到卖给最终的消费,也就把增值税转嫁到了最终消费者身上了,所以增值税也是流转税。
如果你是一名会计,从会计分录中也看得出来: 你公司向a公司购进100件货物时,分录: 借:原材料 1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1700 贷:应付账款——a公司 11700
分录中并没有把收取的1700元做为公司的费用,而是做为“应交税金”,因为你公司是一般纳税人,进项税额可以抵扣。 你公司向b公司销售80件甲产品时,分录:
借:应收账款——b公司 17550 贷:主营业务收入 15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2550
分录中并没有把向b公司收取的2550元增值税款做为公司的业务收入,而是挂“应交税金”,因为这并不归你公司所有,而是应交给国家的税收。 销项税额 - 进项税额 = 2550 - 1700 = 850 元就是要交给国家的税收。
增值税附加税泛指地方税务局征收的以实际缴纳的增值税为计税依据的税费,具体是指: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
其税(费)率分别为:城建税7%(市区)、5%(县城镇)、1%(其它),教育费附加3%、地方教育费附加2%。 其计算是: 实际缴纳的增值税*税(费)率
城建税=增值税*7% 教育附加费=增值税*3% 地方教育附加=增值税*2%就可以
增值税附加税是按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款来计算的,一般是城建税按7%,教育费附加按3%,还在地方教育附加2%和堤防费2%,合计为增值税款的14%。
营业税附加税是根据实际缴纳的营业税款来计算。不能抵扣。
一、增值税业务处理案例
宏运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原材料存货采用实际成本计价,包装物存货采用计划成本计价。增值税适用税率为17%,每月缴纳一次。2009年1月份增值税留抵税额为3576元,2月份发生与增值税相关的经济业务如下:
(1)3日,销售给华丰公司自产A产品300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货款180000元,增值税30 600元。货已发出,价税款收到转账支票。发生运输费2000元,取得运输部门开具给本公司的运输费发票,合同约定运输费用由销货方负担。
以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货款或取得索取销货款凭据当天,则:销项税额=180000×17%=30600(元)
销货方为销售货物负担运费可享受7%抵扣进项税额,则:进项税额外=2000×7%=140(元)
根据增值税专用发票记账联和银行入账通知单编制会计分录:
借:银行存款 210 6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180 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30 600
根据运输发票发票联和支票存根编制会计 分录:
借:销售费用 1 86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140
贷:银行存款 2 000
(2)4日,向盛达公司购进原料一批,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货款100 000元,增值税17 000元,原料已验收入库并同时支付货款。在购货过程中支付运输费用2400元,其中,运费1950元,建设基金50元,装卸费、保险费等杂费400元,已取得运输部门开具的运输发票。上述业务已办理相关增值税抵扣认证手续。
购进材料已到,增值税专用发票已认证,运输费已申报抵扣,则:
进项税额=100000×17%+(1950+50)7%=17140(元)
入库材料采购成本=100 000+2400-140=102 260(元)
根据专用发票和入库单:
借:原材料 102 26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17 140
贷:银行存款 119 400
(3)5日,向外地某工厂发出B产品一批,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货款77 000元,增值税13 090元;宏运公司开出支票代垫运费1800元,运输部门将运输发票开具给购货方。上述款项已向银行办妥委托收款手续。
委托收款方式销售货物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发出货物并办妥托收手续当天;同时销售货物代垫运费符合税法规定条件的不计入应税销售额计税,则:
销项税额=77000×17%=13090(元)
发出商品并办妥托收手续后,根据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托收承付结算凭证编制会计分录: 借:应收账款 91 890
贷:主营业务收入 77 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3 090
银行存款 1 800
(4)6日,向新华公司发出C产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货款70 000元,增值税为11 900元。(上月已预收货款60 000元)当日收到对方补付货款转账支票一张。
采用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应在企业发出货物当天确认销售实现并发生纳税义务,则:
销项税额=70000×17%=11900(元)
