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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2p最安全的平台排名】虚假P2P平台负责人诈骗百万,获刑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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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承诺每日可以给1%-3%高额投资分红,但公司并没有实体运作项目,最终资金链断裂,最终还有近百万的资金无法返还。珠海一P2P公司负责人日前均被法院判刑。记者获悉,法院以集资诈骗罪判处了该公司两名负责人五年有期徒刑。

  虚假P2P公司诈骗

  据法院审理查明,2014年7月,吕某租赁香洲区漾湖明居小区作为办公地点,以虚拟新加坡永利集团投资公司(以下简称永利公司)为名对外进行虚假项目融资,谎称可给予每日1%-3%高额投资分红,或介绍新会员可获得10%奖励分红,骗取他人通过网站向公司进行投资。其间,被告人曾某翔、郑某麟等人明知吕某以虚假项目骗取他人,仍积极参与管理永利公司的融资项目,并从中获取提成。其中,被告人曾某翔担任永利公司的行政总监,主要负责处理第一级公司会员,被告人郑某麟则以虚假的新加坡人林某的身份配合吕某对外宣传是永利公司的实际负责人,主要负责应对全国公司会员。

  承诺每日可以给1%-3%高额投资分红,但公司并没有实体运作项目,最终资金链断裂,最终还有近百万的资金无法返还。珠海一P2P公司负责人日前均被法院判刑。记者获悉,法院以集资诈骗罪判处了该公司两名负责人五年有期徒刑。

  虚假P2P公司诈骗

  据法院审理查明,2014年7月,吕某租赁香洲区漾湖明居小区作为办公地点,以虚拟新加坡永利集团投资公司(以下简称永利公司)为名对外进行虚假项目融资,谎称可给予每日1%-3%高额投资分红,或介绍新会员可获得10%奖励分红,骗取他人通过网站向公司进行投资。其间,被告人曾某翔、郑某麟等人明知吕某以虚假项目骗取他人,仍积极参与管理永利公司的融资项目,并从中获取提成。其中,被告人曾某翔担任永利公司的行政总监,主要负责处理第一级公司会员,被告人郑某麟则以虚假的新加坡人林某的身份配合吕某对外宣传是永利公司的实际负责人,主要负责应对全国公司会员。

  2014年7月至12月,曾某翔、郑某麟先后参与诈骗多名被害人。如2014年7月,田某和冯某开始向某公司投资,共转入人民币213090元,永利公司向田某返还共计人民币157015元,此外还向冯某的银行账户返还共计人民币85000元。2015年1月30日,田某等被害人在吉大南油酒店要求曾某翔、郑某麟返还投资款,曾某翔向田某返还人民币20000元。记者了解到,除去已经退还的,该公司共骗取多人投资金额达到近100万元。

  集资诈骗罪获刑

  一审法院认为,曾某翔、郑某麟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非法集资,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集资诈骗罪。判决曾某翔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郑某麟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对刘某甲被诈骗的人民币241500元、张某被诈骗的人民币199420元、刘某乙被诈骗的人民币4100元、刘某丙被诈骗的人民币227700元、戎某被诈骗的人民币250000元,由曾某翔、郑某麟与其他同案犯退赔。

  对此,曾某翔表示,自己并不知道吕某利用虚拟的网上投资公司诈骗他人,二人无共谋。曾某翔发现吕某无实际经营实业是其加入公司很久以后的事情,而且,自己并非永利集团管理者,仅受吕某雇佣。

  曾某翔上诉表示,应当改判自己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并在有期徒刑三年以下量刑,并酌减罚金。

  二审维持原判

  二审法院表示,从永利公司的运作模式、分红规则可以看出,承诺会员的利息为除周末外每天1%至3%,如此高额的回报即便是有实际投资亦难以兑现,何况并无投资,可见吕某是以高额回报骗取被害人投资,其主观目的明显是为了非法占有集资款。曾某二人作为心智正常的成年人完全可以由吕某的运作模式判断出吕集资的目的是为了非法占有而非投资实业,而其二人为了获取工资、提成参与对外宣传永利公司项目并吸收公众资金转给吕某,即便吕某事前未明确告知二人是为了骗取集资款、二人未实际占有、使用集资款,仍可以认定其二人与吕某形成非法占有集资款的共同犯意,应当以集资诈骗罪定罪处罚,至于是否受雇参与本案对其行为定性并无影响。

  二审法院维持了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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