(上月预收货款时,开出经营性收据(注:不能开具发票),根据经营性收款收据及银行进账单编制会计分录:
借:银行存款 60 000
贷:预收账款——新华公司 60 000 )
当月企业发商品时,应向新华公司开具发票,根据开具发票记账联编制会计分录: 借:预收账款——新华公司 81 900增值税计算案例
贷:主营业务收入 70 000增值税计算案例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1 900
收到补付货款,编制会计分录:
借:银行存款 21 900
贷:预收账款——新华公司 21 900
拓展:纳税人生产销售工期超过12个月的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等货物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或者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当天。
(5)7日,上月委托罗马购物中心代为销售A产品,代销合同协议规定每件售价为600元(不含税),代销手续费按售价的8%支付。该批产品共800件,其每件成本500元,适用增值税税率17%,现已全部售出,收到代销清单和手续费结算凭证,开出增值税专用发票。
委托代销方式销售货物,应于收到代销清单当天确认销售实现并发生纳税义务,则: 销项税额=600×800×17%=81600(元)
上月发出委托代销产品时,根据产品出库单编制分计分录:
借:委托代销商品 400 000
贷:库存商品 400 000
本月7日收到代销清单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根据增值税专用发票编制会计分录: 借;应收账款——罗马购物中心 561 6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480 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81 600
同时,计提手续费:480 000×8%=38 400(元)
借:销售费用——代销手续费 38 400
贷:应收账款——罗马购物中心 38 400
结转销售成本:
借:主营业务成本 400 000
贷:委托代销商品 400 000
待收到罗马购物中心转来货款时,根据银行进账单编制分录:
借:银行存款 523 200
贷:应收账款——罗马购物中心 523 200
(6)8日,将自产W产品1台转为公司办公楼工程建设用,实际成本共计60000元,税务机关认定的计税价格为80000元,未开具发票。
以自产的货物用于在建工程按视同销售货物行为应当计算缴纳增值税,税务机关有认定计税价格的按此价格计税,则:
销项税额=80000×17%=13600(元)
根据商品出库单编制会计分录:
借:在建工程——办公楼建设工程 73 600
贷:库存商品 60 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3 600
(7)8日,将一批自制的B产品以福利的形式分给本公司职工。该批产品的实际成本40000元,不含税售价金额50000元。本单位共有职工60人,其中:生产工人35人,车间管理人员4人,厂部销售人员10人,其他管理人员11人。
以自产的货物用于职工福利按视同销售货物行为应当计算缴纳增值税,有同类货物售价的以售价金额为计税依据,则:
销项税额=50000×17%=8500(元)
福利支出金额=50000+8500=58500(元)
其中:生产成本=58500×35/60=34125(元)
制造费用=58500×4/60=3900(元)
销售费用=58500×10/60=9750元)
管理费用=58500×11/60=10725(元)
企业作出发放非货币性福利时:
借:生产成本 34 125
制造费用 3 900
销售费用 9 750
管理费用 10 725
贷:应付职工薪酬——职工福利 58 500
实际放发产品时,根据商品出库单:
借:应付职工薪酬——职工福利 58 5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50 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8 500
同时结转成本:
借:主营业务成本 40 000
贷:库存商品 40 000
(8)9日,接受联营单位投入的原材料一批,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货款51 000元,增值税8670元,材料已验收入库,假定均享受注册资本份额。
接受投资者投入货物按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可以申报抵扣,则:
进项税额=51000×17%=8670(元)
企业根据增值税专用发票、材料入库单等:
借:原材料 51 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8 670
贷:实收资本 59 670
(9)10日,将自制的A产品一批向丽人公司投资,占丽人公司注册资本的5%,并准备长期持有。投出产品的实际成本80 000元,不含税售价88 000元。
购进货物用于对外投资按视同销售货物行为应当计算缴纳增值税,则:
销项税额=88000×17%=14960(元)
对外移送产品时,根据投资合同:
借:长期股权投资——丽人公司 102 960
贷:主营业务收入 88 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4 960
同时,根据出库单结转成本:
借:主营业务成本 80 000
贷:库存商品——A 80 000
(10)11日,将委托加工的M产品作为利润分配给投资者,M产品加工成本为11 000元,无同类产品售价,成本利润率为10%。
委托加工货物用于分配股东按视同销售行为计算缴纳增值税,没有同类货物销售价的按组成计税价格计税,则:
M产品的组成计税价=11 000×(1+10%)=12 100(元)
M产品的销项税额=12 100×17%=2057(元)
在公司通过股利分配方案时,根据股利分配方案计算结果:
借:应付股利 14 157
贷:主营业务收入 12 1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2 057
同时,根据产品出库单结转成本:
借:主营业务成本 11 000
贷:库存商品——M 11 000
(11)12日,向华美公司销售A产品一批,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货款20 000元,增值税3400元;企业在出售产品时随同产品出售并单独计价的包装物价款1000元,按规定应收增值税170元。上述款项均未收到。
随同产品销售单独计价的包装物所得,应单独确认为其他业务收入,并按税法规定在产品实现销售时计算应缴增值税,则:
销项税额=20000×17%+1000×17%=3570(元)
根据销货发票:
借:应收账款——华美公司 24 570
贷:主营业务收入 20 000
其他业务收入 1 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3 570
(12)13日,销售给秋林公司C产品500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货款30000元;同时出租包装物500个,承租期两个月,共计租金2925元;另收取包装物押金每只10元。上述款项均已收到,存入银行。
出租包装物收取的租金,属于价外费用,按税法规定应缴纳增值税,则:
销售B产品销项税额=500×60×17%=5100(元)
包装物租金应计销项税额=2925÷(1+17%)×17%=425(元)
未逾期的包装物押金暂不计税。
对收取的押金暂不计征增值税,待实际逾期或虽未实际逾期但按税法规定收取在1年以上的包装物押金,应没收其押金,并计算增值税。
13日,根据销货发票、收款收据及银行进账单:
借:银行存款 43 025
贷:主营业务收入 30 000
其他业务收入 2 5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5 525
其他应付款——存入保证金 5 000
(13)14日,销售给某商店A产品700件,价目表中标明的单位售价为600元(不含税),因购买数量较大,公司公司同意给予10%折扣(折扣额与销售额在同一张发票上注明),同时约定给予“2/10,1/20,n/30”(以不含税货款为折扣基数)现金折扣条件。货款尚未收到。
商业折扣在开出的同一张专用发票上注明销售额和折扣额的,可按扣除折扣后的金额作为
增值税的计税依据;现金折扣是企业的一种融资行为,应视为一种理财费用,税法规定销售折扣计算增值税时不得扣除。则:
销项税额=700×600×(1-10%)×17%=64260(元)
根据发票和托收凭证:
借:应收账款 442 260
贷:主营业务收入 378 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64 260
(14)15日,上月销售给某商店的A产品因与合同不符全部退回,已收到商店转来的发票联和抵扣联,上列货款50 000元,增值税8500元,同时转来退货运费400元的单据。上月的销货款尚未收到,宏业公司开具红字专用发票。
销货退回或折让,不论是当月销货退回与折让,还是以前月份销货退回与折让,均应冲减发生退回或折让当月的主营业务收入,并按购货单位退回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增值税作销项税额冲减。则:
销项税额=50000×17%=8500(元)
退货过程发生的运输费可按7%计算抵扣进项税额,则:
进项税额=400×7%=28(元)
根据开具的红字专用发票:
借;应收账款——罗马购物中心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根据运输发票计算进项税额:400×7%=28(元)
借:销售费用——运输费 372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28
贷:应收账款 400
(15)16日,采用分期收款方式向某企业销售A商品一批,该批商品实际成本为350000元,不含税售价金额500000元。合同约定货款分4期等额支付:当天收到首笔货款,向购货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销售额125000元,增值税21250元,余款分别在以后每月的16日结算。
分期收款销售商品以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确认纳税义务,则:
销项税额=125000×17%=21250(元)
(16)17日,公司的基本生产车间委托某修理厂修理设备,以银行存款支付修理费2000元,增值税税额为340元。
接受生产设备修理、修配劳务,取得专用发票注明增值税可以抵扣,则:
进项税额=2000×17%=340(元)
借:制造费用 2 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340
贷:银行存款 2 340
(17)19日,将试制新产品一批赠送给客户试用,生产成本为2 000元,尚无同类产品销售价格,成本利润率为10%。
自产货物用于对外捐赠的应视同销售货物计算增值税,无同类货物销售价的按组成计税价计税。则:
组成计税价格=2000×(1+10%)=2 200(元)
销项税额=2 200×17%=374(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